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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行政经济法律制度

第二节我国行政经济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和服务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在工作与生活中经常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

行政法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了解行政法的知识,有些人既不知道如何依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如何依法接受和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

大学生只有认真学习、掌握我国行政法的原理、知识和规定,才能做到依法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一个小女孩纯真甜美的歌声,勾勒了一幅融洽的警民关系的画面。

但是,如果那个警察叔叔没有将钱上缴国库怎么办?

完全靠警察的觉悟吗?

还有没有什么制约机制?

因为如果我要施与信任,就应该有一种制度保障我的信任不被滥用。

这就是法治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法要解决的问题。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它以power—right关系为主线,以规范行政权为手段,以保障个体权利为目标的法律部门。

2、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它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1)合法原则

 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例1:

潮安果脯事件

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发布了公告,“责令全市经营者停止购进和销售产自广东省潮安县的果脯、蜜饯产品”,其理由是“确保首都食品安全,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力度”,而潮安的“部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果脯、蜜饯因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曾多次被判为不合格食品。

这里所谓的“部分生产企业”概指已被检查不合格的12家潮安企业,而北京市食品安全办的“封杀令”却“株连”了全县800家企业,其中不乏名优企业,导致它们的产品统统被撤下北京超市的货架。

案例2:

群众性执法

据报载:

某市交通管理部门鼓励私人拍摄司机的交通违章行为,并对拍摄违章行为的“群众监督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1)如何看交管部门采取这种执法手段的理据?

2)如何看待这种手段的合法性?

3)如何评价——制度创新还是公然违法?

案例3:

“高科技执法”

据报载:

城市“小广告”是困扰很多城市的一个问题。

某市为了制止城市小广告的蔓延,通过技术手段,向小广告上公布的电话号码24小时不停呼叫,俗称“呼死你”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来了一名姓张的男子,一进门,他就对执法人员说:

“我不再滥发小广告了,我接受处罚,你们别再给我拨电话了。

”这是本市城管自去年9月份启动小广告警示系统(俗称“呼死你”)以来,首个上门主动接受处罚的滥发非法小广告的人员。

问题:

“呼死你”作为执法手段是否影响个体的合法权利?

例如通讯自由?

手段与技术使用的边界何在?

 2)合理原则

  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和适度。

其内容是: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C-4:

据报载:

北京市一出租车司机为了送一位临产孕妇去医院,在途中连闯四次红灯,最终及时赶到医院,使孕妇母子平安。

Q:

如何处理司机的交通违章行为?

3)责任原则

C-5:

很多年来,食品/药品令人震惊的质量问题已成为国人健康的巨大威胁。

“阜阳奶粉事件”、各种假酒案件、问题药品案件频频曝光,一直在追问:

这个国家的监管者在哪里?

在干什么?

同样,黄河、淮河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江河、土地被污染,也正在威胁我们今天和未来。

Q:

管制者何在?

何种管制方式与体制?

何种责任?

问题的解决之道安在?

最近的红心鸭蛋、山东鱼

评:

问责制与引咎辞职制度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案例:

某镇32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吗

某镇绿苑花木园艺公司是经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其核准经营范围是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

1991年该镇人民政府发布了B镇发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于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予以注销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

绿苑花木园艺公司虽然未被注销营业执照,但却被限制了营业范围。

由于该公司的花木销售主要是随同绿化工程一起进行,所以自从被停止了绿化工程的资格后,花木销量大减,公司三个月损失达3.1万元。

花木公司对镇政府32号文件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权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思考: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怎样区别?

2)镇政府发布第32号文件的行为是否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政许可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基本特征是:

(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2)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3)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生产经营和财产权益。

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案例1:

圆明园公园管理处在一块草坪上用显著标识告知:

“禁止践踏草坪,违者罚款10元”。

何某在穿越该草坪时,被保安发现,并被罚款10元。

何某遂向海定法院起诉。

海定法院以公园管理处无权设定罚款有理由,判决其返还10元罚款。

1)公园管理处是否有权规定罚款?

为什么?

2)基于对基本权利的保护,私人能否规定制裁权?

比如通过契约方式?

