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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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样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手册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取样:

是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过程。

2、送样:

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单位承检全过程。

3、见证取样送样范围:

全部建设工程所使用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施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4、见证取样送样程式:

①、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方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验查对。

②、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需在旁见证。

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封样方法送样。

④、检测单位在接收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上署名。

⑤、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汇报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5、见证人员基础要求:

①、必需含有见证人员资格:

a、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b、必需含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含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c、经培训考评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必需含有建设单位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③、必需向质监站或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④、见证人员基础情况由(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立案,每隔五年换一次证。

6、见证人员职责:

①、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需在现场进行见证。

②、见证人员必需对试样进行监护。

③、见证人员必需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④、有专用送样工具工地,见证人员必需亲自封样。

⑤、见证人员必需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⑥、见证人员对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常见建筑材料质量检验

第二章混凝土

一、一般混凝土试样标准

1、一般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抗冻性和劈裂抗拉强度试件均为正立方体。

2、一般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试验和静力受压弹性模量试验,采取150mm×150mm×300mm棱柱体作为标准试件,前者每组3块,后者每组6块。

3、一般混凝土抗折(即弯曲抗拉)强度试验,采取150mm×150mm×600mm小梁作为标准试件,每组3块。

4、一般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采取顶面直径为175mm,底面直径为185mm,高度为150mm圆台或直径和高度均为150mm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

试件在移入标准养护室以前,应用钢丝将顶面水泥膜刷去。

5、一般混凝土和钢筋粘结力(握裹力)为长方体棱柱体,尺寸为100mm×100mm×200mm,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出30mm;棱柱体中心⊙16光圆钢筋,表面光滑程度一致,粗细均匀,钢筋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10~20mm,钢筋另一端露出混凝土棱柱体端面50~60mm,每组6块。

6、一般混凝土收缩试验尺寸为100mm×100mm×515mm,(两端面)预留埋设不锈钢凹槽。

装上钢珠后,两钢珠顶端间距离(亦即试块总长)约为540mm。

每组3块。

7、一般混凝土钢筋蚀试验,采取100mm×100mm×300mm棱柱体试件,埋入钢筋直径为6mm,长299mm一般低碳钢,每组3块。

二、一般混凝土试样取样

㈠现场搅拌混凝土

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要求,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列要求:

1、用于检验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出100M3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同一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出1000M3时,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最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组数,应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有监理(建设)、施工各方共同选定;

 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③同一强度等级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依据混凝土工程量和关键性确定,不宜多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④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对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合适位置,并采取一样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依据实际需要确定。

㈡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要求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依据《预拌混凝土》(GB—1994)要求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采取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后按《一般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BG/T50080—)要求在20min完成,强度试件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2、通常在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最终一次取样不宜超出15min。

3、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1.5倍,且不于少0.02M3。

4、用于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给相同配合比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每车应目测检验;混凝土坍落度检验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㈢防水混凝土

依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要求:

1、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作。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采取预拌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规模和要求而定。

3、混凝土在浇筑地点坍落度,每工作班最少检验两次。

㈣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

依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块取样按下列要求:

1、检验水泥混凝土强度试块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一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对应制作试块组数。

㈤粉煤灰混凝土

粉煤灰混凝土质量,应以坍落度、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现场施工粉煤灰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每班最少应测定两次,其测定值许可偏差应为±20mm。

对非大致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最少成型一组试块,大致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最少成型一组试块。

不足上列要求数量时,每班最少成型一组试块。

㈥试件制作要求

试模应符合《混凝土试模》(JG3019)中技术要求要求。

应定时对试模进行自检,自检周期宜为三个月。

1、在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洁净,并在其内壁涂以脱模剂。

2、试件用振动台成型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一次装入试模,装料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应预防试模在振动台上自由跳动。

振动应连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出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3、振动台应符合《混凝土试验室用振动台》(JG/T3020)中技术要求要求。

4、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

插捣用钢制捣棒应为:

长600mm,直径16mm,端部磨圆。

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

插捣底层时,捣捧应达成试模底面;插捣上层时,捣棒应穿入下层深度约为20~30mm。

插捣时振捣棒应保时垂直,不得倾斜,并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入数次。

每层插捣次数应依据试件截面而定,通常为每100cm2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

插捣完后,刮除多出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5、采取标准养护试件,应在温度为20±5度环境中静一昼夜至二昼,然后编号,拆模。

拆模后试件应立即放在温度为(20±2)度、湿度为95%以上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度不流动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

标准养护室内,试件应放在架上,相互间距应为10~20mm,并应避免用水直接淋刷试件。

采取和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试件,成型后即应覆盖表面,试件拆模时间可和实际构件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㈦混凝土试件见证送样

混凝土试件必需由施工单位送样人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见证人(有见证人员证书)一起陪同送样。

委托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上所要求全部内容,如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捣制日期、配合比、坍落度等。

三、处理程序

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要求:

1、对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结构或构件,应进行判定,并立即处理。

2、对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取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试件方法或采取非破损检验方法,按相关标准要求对结构或构件中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

3、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和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时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第三章混凝土外加剂

一、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标准适适用于一般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气和引气剂共9种混凝土外加剂。

生产厂应依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产品必需是混合均匀。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5t水泥所需用外加剂量。

