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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和原理解释

概念和原理解释

1、帕累托标准

在资源配置中,如果至少有一个人认为方案A优于方案B,而没有人认为A劣于B则认为从社会的观点刊亦有A优于B。

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简称为帕累托标准帕累托标准是确定一种改变是否是一种改进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不损害任何人而能使大多数人(在他们看来)变得更好的改变才是一种改进。

利用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可以对资源配置状态的任意变化做出“好”与“坏”的判断:

如果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的改变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状态变好,而没有使任何人的状态变坏,这种状态称为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标准、帕累托安排是理想环境和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制度安排,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帕累托改进则是达到“理想王国”的路径和方法。

帕累托改进、帕累托安排、帕累托标准和帕累托最优是人类进步、事物前进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之一,并存在和作用于社会的一切领域。

2、消耗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支出(transferexpenditure)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方式,把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单方面转移给居民和其他收益者的支出,主要有补助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它体现的是政府的非市场型再分配活动。

在财政支出总额中,转移性支出所占的比重越大,财政活动对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就越大。

转移性支出主要由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构成。

消费性支出是指政府以消费者身份在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所发生的支出。

消费支出可分为公共消费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两部分。

消费性支出从来就是公共财政基本的和主要的支出内容。

而所谓的建设性支出,在市场经济下,其大部分是只能由企业和个人,经由市场来承担的。

改革导致了财政大幅度压缩建设性支出,大规模地“退出生产领域”,正是财政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直接表现,因而是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之一。

这种变化的直接结果,就是财政活动开始收缩到市场失效的领域上来,是财政公共化的典型表现之一。

3、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TheoryofPublicChoice)是当代经济学领域中一个相对较新的理论分支与学说;它帮助人们理解和加深对公共产品、公共权力、公共选择等核心概念的认识,主要从新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视角介绍国家的起源、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公共所有权、公共资源、公共政策、宪法、宪政、共和、民主和自由、市场与国家等方面的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是一种以现代经济学分析民主立宪制政府的各种问题的现代性的学科,传统上是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对此更为普遍的称呼则是政治经济学,但应该注意这不可和马克思主义对这词的定义混为一谈)。

公共选择理论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个人,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

公共选择理论也采用许多不同的研究工具进行研究,包括了研究对效用最大化的局限、博弈论、或决策论。

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方式很大一部分是根基于实证分析的方法上(这是什么);但却是将此作为研究规范(这应该是什么)的工具,以探索问题的所在点、并研究如何在宪政体制内改善这些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提出的主要公式之一是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假设人们的行为都是出自从有限的可用手段里挑选达成目标的途径。

另一个研究目标不同、但却有相同研究公式的学科则是实证政治理论(Positivepoliticaltheory)。

而社会选择理论(Socialchoicetheory)也是一个相关联的研究领域。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兴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

4、税收职能 

税收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

它以税收的内在功能为基础,以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为转移,是税收内在功能与国家行使职能需要的有机统一。

税收的职能一般有三种。

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监督职能

5、拉弗曲线

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描绘这种税收与税率关系的曲线叫做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描绘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关系,当税率在一定的限度以下时,提高税率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但超过这一的限度时,再提高税率反而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少。

因为较高的税率将抑制经济的增长,使税基减小,税收收入下降,反之,减税可以刺激经济增长,扩大税基,税收收入增加。

但问题是难以判断税率是否超过了限度。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rthurLaffer)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拉弗曲线时,认为当时美国的边际税率(约50%)已经超过了限度,处在曲线向下的一边,所以他主张政府减税。

但很多其他经济学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美国的税率已经达到这种极端水平,而里根对拉弗曲线有切身体会,40年代里根还是演员时,他在每年完成4部电影后便不再工作而选择度假,因为继续工作所得收入的绝大部分将用于交税。

当1981年里根入主白宫后,他实施了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

但实际情况是,美国经济虽然增长了,但政府税收却下降了,这造成了里根时代的巨额财政赤字。

同一时期的瑞典,边际税率高达80%,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其处在拉弗曲线错误的一边,降低税率可以增加瑞典政府的税收收入。

