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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上海交通大学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析UCP600新规则对信用证相关当事人的

法律影响

 

姓名:

学号:

院(系、所):

法学院

学科:

国际法

导师:

徐冬根教授

 

附:

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

 

1、课题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一)研究背景

第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

由于它具有保证货款安全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并避免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互不信任,因而较快地为国际贸易业界所接受和推广。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导地位。

第二,信用证业务呈现下降趋势,UCP600产生。

UCP(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ICC(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即国际商会为促进世界国际贸易的发展,协调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过程中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制定的规范跟单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惯例。

十九世纪末,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始流行,但是很长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对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相关定义和术语的解释缺乏公认的准则,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争议和纠纷时常发生,在信用证操作方面银行间的做法也比较混乱。

1929年国际商会颁布正式通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这是UCP的第1个版本,使跟单信用证业务摆脱了无章可循的状况。

1933年,国际商会将其修订并更名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51年,国际商会通过了第2个修订本。

1962年,国际商会通过了第3次修订本,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和使用的统一惯例。

1974年,国际商会对UCP作了第4次修订,该修订本吸收了集装箱运输及其运输单据的最新发展,并对信用证各方之间的关系作了更明确的区分和界定。

1983年,国际商会对UCP作了第5次修改(即UCP400),该版本增加了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并体现了运输业发展的新技术标准以及电子传输方面的最新发展。

1993年,国际商会第6次修订了统一惯例,并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就是适用至今的UCP500。

但是,随着科技、贸易、运输、金融和保险业的发展,UCP500已经跟不上时代需要,逐渐显现出自身的不足。

同时,UCP500语言晦涩、语句欠精练、条款太繁杂、分类不科学的毛病也一直是捆扰业界的问题。

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2007年版本),UCP600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取代已使用十多年的UCP500在国际范围全面实施。

第三,UCP600在贸易交往中的重要意义。

UCP600的条款总数由UCP500的49条缩减为39条,在结构上更为紧凑,语言也较之UCP500更为简洁。

另外,在UCP600的第一条中明确了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说明UCP600的适用范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UCP600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变化,所以在新环境下,启用UCP600新规则是相关当事人的应对之策。

认识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于从事外贸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是在这一国内外环境下,本文意在通过与UCP500的对比,阐释UCP600的变化、意义与新涵义,以及在UCP600新规则下信用证相关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探索在此规则下对信用证结算各方的影响,并由此探讨在适用UCP600信用证新规则下,信用证相关当事人应该如何防控法律风险。

(二)研究价值

1、理论上的研究价值

第一,分析UCP600有利于信用证相关当事人防控信用证法律风险。

对UCP600的研究,从理论上解决信用证相关当事人选择信用证易产生的法律问题,为防控信用证法律风险和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指导。

第二,UCP600新规则的研究推进了信用证制度的发展。

信用证法律制度的最大特点与优点即在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障,通过与基础合同相分离,凭符合条件的书面单据为付款条件的方式,使之成为对卖方有保障且非常便捷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因此各国立法仍非常强调最大限度地保障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

但是由于信用证制度的不完善,交易方得不到信用证制度的保障,对信用证制度产生了困惑。

UCP600中对跟单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是在弥补UCP500不足的基础上修订的,尽管UCP600仍有不足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总体来说,UCP600的改进标志着信用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信用证的发展,加速了国际贸易的进程。

2、实践上的研究价值

第一,减少与防范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取代现行十多年的UCP500在国际范围全面实施。

虽然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有所下降,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信用证结算方式仍不失为一种安全快捷的结算方式。

伴随着UCP600的实施,与UCP600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应该对UCP600的变化给予足够重视,理解和掌握UCP600中的各项条款,充分利用银行信誉这个平台开展商业活动,为国际贸易交往顺畅进行,减少与防范此类交易风险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第二,UCP600新规则的研究对信用证相关当事人具有指导意义。

通过对UCP600与UCP500的对比,找到法律修改的实践意义,为信用证受益人、申请人以及开证银行等相关当事人找到自己需要的防范交易风险应该注意的问题与方法,便于贸易的顺利进行。

另外,分析银行在处理单据中的新变化和具体要求,以及在审单期限、相符标准、不符点处理、转开信用证等方面对银行实务操作带来的正、负面影响,对银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对UCP600新规则的研究对我国国内的立法实践具有意义。

目前我国对信用证适用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正是由于国内对信用证相关制度的立法缺失造成的。

