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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监事会职责

供销社监事会职责

篇一:

供销合作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更新日期:

2022-09-22浏览次数:

230出处:

供销社作者:

供销社索引号:

020222022001

(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22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七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八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成员社

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总社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总社决议;

(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成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社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总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总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总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总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总社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总社出资企业包括总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八章财务

第三十八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公积金,以及国家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支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扶持和发展成员社。

成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

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总社自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总社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40号文件)解读发布时间:

2022-12-198:

56:

39作者:

市社秘书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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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40号文件)是1995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第3个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文件。

“在不到15年时间里,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连续3次下发重要文件,这在其他行业和系统是不多见的”。

从3个文件标题看:

一是深化改革;二是解决突出问题;三是加快改革发展。

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十多年改革发展所取的成绩是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和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作用仍然寄予厚望。

国务院40号文件分为3个板块,共6章、19条。

第一板块是序言和第一章,共3条。

序言明确了现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一章(3条)回顾总结了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阐明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目标、任务及要求。

第二板块是第二章至第五章,共13条;

第二章(4条)部署了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四项举措;第三章(3条)强调了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三条途径;第四章(3条)阐述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的三个重点;第五章(3条)明确了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的三个着力点。

第三板块是第六章,共3条,提出了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一板块:

序言和第一章共3条

(一)序言明确了现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和加快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性质: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定位:

供销合作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重要意义: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第一章(3条)回顾总结了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绩,阐明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篇二:

监事会2022年座谈会材料

2022年陵城区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总结

一年来,陵城区供销社监事会在上级社的支持和指导下,紧紧围绕供销社的中心工作,抓住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积极认真履行社章赋予的职能任务,为保障和促进全区供销社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概况起来,工作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升监事会工作质量。

区社监事会根据《全国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和《德州市供销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监事会相关工作制度,并注重坚持务求规范,从而促进了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全年区社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常务监事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学习监事会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研究监事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适时提出工作要求。

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关于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并加大工作督导力度,注意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问题,注重工作实效,从而保证了监事会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效果。

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调研活动。

调查研究是监事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领导决策的重要根据。

一年来,区社监事会按照上级社的要求和工作部署,配合参与了一系列调研活

动,一是配合市委组织部、农工办和市社对区供销社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工作进行了调研;二是与区农办、农业局对全区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调研;对调研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及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或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作建议。

调研中我们还注意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相结合,积极为基层企业搞好服务。

如今年上半年通过在凯丰小麦专业合作社调研,发现随着入社社员的增加和小麦玉米收储量的增多,合作社仓储条件急需改善,为此我们积极向财政部门推荐,争取财政扶持,今年获得财政补助15万元。

三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努力加强监督工作。

加强监督工作是监事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

为此,一年来区社监事会紧紧围绕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工作重点,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加大了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有效地推动了监事会监督服务工作的开展。

市社监事会在注意搞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供销社财政扶持资金逐年加大的实际,着力加强了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组织财务、审计、纪检、业务等相关科室人员实施了全面检查,并向理事会提报了专项调研检查报告,在总结经验和做法的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提出了工作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和保证了全系统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转。

陵城区供销社2022年工作总结

2022年,按照市社工作部署,陵城区供销社以四项重点工作为切入点,制定了全年工作要点、工作配档表和考核办法,全系统发挥优势,选准侧重,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主要工作成绩

1、整体形象有了质的提升。

区社被全国总社评选为百强县级社,名列第25位,宋家供销社评选为全国标杆基层社;11月14日全市供销社工作现场会在我区召开,7月8日市人大组织代表对区供销社工作进行了视察,市委农工办对区供销社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今年以来,黄金忠副市长、马俊昀书记以及省社、市社及其他区领导多次到区供销社检查指导工作,做出批示,报纸、电视、网站多次报道,有力的提升了我区供销社形象,提振了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士气,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

2、大田托管服务工作。

由19个基层社和兴农公司、94家专业合作社承担,春秋两季托管服务9.6万亩,其中全托管1200亩,流转土地1170亩。

签订大田托管作业合同书5000份,投资40多万购进自走式高杆喷雾机、18机、玉米联合收获机等农业机械,为5个家庭农场、18个种粮大户和合作社社员开展托管服务。

齐民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走式高杆喷雾机为神头槐里农场600亩小麦一喷三防,每台机器每天喷药150亩,每亩比人工节

省5元,效率提高8倍。

他们还承包了临邑县孟寺镇1300亩药材的托管作业。

省电视台农科频道、大众网等媒体予以报道。

2、两区同建工作。

在于集、前孙、神头、义渡、官道孙5个基层社驻地和徽王镇大官辛社区新建经营服务设施;于集供销社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总投资560万元,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一层日用品超市正在试营业,本月16日正式开业。