每一编号取得试样应充足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GB8076—1997标准要求方法和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封密保留六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二、混凝土泵送剂

年产量大于500t,每50t泵送剂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30t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为一批。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泵送剂量。

每一批取得试样应充足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剂》(JC473—)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封存六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三、混凝土膨胀剂

每2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

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取样应含有代表性,能够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不一样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大于10Kg。

每一批取得样品应充足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用作试验;一份密封保留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年产量500t以上,每50t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每30t为一批。

同批产品必需是均匀。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防水剂量。

每批取得试样应充足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留十二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和仲裁。

五、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可作为一批。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5t水泥所需防冻剂量(以其最大掺量计)。

每批取得试样应充足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留六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六、混凝土速凝剂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可作为一批。

每一批应从16个不一样点取样,每个点取样250g,共取4000g,将试样充足混均。

每批取得试样应充足混匀,分成两等份,一份按《喷射混凝土速凝剂》(JC477—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留六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七、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

假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让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验根据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八、处理程序

1、交货时外加剂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能够外加剂同编号检验汇报为依据。

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约定,并在协议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本章第二节进行,取样分为二等份。

一份由卖方保留,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要求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3、买方可先对试样按标准要求匀质性项目进行试验。

试验项目比如:

固体含量或含水量、密度、细度、氯离子含量和水泥净浆流动度等。

若超出标准要求值时,用户即可和销售商联络,办理退货。

若砂浆、混凝土性能试验结果得出,按判定规则判为不合格产品,则不准用于建筑工程中。

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留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促裁检验。

4、以外加剂厂同编号外加剂检验汇报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外加剂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留六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留六个月。

在六个月内,买方对外加剂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建筑砂浆

一、砌体工程砂浆

依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砌体工程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要求: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不超出250M3砌体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砌体砂浆,每台搅拌机应最少抽检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沙浆

依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沙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要求:

1、检验水泥沙浆强度试块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做一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对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三、预拌砂浆

依据《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C/TJ08—502—),预拌砂浆试块取样按以下要求:

1、交货检验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输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基础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要求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采取。

3、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4、砂浆强度检验试样,砌体砂浆取样频率按砌体工程砂浆第2条实施,地面砂浆按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第1条实施。

5、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四、试制作要求

1、在做好砂浆试块面上,必需写好制作日期、强度等级、部位、砂浆种类。

2、做好砂浆试块应在标准养护条件下进行“标养”。

当工地现场无“标准条件”时,可采取自然养护,或及早地将试块带模送往试验室进行“标养”(试块不得受振动),以确保试块抗压检测值正确。

3、制作和送检试块时,均须有持证见证员参与并见证。

试块送到试验室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

写明使用部位、砂浆种类、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制作日期、配合比、稠度、养护条件等。

汇报开出后不得要求更改相关内容。

第五章水泥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要求: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水泥,袋装不超出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出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出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出30天)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依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要求:

1、水泥进厂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出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出30天)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要求:

1、同一厂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等级进场水泥应最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当协议另有约定时应按协议实施。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复验,粘结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置水泥生产厂是否含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需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需在同一编号不一样部位处等量采取,取样点最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需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水泥应进行安定性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出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五、处量程序

硅酸盐水泥、一般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盐水泥及粉煤灰硅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1、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可收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能够水泥厂同编号水泥检验汇报为依据。

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约定,并在协议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1990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一份由卖方保留40d,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要求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留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以上水泥厂同编号水泥检验汇报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留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留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水泥出厂后90d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和水泥质量相关问题需要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时,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封存样进行。

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在按到用户要求后7d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

生产厂在要求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相同有效。

第六章骨料

一、砂石验收

砂石验收分别按《一般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1992)及《一般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1992)中要求进行。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对于砂子,每验收批最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

对关键工程或特殊工程应依据工程要求,增加检验项目。

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时检验。

对于石子,每验收批最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

对关键工程或特殊工程应依据工程要求增加检验项目。

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时检验。

使用单位对砂、石质量检测汇报内容应包含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

二、取样要求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要求实施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铲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15份(在料堆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部五个不一样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一样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检。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样品处理。

5、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大于表2.5.1、表2.5.2所要求最少取样量。

须作几项试验时,如能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结果时,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一样试验。

6、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预防污染。

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法等。

三、样品缩分方法

㈠砂子缩分

采取人工四分法缩分:

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约为20mm“圆饼”。

然后沿相互垂直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四份,取其对角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

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量为止。

对较少砂样品(如作单项试验时),可采取较干原砂样,但应经过仔细拌匀后缩分。

砂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及含水率检验所用试验可不经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㈡石子缩分

将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混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相互垂直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四份,取其对角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量为止。

碎石或卵石含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检验所用试样,不经缩分,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第七章钢材机械性能

一、原材料

㈠钢筋

1、取样规则

①、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于大于60t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钢筋组成。

②、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小于60t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钢筋组成。

③、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小于60t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钢筋组成。

④、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钢筋组成,每批小于60t。

2、取样数量

钢筋试样数量依据其供货形式不一样而不一样。

①、直条钢筋:

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

用《碳素结构钢》(GB/T700—1988)验收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②、盘条钢筋:

每批盘条钢筋应做1个拉伸试验、2个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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