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释义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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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释义79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本章要点

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即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是公共部门薪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公平性,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公平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公平。

同时,它与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的发挥、单位运行效率、清廉状况和法治程度有高度的相关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也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对工作人员具有保障、激励和调节三种基本功能:

一是保障工作人员本人及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其履行职责、完成工作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满足工作人员的物质精神生活需求,激发内在动力,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三是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起到调节作用,吸引和稳定人才。

本章共有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退休等进行了基本规定。

本章基本要点包括:

第一,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假期制度等。

第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享受以上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条文解释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构成和工资确定依据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一是应注意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本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国家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本条则未提统一制度的要求。

这一规定为事业单位建立符合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提供依据;二是本条明确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应由国家建立,这是由事业单位公立、国有属性和财政资助方式所决定的,也是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必然要求;三是本条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和津补贴制度;四是本条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确定因素包括:

行业特点、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

一、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历程

工资制度作为社会的分配方式,是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原则、办法的总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先后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2006年进行了四次大的改革。

(一)1956年的职务等级工资制

建国初期,我国工资分配的格局是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在分配领域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原有的工资分配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955年7月,党和政府决定废止供给制,统一实行工资制,从而结束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在此基础上,1956年进行了全国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

按照职务等级工资制,机关行政人员实行“一条龙”的工资标准,共分为27级,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分别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

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实现了向单一工资制度的转变,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在近30年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逐渐暴露出职级不符、劳酬脱节、工资标准过多过繁等弊端。

(二)1985年的结构工资制

1985年6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适应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进行的。

针对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弊端,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通过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实现了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脱钩,解决了职级不符的问题,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尚未从根本上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模式,因此,这次改革仍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如,工资管理高度集中,地区、部门在工资分配上没有自主权;工资制度没有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实行相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互相比照、对应,过分强调职务,客观上诱发机构升格、滥提职务;没有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正常增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

(三)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实现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

根据要求,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即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构成,取消工资类别制度,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则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将基本工资分为按职务等级确定的固定部分和由单位自主分配的活的部分。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实现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建立了正常晋升工资机制,完善了工资政策,基本实现了正常调整工资标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但是,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地区间、行业间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工资制度本身不尽合理,工资管理和调控机制不健全,是本轮工资制度改革后出现的主要问题。

(四)200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200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正式下发,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

针对过去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激励功能不够、结构不尽合理、一定程度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以及基层公务员工资收入偏低等问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将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增加级别和调整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对县乡党政“一把手”实行工资政策倾斜,并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在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针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岗位因素不足、与机关挂得太紧、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调控机制不健全等突出矛盾和问题,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确定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起来;适应分类改革的要求,对国家举办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本着“同步考虑,分步实施,制度人轨,逐步到位”的思路先实现制度的初步入轨,再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等进程,逐步实施到位。

二、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

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收入科学化、规范化,按照2006年6月《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贯彻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并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一个工资标准。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规范

(一)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体现了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改革原则。

(二)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调整工资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津贴补贴标准。

(三)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四)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按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的改革原则,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

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四、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确定因素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关于体现行业特点,主要是由于事业单位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机构数量庞大,不同行业管理特征存在差异,需建立符合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关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主要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权益的必要措施。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是工资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调整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津贴补贴标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确定依据

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条第二款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为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具体来讲: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确定工资水平的时候,一方面要做到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应该落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要超越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要做到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促进,选择恰当的时机、方式、方法来调整工资水平,将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将会形成有效的、积极向上的发展氛围,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经济的发展相应地会带来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改变,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满足社会进步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来的变化,这些也都应是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重要因素。

(三)实行工资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国家要实行工资调查制度,这对于事业单位也是必需的,要定期将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工时休假制度的规定。

福利待遇和工时休假制度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劳动权利,本条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部分,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保障和解决工作人员工作、生活及家庭中的基本需要和特殊困难,在T资和保险之外给予的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是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的重要补充。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以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形成了一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制度,对保障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对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福利制度进行了大胆地深入持久的改革,逐步改变过去那种通过国家财政补贴进行隐形或实物分配的制度形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福利制度,将隐形的实物的分配向货币化、透明化方向发展。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假期制度、优抚制度、福利性津贴补贴制度等。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国家为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而制定的工作时间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长期实行一周6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后来又改为一周五天半工作制。

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同年,人事部下发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根据这些规定,目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作息时间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同时也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是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工作人员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后,为保障他们调整身心,单位应该安排相应补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

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主要包括:

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病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一)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而放假的日子。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最早于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公布;1999年9月l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二次修订,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的规定有: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四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5.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制度,是为了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给予的照顾。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探亲政策。

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于1981年3月14日公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原暂行规定作了修订。

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执行的就是这个规定。

1.探亲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假期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制度。

1951年7月,党中央制定了《中央关于干部休假制度的规定》;1952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政公字第161号);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当时的干部休假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执行了两年就停止了。

此后20多年,国家对年休假一直未作统一规定。

一直到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电报的形式发出《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对年休假制度进行了要求。

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颁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接着,2008年2月,人事部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其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规定如下:

1.年休假的条件和时间。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同时,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2.年休假的假期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年休假的具体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四)病事假制度,是对职工因生病和处理私人事务需要请假所作的规定。

1.病假制度。

早在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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