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厂房仓库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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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厂房仓库篇

厂房仓库篇

要点:

1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承重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2.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难燃性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

难燃性0.25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不燃性0.75

不燃性0.50

难燃性0.5

难燃性0.25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0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难燃性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0.15

可燃性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要点:

2

一级: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二级: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三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

要点:

3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非承重外墙

备注

不燃性墙体

难燃性墙体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

0.25h

0.50h

要点:

4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

最多

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多层

高层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厂房

厂房

厂房

一级

二级

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要点:

5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3、4项

1、2、5、6项

一级

―、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1、3、4项

―、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300

2、5、6项

―、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500

1项

―、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700

150

2项

―、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1000-

300

―、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2000

700

6000

1500

1000

注: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一”表示不允许。

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建筑的地下、半地下。

要点:

6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本条不适用于冷库)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要点:

7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设置丁、戍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在同一座建筑内,整座建筑物应当采用同一的耐火等级,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要点:

8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要点:

9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要点:

10

甲类(乙类)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甲类仓库与甲类仓库之间,不宜小于20m。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

厂房

单、多层

―、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

厂房

单、多层

―、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

厂房

单、多层

―、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

类厂房

单、多层

―、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級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

(t)

≥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注: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甲类厂房较高为防火墙:

防火间距4米

甲类厂房较低为防火墙:

防火间距6米

要点:

11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要点:

12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

山形、凹形等类似形状的厂房整个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的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该间距(L)可以减小到6m。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在满足与相邻不同产权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與围墙5m间距的限制。

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要点:

13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要点:

14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2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25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类

50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注: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备注:

非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备注:

多个厂房(仓库)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如满足“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的条件可视为一个厂房(仓库),但甲类厂房(仓库)除外。

要点:

15

泄压设施宜釆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由于积雪和冰冻时间长,易增加屋面上泄压面积的单位面积荷载,导致泄压受到影响。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广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

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部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

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

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mm-300mm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等遇水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的仓库,要求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台有防雨水的遮挡等措施。

要点:

16

每个防火分区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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