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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国库改革与发展问题

二十年国库改革与发展问题

 

 

1985年7月27日,伴随着我国财政金融事业高速发展的滚滚车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适时诞生了,它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地位和职责,开创了我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新时代,二十年来,《国家金库条例》为我国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迈向辉煌,为央行国库事业的茁壮成长,发挥了积极的、巨大的作用。

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

艰辛与辉煌

二十年来,国库事业从稚嫩走向成熟,二十年来,国库业务从手工核算报解向计算机网络化实时划缴发展,入库税款数次翻番;二十年来,国库监管从粗放向精细转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二十年来,国库地位从最初的财政“出纳”到如今财政集中支付体系中位置更突出的国库“管家”。

经过20年的改革发展,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经理国库的职能也得到不断强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库组织机构体系和制度体系。

到2005年,吕梁市共设立国库机构14个,达到了县县有机构。

为了促进国库制度体系的完善,我们先后制定和完善了80多项规章制度,推动了全市国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我们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库内控和监管体系,有效地防范了国库资金风险。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库工作的效率性和安全性,我们加强国库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以国库核算系统2.0版为核心的国库业务纵向核算方式不断升级,先后在辖区开通了国库内部往来、推广了国库大额支付系统、实现了国库业务序时地处理、滚动地报解。

目前核算系统日平均处理各项业务达2000余笔,资金收支流量达到3亿元左右,为实现预算资金信息数据共享,我们积极尝试财、税、库、行的横向联网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进一步提高国库服务工作水平,我们不断改善国库统计分析手段,有效拓展了统计分析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全省范围内首家开展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试运行工作,其中,在辖内孝义支库试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新模式,由于在该模式下,财政资金可直接由国库由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不再通过任何中间环节,大大加快了财政资金直接到账速度,有力地强化了同级国库在预算收支中的监督职能,得到了总行国库局的广泛认可,目前该模式正处于进一步试行中。

回首国库事业二十年走过的足迹,不乏艰辛与甜蜜,我们的国库工作在探索中前进,我们的国库业务在创新中发展。

机遇与挑战

值此《国家金库条例》颁布20周年之际,抚今追昔,我们会发现我们的工作中尚存在的诸多的不足和问题,这些因素的客观存在,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国库新职能的全面有效发挥,需要全体国库人集思广益、共筹对策,使我们的事业在自我修复和不断完善中实现新的更大的发展。

1、国库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性。

首先,现行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

其次,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经理国库的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粗线条的,操作性不强。

另外,对于库款支拨和收入退库等业务也尚未形成一整套系统、完整、明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制度建设的滞后性使得国库无法从容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机构、人员配置的不尽合理性。

一方面,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事实上已形成了金融机构的收缩与国库机构扩展延伸的矛盾,加之,在当前央行大区行管理体制下,省分库对下级国库由于没有人事管理权,从而造成国库工作垂直领导的职能无法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快速增长的国库业务量与刚性过强的国库核算系统内控制度对人员与岗位的要求未能实现互动与协调,进而影响了业务工作高效率开展;同时,国库还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有核算业务,又有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的工作,面对日新月异的国库新业务、新职责,由于缺乏相应的系统性业务培训,客观上讲,现有国库队伍的知识储备尚难以乐观应对当前财政国库改革的新形势。

 

3、现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仍然存在的风险性。

近年来,国库核算电子化进程明显加快,现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O版)》的运行,更开拓了许多新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但由于很多业务环节还处于摸索过程,因此,从防范网络风险的角度,尚存在诸多内控约束机制需要尽快予以建立和完善。

如:

内部往来对账只核对发生额而不反映余额,缺乏严密性与完整性;内部往来来账无强制性先核押后记账功能,使核押工作流于形式;系统在打印税款上划报单时可多次重复,不利于风险控制;系统日终处理时,缺乏对账务处理情况的自动提示,容易造成遗漏和风险;打印的组合报表不需提供报表序号,不利于控制报表的漏缺、防止偷换行为等。

 

4、国库监督手段软化,所带来的监管缺位性。

虽然《国家金库条例》赋予了国库有一定监督权,但《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都没有赋予国库监管的职能。

因此,国库监管实际上仍处于从属地位,由于国库监管缺乏具体的行使职能依据、权限范围和政策界限,可操作性也不强,加之,当前财税库行相互制约机制不尽完善,国库作为财政收支经办者,面对财政、税务机关的违规行为,其监管工作还面临很大的压力和阻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而难管,监而未管的国库管理被动局面。

创新与发展

随着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时不我待,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依靠改革实现发展、依靠创新寻求突破,全面提高央行经理国库工作整体水平,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国库应有的职能作用。

1、加快国库制度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完善系统的法规制度体系。

应尽快重新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可操作性强的零余额账户和相关业务操作管理办法,逐步将库款报解、支拨退付等纳入法规管理;条件成熟时出台《国库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国库的地位、职责、监督权限和监管手段,有效发挥国库的服务与监督职能。

 

2、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应按照“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原则,逐步单设国库办事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县级支库人员配备应坚持“按岗定人”的原则,同时兼顾业务量大小,因地制宜地核定人员与岗位;同时,要下大力气自上而下地加大对国库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工作,充分挖掘现有人员潜力,逐步更新国库人员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国库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尽快完善国库核算系统风险防范功能建设。

通过丰富和强化现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业务功能,比如,控制操作人员权限,完善系统打印功能,设置凭证管理控制功能,增加系统日终账务处理提示功能和强制核押功能等等,有效提升核算系统的整体风险防范水平和抵御非法侵入的手段和技能,使业务处理真正体现快捷、安全、高效。

 

4、建立健全财税库工作协作监督机制。

财政、税务、国库是财政资金收支体系中的三大主要环节,三方加强协作与交流至关重要。

因此,一方面,应加强“软件”协作机制建设,搞好三方相关政策制度的相互衔接,避免政策规定互相冲突和抵触现象,有效发挥“合力”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硬件联网工程建设,逐步推广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支出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者的财政集中支付新模式,加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进程,减少报解环节,实现多方信息与数据共享,加强彼此的合作与监督,有效提高国库工作效率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年的风浪搏击,二十年的锐意进取,二十年的春华秋实,二十年的辉煌历程,二十年间,国库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我们国库人不能也不会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跃,面对我国财政金融机制改革的时代召唤,我们深感新时期履行经理国库职能的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

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豪情满怀,因为,我们都在期待国库事业更加灿烂的明天,站在新世纪的起点上,我们会鼓足干劲、奋力拼搏,在平凡的岗位上去争取我们国库人更大的光荣与梦想,我们的心会永远与国库事业一起迎风飞扬!

 

[,感谢原作者]

  

  

  【案例】职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李某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

正在犹豫不决时,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

李某想:

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试一试呢?

  

  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评析】要分析为什么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

其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

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

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

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

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

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总之,各种争议的解决都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了解这一点当事人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年,办公室全体人员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和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按照“认清责任、振奋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埋头苦干、扎实工作,深化改革、理顺职能,廉洁从政、务实高效”的总的要求,积极参与政务、办好事务、搞好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主要工作情况是:

一、抓规范化管理,后勤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抓督导检查,财务管理质量进一步改善

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服务性强的工作。

政策性强,是与钱打交道,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规定办事。

服务性强,指各种大事小事,争事特事都要处理,处理好了是职责,处理不好是错误。

今年以来,在抓好财务制度完善、新的财务预决算申报等工作的同时,重点抓了对局机关与各直属单位的经费支出的督导检查。

局里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元月1日—××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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