而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份额不断上升以及我国加入WTO,贸易结算实践的发展要求我国金融环境和法制环境不断改善,我们需要对信用证相关制度更深入的研究,解决信用证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对此贸易标准的研究,为我国的立法实践提供工具。

综上所述,通过UCP600研究对贸易的影响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

2、国内研究成果综述及分析

(1)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概而言之,国内学者研究关于UCP600的研究可分为三类:

基本理论层面、应用层面、制度层面。

1、理论层面

首先,对UCP600基本理论层面的研究,主要包括UCP600中所涉及到的修改了UCP500中原有的相关概念的研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含的主要原则的研究以及其他与信用证相关问题的研究。

比如朱佩珍在《UCP600的创新及对出口商的影响》中分析UCP500与UCP600时指出,UCP500中许多概念定义不不明确,如:

“Negotiation”(议付)、“Honor”(兑付)、“Credit”(信用证)等概念的定义。

尤其是“Negotiation”(议付)的概念,UCP500规定是“对汇票或单据付出对价”,议付行在实际操作中,做法各异,有的在收到受益人递交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单据时,即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议付,有的却只是办理押汇担保手续(我国银行往往采用这一种),因此,如果遭到付款行的拒付,银行和受益人,甚至进口商之间就会产生纠纷,而各地对议付的实务操作没有统一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之也没有标准的解释,纠纷的解决就非常困难。

UCP500实行十多年来,由于一些条款没有标准的解释,致使在实务操作时存在争议,因而纠纷不断,使得进出口商和银行无所适从。

2、应用层面

在应用层面上,学者主要是将UCP600应用在国内防控信用证法律风险实践上。

聂开锦在《UCP600实施对信用证开证银行的影响》中指出,随着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这一新惯例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也将日益显现。

文章从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UCP500和UCP600的相关条款,分析了UCP600的修改情况,探讨了UCP600对开证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风险,以及开证行应如何运用UCP600的解释规避自身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

沈蕾与高晓宇在《浅谈UCP600下的交单和审单》中阐述了UCP600对出口商交单与银行审单的变化。

并且指出,随着我国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深刻理解UCP600成为出口商和银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

UCP600下的出口商交单,在交单地点、期限、单据的具体要求和运输途中单据的丢失责任等问题上有了新的规定;UCP600下的银行审单,在审单时间、审单标准和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问题上也发生了重要改变。

总的来说,UCP600的这些改变,使出口商的交单更灵活,收汇更迅速;对进口商的付款时间和工作效率提出更高要求;对银行的审单标准进一步明确和宽松,更符合国际银行实务的做法,促进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3、制度层面

张德新在《UCP600下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对策》中对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内外部因素进行了剖析,并按其效力特征进行了具体的归纳分类。

文章在分析UCP600下信用证软条款的介绍和识别的基础上,提出了在UCP600框架内各种可能的信用证软条款救济防范措施,为本主题研究如何在贸易交往中防范信用证法律风险提供了资料。

(2)国内研究存在的不足

尽管国内学者对UCP600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

从检索到的资料表明,国内学者对跟单信用证制度适用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涉及的资料寥寥无几。

对于UCP600下信用证相关各方对防控信用证法律风险方面的研究,往往是粗线条的介绍和对贸易规则的引述,缺乏深入系统的分析。

2、研究角度过于单一,缺少应用性

由于银行信誉的保障,信用证成为交易中一种低风险的交易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

UCP600与各项信用证核心法律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分析UCP600的适用对我国信用证制度和银行业务有重要现实意义。

对UCP600的研究对正确适用UCP600的规定具有较大裨益,也将为法律界识别与防范信用证法律风险提供有益参考。

所以有必要研究UCP600对贸易当事人防控法律风险的影响。

而由于国际商会对UCP600通过时间的原因,我国学者对信用证方面的研究,大多文章与书籍主要在UCP500的基础上完成的,通过分析UCP600修改的新涵义研究信用证风险防控的文章和书籍尚少。

另外,学者之间对该领域的研究缺乏应用性。

尽管学者围绕信用证规则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各种观点和建议,但论文内容主要从UCP600与UCP500的对比下,说明UCP600的条款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缺少对现实贸易工作的举例,从而也导致该主题的研究难以深入解决实际问题,缺少在贸易交往中的应用性与可操作性。

在综合分析当前学术研究成果的不足的基础上,本文将尽力在这些方面展开探讨,以弥补不足。

 

