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金融第六章信托与租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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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金融第六章信托与租赁
第六章 信托与租赁
目 录
·信托
信托概述
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租赁
租赁概述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本章结构
1.信托概述
概念与功能、起源与发展
设立及管理、信托市场及其体系
2.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运营、信托产品管理与客户关系管理、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资本管理与会计核算、风险与管理
3.租赁概述
概念与功能、产生与发展、租金管理、融资租赁合同、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体系
4.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运营、资金筹集与盈利模式、风险与监管
第一节 信托概述
【知识点1】信托的概念与功能
(一)信托的定义
1.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
同时,信托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其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定义(重要考点)
《信托法》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15)
(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18)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17)
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并以实现委托人创设的信托目的为宗旨。
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
(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
【单选题·2017年真题】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相比,信托的重要特征体现为( )。
A.委托人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B.委托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C.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D.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财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17)
(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资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
(3)信托的有限责任: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
(三)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的设立通常需要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四个基本要素。
1.信托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是实施信托活动的主体。
2.信托行为(复合法律行为)
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3.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合法性
二是确定性,设立信托的财产需要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确定,一般应当能够计算其价值;
三是积极性,信托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如果以消极财产(如债务等)设立信托,有可能成为委托人逃避或转嫁债务的一种手段;
四是流通性,可以合法转让或流通的财产。
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4.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包括三类:
自益信托——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他益信托——为了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
公益信托——为了公共的利益。
(四)信托的种类
分类依据
内容
受托人身份的不同
民事信托:
不以营利为目的
商事信托:
以营利为目的
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
自益信托:
自己受益
他益信托:
他人受益
信托设立目的
私益信托:
自己或特定人受益
公益信托:
慈善信托
委托人人数
单一信托
集合信托
(五)信托的功能(重要考点)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
从信托业发展历程看,信托的功能体现为以财产管理为主,以融通资金、社会投资和社会公益服务等功能为辅。
1.财产管理功能:
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2.融通资金功能
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信托在融资对象上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在信用形式上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社会投资功能
4.风险隔离功能
5.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单选题:
2016年单选】根据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 )。
A.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B.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C.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D.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信托的种类。
根据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多选题·2017年真题】关于信托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信托具有无风险性
B.受托人承担有限信托责任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D.信托管理不因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
E.受益人无须承担管理之责就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信托的基本特征。
【单选题·2016年真题】信托业的首要和基本功能是( )。
A.融通资金功能
B.财产管理功能
C.社会投资功能
D.风险隔离功能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信托的功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知识点2】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一)信托起源及其在国外的发展(非重点)
1.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用益制通常被认为是最初的信托形态。
用益制是一种为他人持有财产权并代其管理产业的制度。
2.现代信托产生在英国、繁荣在美国、创新在日本。
18世纪末,美国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并把信托以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一种事业来经营。
最具创新性和个性化服务的信托业在美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和繁荣。
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注重根据国情进行创新,日本坚持信托的综合服务职能和长期融资职能。
信托业已经成为各国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我国的信托发展历程与现状(非重点)
1.发展历程
以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我国现代信托业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
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信托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由于立法滞后、功能错位等原因,信托公司曾一度沦落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通道,成为一些部委及地方政府进行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钱袋子”,偏离了信托的本源业务,出现了普遍的违规经营现象,隐藏着巨大风险。
2.我国信托业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的清理整顿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把银行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经过多次整顿后,我国信托业步入了规范发展时期。
3.2001年起,“一法两规”奠定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奠定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为我国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业务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
4.201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信托业要以机制建设为核心,着力完善机制建设,信托业进入了加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转型期,我国信托业已经回归本源,走上了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
5.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和2017年7月10日《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发布,则为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此,我国信托业步入了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新时期。
知识点3:
信托的设立及管理
(一)信托的设立(次重点)
1.设立信托的条件
2.信托的设立方式
(1)信托合同:
最常见
(2)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委托人的一种单方行为,在个人财富的积累和传承中,其财产管理功能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重视。
3.信托登记
(1)信托登记的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2)信息登记的类型包括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和信托更正登记等。
4.信托设立文件的内容
(1)信托文件必须载明的事项(2015年)
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
(2)信托文件可以选择载明的事项
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内容。
(二)信托的管理(次重点)
1.信托财产的管理
(1)信托管理最重要的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可以采取投资、租赁、贷款等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运用。
最常见的是投资。
(2)信托财产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信托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信托财产进行转让。
【单选题·2017年真题】信托财产管理中,信托财产事实上的处分是指( )。
A.买卖信托财产
B.赠与信托财产
C.消费
D.转让信托财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信托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
2.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
受托人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
权利:
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费用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义务: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其拥有的最主要权利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还拥有以下权利:
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权利;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3)受益人
权利:
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义务:
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知识点4:
信托市场及其体系(非重点)
(一)信托市场的法律体系(次重点)
1.信托基本法:
《信托法》
是调整信托市场信托关系的最基本法律。
2.行业管理法规
(1)2007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
(2)2009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①规范委托人,要求为合格投资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②要求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③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但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④该办法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3)2010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
该办法标志着我国信托业进入资本监管的新阶段。
第二,该办法的出台将引导信托公司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适应各项调控政策的主动接受监管模式转变,从而减少监管部门与信托公司间的摩擦,降低整个行业的监管成本。
3.业务管理规定
在“一法三规”的框架之下,近年来,为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管理规定,不断强化对信托业各个方面的监管。
第一,银信合作业务:
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
①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②银信合作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③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④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第二,其他业务
(二)信托市场的监管体系(次重点)
1.2015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
2.监管内容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突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
(2)201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以严防风险为目的,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风险中应负的责任,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3.监管方式
信托市场监管的手段有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两类。
非现场监管是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过程。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当局派出监管人员对信托公司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信托公司经营活动的账表、信托文件、管理报告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督促信托公司合法稳健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信托公司及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托市场的运行体系(重点考点)
1.信托市场的需求主体
个人——个人财产管理信托、婚姻家庭信托、子女保障信托、遗产管理信托和养老保障信托等。
机构——资产管理信托、股权代持信托、表决选举权信托等。
2.信托市场的供给主体
个人、普通机构和信托机构。
个人、普通机构担任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民事信托受托人;
信托机构则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营业信托受托人。
其中,信托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国信托市场的供给主体主要是信托公司。
3.信托资金的运用主体
信托资金需求者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
政府部门——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募集资金后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以满足银行降低不良资产、缓解流动性压力、调整资产结构等的需要。
工商企业——房地产企业。
第二节 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知识点1】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公司的设立形式、条件和程序(次重点)
设立信托公司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
1.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2.信托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③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④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3.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①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②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单选题·2017年单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如果不能按期开业,可以( )。
A.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B.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C.申请延期2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D.申请延期2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公司设立的形式、条件和程序。
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信托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1.信托公司变更
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改变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等。
2.信托公司终止
信托公司的终止可分为任意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类。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
【知识点2】信托公司的业务运营(重点考点)
我国信托公司可申请经营的业务包括: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但不得以对外借款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用于质押。
【多选题·2015年真题】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我国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
A.买入返售
B.出售
C.存放同业
D.租赁
E.以对外借款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用于质押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公司的业务运营。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但不得以对外借款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用于质押。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可分为:
信托业务
固有业务
特别许可业务
(一)信托业务(重点考点)
1.基础设施信托业务
(1)定义
基础设施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业务模式。
(2)运作方式
一种是应收账款类基础设施信托。
另一种是贷款类基础设施信托
即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通过贷款方式用于交通运输、城市公共设施或能源领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信托贷款产生的利息作为信托收益来源。
2.房地产信托业务
(1)两种类型
房地产信托业务可划分为投资和融资两种类型。
投资性房地产信托——将信托资产在房地产领域内进行投资运用。
融资性房地产信托——信托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开展的房地产信托业务。
(2)两种运作方式
①不动产信托——不动产所有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不动产的一种法律关系(转移房子去出租)
②房地产资金信托——拿钱去买(炒)房
3.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1)含义: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证券。
(2)投资范围
A股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企业债、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1天和7天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
【注意事项】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4.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1)含义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2)限制条款与要求
①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②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等。
③要求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④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⑤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还应遵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二)固有业务(重点考点)
1.定义:
信托公司运用固有财产经营的业务称为固有业务。
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是开展各类信托业务的前提条件。
2.内容
第一,信托公司在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贷款、租赁、投资等活动,其中投资业务限定为对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业务限制
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
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3.业务实践
以贷款、金融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业务模式为主,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是多数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
(三)特别许可业务
1.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2.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1)前提
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构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并融入信用增级,以满足投资者对安全性的需求。
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