大官辛社区日用品超市投资50万元,建筑面积860平方米,三层楼房,已正式营业。

官道孙供销社为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义渡社区营业设施建设已完工,春节后进行装修使用;前孙供销社为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已准备动迁。

3、党建带社建工作。

19个基层社每社与3个村“两委”开展共建,全年开展共建77个村,其中共建示范村19个。

共建日用品、农资超市80个,专业合作社45个,服务中心2个,农产品基地15个,面积2750亩。

7月1日,市委组织部、农工办和市社组成的“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督察组视察了官道孙、尹李和小魏三个共建村的项目后,给予积极评价。

共建项目官道孙益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麦收期间收获小麦玉米6万亩,获利60万元,专业社提取公积金和上交供销社、村两委各10%外的盈余部分,进行二次分配,每亩分红7元,实现了农民少花钱,供销社、村两委有收入,合作社成员省心增效益的效果。

4、专业合作社建设。

已新建农民合作社59家,联合社1家,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200家。

培育尹李、同发兴、牧强3家养殖和发刚、丰民2家种植合作社为市级示范社。

在凯丰小麦齐民种植和牧强奶牛养殖合作社中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互助金额600万元。

在今年的工作中,本着一开始就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专业合作社法和上级财政资金扶持条件要求,建立“三部一中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完

善财务账目。

已为凯丰小麦、牧强奶牛和鑫盛畜牧2家合作社申报了财政资金项目,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95万元。

5、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新建营业面积4200平方米的于集供销社综合服务中心1处,设置有日用品超市、农资、家具、餐饮等经营服务项目,本月16日正式营业。

注册资金100万元,成立了陵县供销社农产品有限公司,将我县优质农产品通过包装、网络和展会等平台推介到县外市场;规范提升100家农家店作为连锁经营网点。

供销社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全县20家直营店170家连锁加盟店,供应各种化肥13万余吨。

投资2000万元,新征土地30亩,与湖南银达利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合作,新建了标准化烟花爆竹配送中心,主体工程已完工;精心设置了200家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点。

二、几点体会:

1、周密部署是前提。

区社党委理事会2022年工作要点,工作配档表已经明确,先干啥,后干啥,同时干啥?

需要根据区社整体安排和科室特点统筹安排,即严肃谨慎又紧张有序。

2、真抓实干是根本。

真抓实干,重在落实。

落实,就是要思路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增强执行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对每项工作,我们都将责任分解,具体到科室和个人,使每件事都有专管之人,每个人都有专管之责,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岗位责任制。

3、团结协作是保障。

各科室即明细分工又团结协作,围绕区社中心工作同心协力,取长补短,群策群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中互相支持,生活上互相关心,每个人都能发挥特

篇三:

对监事会工作的思考

监事会强化监督职能的思考

监事会作为各级供销社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年来的运转成效来看,监事会制度是行之有效、先进科学的监管制度,对防范风险、促进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总结完善,不断探索创新,从现有共性问题出发,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促进监事会职能有效履行,监督管理体系得以更加完善。

一、监事会强化监管职能的工作实践

近年来,沁源县供销社监事会围绕理事会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为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

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稳步推进。

2022年沁源县社成立了监事会办公室作为开展具体监事工作的机构,明确了职责,制定了工作制度。

二是结合推进基层社改造,加强了对社有企业资产处置和盘活闲置资产的监督。

先后完成了对农产品公司、农资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基层社改造工程的检查摸底,同时实施了对日用品配送、再生资源回收等项目建设和养老金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补贴资金分配、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是加大了对企业、基层社的财务和资产租赁收入的检查审计,与业务、财务等股市联合,重点对基层社财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租赁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监督其整改落实,从而有效规范了企

业的财务管理,化解了廉政风险,筑牢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防线。

二、监事会监管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监事参与决策过程难以保证有效性

监事会权力内容的匮乏,加之履职的难以保证,决定了参与决策的难度,在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监事无法对全部内容做到监督全覆盖,势必产生了监督“空白区”。

例如:

监事会对理事会成员以及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监督,属于事后审计监督范畴,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监事履职缺乏相应专业知识监事会建设时间不长,针对监事履职的资质没有进行明确,特别是相关指标的量化较为缺乏,这造成监事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大部分监事很少参与企业运营和决策过程的监督,导致其难以了解财务运营和业务开展状况,与经营管理层形成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也加大了其监督的难度。

(三)是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方法比较单一。

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不够,在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二、在新时期下健全完善监事会建设一个履职到位、运转良好、高效合理的监事会,应该是环环相扣,有效制约。

从监督效果来看,监督体系的建设既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滴水不漏,抓住主要矛盾,保证整体企业健康发展的主方向,推进实现监督职能的全面化,是当前监事会建设的重

中之重。

(一)探索建立“连带责任”监督机制。

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长效发挥,必须建立在内部合规、循环监督的基础上,即要有一个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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