3、论文提纲

第1章绪论

第1节课题的提出及其研究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课题的研究价值

第2节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概述

一、国外理论研究成果综述

二、国内理论研究成果综述

第3节课题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一、课题的研究方法

二、课题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UCP600新规则对信用证受益人的法律影响

第1节对信用证受益人产生影响的UCP600新规则

一、“相符交单”的规定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

三、议付的规定

四、租船提单的要求

五、信息传递与翻译的免责

六、兑付的规定

第2节UCP600下信用证受益人防控法律风险应注意的问题

一、UCP600下的法律风险

二、UCP600下对信用证受益人的法律建议

第三章UCP600新规则对信用证申请人的法律影响

第一节对信用证申请人产生影响的UCP600新规则

一、审单标准的变化

二、“持单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规定

第2节UCP600下信用证申请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申请人的义务

二、UCP600下对信用证申请人的法律建议

第四章UCP600对信用证开证银行的法律影响

第一节UCP600对开证银行的正面法律影响

一、审单期限与要求的变化

二、转让信用证的变化

三、议付功能的变化

第2节UCP600对开证银行的负面法律影响

一、开证银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UCP600下对开证银行的法律建议

结论

4、研究思路与方法

(1)研究思路

目前,各国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大多通过SWIFT电报传递。

按照SWIFT口径统计,从全球范围看,信用证的使用量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下降幅度约为2%。

鉴此,UCP600的精神有了变更。

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UCP,全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全世界公认的非政府商业机构制订的最为成功的国际惯例。

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万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声明适用UCP。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适用范围广也不得不对UCP600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UCP600的精神根据第14条d款,表明:

即使在单证间也不要求“等同”,仅要求“不得矛盾”,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的说法更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

从这点上来讲,UCP600的最大作用就是扶持信用证的使用,规范信用证业务的实施。

而这个才是UCP600最大和最重要的意义。

在这种背景下,对比研究UCP500与UCP600之间的差别和变化,分析修改之后条款的新涵义及对我国国际贸易交往中防控信用证法律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在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与UCP500的对比,阐述UCP500的不足,介绍UCP600新规则产生的背景、本文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在第一部分阐述UCP500不足的同时,分析UCP600的特点和宏观上的变化,对UCP600具体内容的变化将在后面部分具体阐述。

在第一部分之后,本文主要内容将在第二、三、四章展开。

文章集中分析UCP600新规则的改进条款,论述在贸易中对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包括信用证受益人、信用证申请人及开证银行的影响,结合跟单信用证的统一惯例与实践操作中的例子,提出在适用UCP600时应该如何尽可能防控信用证法律风险。

第五章是本文的总结部分。

(2)主要研究方法

1、资料查阅

通过网上和借阅读书馆资源,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并且关注国际新闻与影响,掌握现在的整体动态和发展,获得了大量的研究材料和指导。

2、比较的方法

运用比较的方法即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律,通过比较才可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

通过比较,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从而可以更深刻地了解中国现存的法律问题,使研究范围更全面更客观。

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即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历史、文化的比较与单纯法规的比较。

本文主要运用了微观比较方法。

关于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之区分,学者通常认为,宏观比较研究的是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比较,而微观比较则是不同法律概念、规则、制度以至部门法的比较。

在微观比较方面,本文主要体现在需要阐述UCP500与UCP600之间的不同,通过两者的对比,找出UCP600的改进之处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5、参考文献

中文著作(按时间顺序)

胡加祥:

《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陈宪民:

《国际贸易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李金泽:

《UCP600适应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徐冬根:

《国际私法》(学术教科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其中有许多信用证的内容与案例可供参考)

徐冬根:

《国际金融法高级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9年版

徐冬根:

《国际金融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卓泽渊:

《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高永富,陈晶莹主编:

《国际贸易法论丛》,参见房东:

《试析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卷

高永富,陈晶莹主编:

《国际贸易法论丛》,参见邓旭《信用证法律的中国实践与理论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213页

刘广辉,李红:

《当代国际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曾令良:

《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徐冬根:

《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徐冬根:

《跨国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左海聪:

《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刘德标:

《国际商务案例选编》,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3年版

朱建林:

《国际贸易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与索赔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沈宗灵:

《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中文论文(按时间顺序)

汪超,丁建棕,桂芬,孟明莲:

《浅谈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风险防范》,载《改革与开放》,2009年第1期

沈蕾,高晓宇:

《浅谈UCP600下的交单和审单》,载《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2月,第23卷第1期

闫燕妮:

《UCP600中严格相符原则的解读与受益人的出路》,载《海南金融》,2009年第4期

杨旭东:

《漫谈如何防范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的法律风险》,载《党史博采》(理论),2009年第6期

聂开锦:

《UCP600实施对信用证开证银行的影响》,载《国际商务研究》,2008年第2期

安占然:

《相符交单:

新的涵义与要求—UCP600对相符交单的界定与出口商对不符单据的预防》,载《国际经济合作》,2008年12期

赵明亮:

《UCP600的实质变化及其对银行、进出口商的影响》,载《现代农业》。

2008年第8期

王丽娟,赵振铎:

《浅析信用证最新规则UCP600的改进》,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6期

张德新:

《UCP600下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对策》,载《财会月刊》,2008年第8期。

刘群英:

《UCP600的诞生及与UCP500比较分析》,载《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8月,第7卷第4期

邵作仁:

《UCP600的“创新”及对策》,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张婷婷:

《信用证银行审单的发展—从UCP600与UCO500的差异说起》,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7期

贾浩:

《也谈国际跟单信用证审单中不符点的认定标准》,载《中国外汇》,2006年第5期

苏丽萍:

《信用证新国际惯例-UCP600探析》,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周会青:

《信用证的最新规则-UCP600诠释》,载《商业时代》,2007年第21期

刘学华:

《试析UCP600在单据处理上的变化》,载《财会月刊》,2008年7月,76-78页

赵海荣、杨国明:

《浅析信用证新规则的修改》,载《特区经济》,2007年6月,248-249页

赖茂琴:

《浅析国际惯例下出口商制作单据应注意的问题》,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6卷,第4期

陈卫华:

《浅析UCP600中有利于受益人的若干变更条款》,载《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8年3月,第8卷第1期

瞿启平:

《浅析UCP600新规则的修订》,载《经济师》,2008年第5期

高洁英:

《浅析UCP600的语言特点》,载《五邑大学学报》,2007年8月,第9卷第3期

李霞:

《我国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下的风险与防范措施》,载《北方经济》2007年2期

闫燕妮:

《UCP600对我国出口贸易操作的影响》,载《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8年5月,第10卷第4期

李国莉:

《UCP600对银行业的影响》,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6期,总第347期

袁嫣:

《UCP600规则下出口单证操作新思路》,载《经济师》,2008年第6期

郑巧梅:

《UCP600较之UCP500的几处变动及实例分析》,2007年9月,第2卷第3期

钟澄:

《简述UCP600对UCP500的改进》,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7月

张素珍:

《进出口商如何应对UCP600》,载《三峡大学学报》,2008年7月,第30卷第4期

张春玲:

《浅谈UCP600对信用证结算实践的影响》,载《经贸广场》,2008年第6期

西文著作

RalphH.Folsom,MichaelWallaceGordon,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actions,WestPublishingCo.,5thEdition(1996)

西文论文

JamesE.Byrne,Jr.,NegotiationinLetterofCreditPracticeandLaw:

TheEvolutionofTheDoctrine,Texas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42,No.3(summer,2007)P.561

ZhiguangTong,Jr.,TheDevelopmentofChinaandTheWorldTrade,JournalofWorldTrade,Vol.40,No.1(Feb.,2006)P.129-136

其他

中国金融贸易网:

《分析UCP600的新内涵》,

6、主要法律法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最高院于1998年发出《关于慎重处理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问题的通知》;

1999年最高院草拟的《关于裁定禁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稿)》;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

2006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

学号

姓名

导师

徐冬根

学科

国际法

学院(系、所)

法学院

学位论文题目

析UCP600新规则对信用证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影响

研究课题来源

课题的意义

1、理论上的研究价值

⏹分析UCP600有利于信用证相关当事人防控信用证法律风险。

⏹UCP600新规则的研究推进了信用证制度的发展。

2、实践上的研究价值

⏹减少与防范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UCP600新规则的研究对信用证相关当事人具有指导意义。

⏹对UCP600新规则的研究对我国国内的立法实践具有意义。

主要内容

⏹UCP600产生的背景与变化

⏹UCP600新规则对信用证受益人的法律影响及建议

⏹UCP600新规则对信用证申请人的法律影响及建议

⏹UCP600新规则对开证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初步搜集资料,对课题形成初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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