试述“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根据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个季度,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收入15325.63亿元,增长12.1%。

对于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改革不仅是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还应涉及扩大征收范围、公平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完善营业税税制等问题。

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转型仅仅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未来增值税改革还应考虑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合理调整税负水平

  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是税制建设的基础,是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目前,中国税负水平不够合理的主要表现,包括宏观税负水平和微观税负水平两个方面。

  这里所说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指全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本文中所说的税收收入均不包括社会保障税费);微观税负水平是指每个税种的实际征收(缴纳)额与税基的比率,例如,企业实缴增值税税额与企业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比率,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占企业实现利润的比重,个人实缴个人所得税占个人全部所得的比重,等等。

  首先,从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来看,目前存在着名义税负偏低、实际政府负担过重的问题。

例如:

按照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计算,中国近年来的宏观税负水平为17%左右,不仅远远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30%至40%的水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的水平和中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20%左右的水平。

但是,由于同时存在着大量的非税政府负担(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预算外收入),中国纳税人的实际政府负担依然很沉重。

  因此,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格局,扩大税基,加强管理入手,通过税费改革,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制度,调整财政收入结构。

包括,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所有财政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消预算外收入,禁止一切违法收入;加大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降低非税收入的比重;财政性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尽量并入税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从微观税负水平来看,目前存在着法定税率偏高、实际负担率(征收率)偏低的问题。

例如,近年来在各国普遍降低主要税种税率的情况下,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法定税率已显得偏高,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率和税务机关、海关的实际征收率并没有那样高。

主要原因是各种税收优惠较多,税制和征收管理不够严密,有些纳税人没有依法纳税,也有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严格执法。

  因此,微观税负水平的调整,主要应当通过适当降低主要税种的法定税率,并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协调;合理调整税收政策,减少不适当的和过时的税收优惠;加强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等措施,逐步缩小法定税率与实际征收率之间的差距。

   

(二)优化税制结构

  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下,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

目前中国优化税制结构,应当重点研究合理设置税种和设计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调整中央税、地方税与共享税等问题。

  1、合理设置税种。

  第一,合并、调整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如增值税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

  第二,调整特定目的税,有些税种可以考虑并入其他税种,如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有些税种则可以考虑取消,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适时开征必要的新税种,如将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将现行的若干种房地产税收和某些合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整合为新的房地产税。

  经过上述调整,由中央立法的税种主要有七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五种税应当成为主体税种。

至于地方税,可以考虑在保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适当放权。

  2、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效益、税务管理和整个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应当合理调整直接税(主要为所得税、财产税)与间接税(主要为货物和劳务税)的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后者的比重。

  中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的调整,不能简单地通过两者存量之间的此消彼长方式去实现,而应当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的安排实现,应主要考虑如何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逐步增加所得税收入,扩大财产税收入,并将一部分非税财政收入转化为直接税收入。

为实现国家特定的分配政策,在必要的时候,也可考虑直接采取适当的税制调整措施,例如降低增值税的税率,或者提高职工工资等其他措施。

  3、加快改革地方税。

  近十多年来,中国的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改革进展比较大,而地方税的改革相对滞后,不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不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

这也是造成一些地方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膨胀,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目前应当结合税费改革,加快地方税改革的步伐。

这里所说的地方税,是指在中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由地方征收管理、收入划归地方的税收。

地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改进地方税管理体制、完善地方税制度、确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入的规模和结构。

   (三)完善主体税种

  这里主要谈对完善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资源税七个税种的一些初步设想,基本思路是从合理调整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入手解决问题,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既要有长远目标,又要从现实情况出发。

  1、增值税。

  完善增值税的主要措施可以考虑:

在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进一步健全消费型增值税;对货物和部分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继续征收营业税;税率暂时维持0、13%、17%三档,以后择机适当降低,也可以先行降低粮食、食用植物油等生活必需品的税率;在健全消费型增值税和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时候,相应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以平衡税负;及时清理不适当的、过时的税收优惠;尽快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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