案例2:

李某在未取得营业许可证,私自出售未经卫生部门检验鉴定的熟肉制品,造成10余人中毒,县卫生局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对李处以罚款,并将无照经营通报工商局,后者对之处警告和罚款。

是否违背“一事二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行政违法或不当主要有以下情况:

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内容显失公正;等等。

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主要有: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案例1:

违法行政伤人案

许昌县建设局城管队3名女执法队员黄某、李某和王某执勤时,看见李某某在县卫生局家属院大门口用三轮车载高压锅经营爆米花生意,即责令其到院内经营,逐将车推到院内。

不久,李某某又到大门口经营。

双方发生争执。

李某提走高压锅,李某某见状,拿住李某某衣服不放。

这时,另两名执法人员把李某某推倒在地,并将高压锅扣压。

后李某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819元。

李某某将许昌县城建局告上法庭。

提示:

执法人员未出具送达扣压物品手续即扣压,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行政行为与原告伤害结果关系明确,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是职务责任还是个人责任

李某(某市铁路公安分局警察)一日下班后到饭店吃饭,见有人持刀行凶,并拔枪欲捉拿行凶者,行凶者拔腿就跑,李某紧追,不巧被桌腿绊倒,手碰地,扳机随之扣动,子弹反弹,致旁观者赵某受伤。

受伤的赵某治好伤后请求李某赔偿。

李某认为是职务行为,应赵其所在机关市铁路公安分局。

局长认为不应由分局赔偿。

其一,李某是在下班期间,并非工作期间;其二,李某是铁路警察,饭店不是其管辖范围。

故不是职务行为。

第四节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产生与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协调,如打击走私、外汇管理、金融管理、产品质量、证券管理等等。

2、基本原则

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既要防止干预过多也要防止干预过少,因此,要将国家适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原则,强调干预范围和干预手段的法律化,避免干预的随意性。

2)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相统一原则

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经济效率是指经济产出和经济投入的比例,包括社会经济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经济活动的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平。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

经营者要对顾客意外受伤担责

案例背景:

2003年8月18日中午,刘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

在就餐过程中,邻桌客人突然发生斗殴,致刘某左腹部受伤。

2004年,刘某以“斗殴发生后,该店店主张某既未上前制止,又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应负有过错”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

那么,消费者在公共场所被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例:

短信服务为何易订难退

每个月10元的移动梦网费,让王先生心里感到很纳闷,因为他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

到服务大厅查询后方得知,原因出自几月前收到的一条服务信息。

说其正在享受该公司的每日娱乐短信预订服务。

当时王先生并没有在意,随手将这条短信删除了。

经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介绍才知道遇到这种情况回复就可以直接取消,如果在几分钟内不回复的话表示默示订阅。

现在,王先生想要取消此项服务,可苦于征订号码已被删除,因找不到退订的方法。

最后不得不将自己的手机号码更换。

某公司的这一做法构成强迫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案例:

消费者诉电影院禁止外带饮料“侵权”案 

李冰在华星国际影城花112元买了两张《手机》电影票。

当他持票欲进入放映大厅时,检票人员拦住他,认为他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内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影城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所以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

李冰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

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使人无法接受。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例:

5)要求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

商场“买一赠一”该不该“1+1”赔偿?

2004年元月,某家电商场为促销商品开展了“买一赠一”活动,承诺购买商场音响、家电的,赠送一个价值500元的“扬声牌”话筒。

王江在该商场购买了一组音响,获赠一个话筒。

在回家安装调试音响时,王江发现话筒既没有商标、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而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随后,王江向家电商场交涉,要求退换。

但售货员以店堂告示已告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不予退换。

王江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家电商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扬声牌”话筒的价格双倍赔偿1000元。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家电商场赔偿王江1000元。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案例:

“顾客遭超市搜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1998年,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钱缘离开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

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钱缘的髋部带有磁信号。

钱缘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

店方未检查出方允许钱缘离店。

钱缘起诉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使自己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为由,要求屈臣氏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2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赔偿1万元。

8)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案例:

“韩成刚以消费者个人名义行使监督批评权”案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后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身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

3、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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