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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定额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包括垛)按建筑物勒脚以上的外墙水平面积计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边外包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且层高超过2.2m时,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3.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或柱边)至高跨中柱(或墙)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4.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计算。

5.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6.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7.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10.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1.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2.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挑出墙外1.8m以上的,按伸出墙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且高度超过2.2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凹阳台、半挑半凹阳台,从阳台外边垂直进深深入室内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面积不予折算。

挑阳台及挑外廊、檐廊的底层有地坪及围栏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挑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架空通廊的,按通廊的廊身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以及架空通廊底层有围栏有地坪的,按其围栏外边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内楼梯按建筑物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边墙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各层之和计算。

21.突出墙面的垛,其突出长度大于所依附墙身厚度两倍以上者,应视为墙体,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及抹灰层,如:

垛(突出墙不超过墙身厚度两倍)、勒脚、台阶及挑出墙外1.8m以内的无柱雨蓬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囤库、地下人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设备操作平台,以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9.无栏杆及其他维护结构的挑外廊及挑阳台的底层。

三、其他

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远征工程增加费及高建筑物增加费

一、远征工程增加费

省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需远离基地(公司)25千米以上承担施工任务者,应增加此项费用。

其内容包括管理人员下工地差旅费,职工在施工期间调动及回基地的差旅费,工具、中小型、设施、周转材料在施工期间内往返的运输费,以及由于远距离施工增加的工具、公杂费和生活物资的运输费等。

远征费按里程递增至300千米为上止,300千米以上不再增加。

1.25千米以上50千米以内,按单位工程预算价(下同)[计算顺序

(一)至(四)项增加1.21%计算。

2.50千米以上300千米以内,每增加10千米(包括10千米以内)按单位工程预算价增加0.11%计算。

二、高建筑物增加费

1.高建筑物增加费按地面以上全部面积计算;

2.地下室面积不计算;

3.同一建筑物有几个檐高时应分别计算;

4.高建筑物增加费已综合了:

垂直运输增加费、外脚手架增加费、人工降效、施工用水加压费、上人电梯、通讯设备、垃圾管道清理费、临时厕所清理费;

5.在高建筑物中如某层层高超过3.6米时,每超过1.2米按10%增加本层高建筑物增加费,不足1.2米按1.2米计算;

6.超出屋面的电梯井、楼梯间、有盖水箱间等,其高度不计算,只计算建筑面积。

高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费用表

建筑物高(米)

30以内

40以内

50以内

60以内

70以内

80以内

90以内

100以内

110以内

(元)

8.9

16

25.3

36.1

46.4

61.3

69.3

75.1

80.9

《98定额》各项费用内容说明、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直接工程费。

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所碴耗费的构成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地区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职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侯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②供销部门手续费;

③包装费;

④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

⑤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

内容包括:

①折旧费;②大修费;③经修费;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⑤燃料、动力费;⑥人工费;⑦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2.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

是指汽车不能直接进入施工现场等特殊情况发生的材料等的二次搬运费;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5)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性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7)现场排水及临时道路(含吊车道路)养护维修费。

现场排水只限于排除地面或沟槽内积水。

不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排除地下水。

排地下水按施工组织设计另列预。

3.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但不包括施工用水、电的抽水、发电及现现场集中预制场地修建以及中等以上城市主要街建筑因城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封闭围墙及安全通道等。

临时设施费由施工单位干使用。

临时设施中临时管线和临时道路包干范围:

①自接线(管)点至施工现埃场最近一幢建筑物外墙最短距离不超过50米者;

②在同一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管线及道路,单位工程之间距离不超过50米者;

③临时道路接自已通车的汽车公路最短距离不超过50米者。

如超过上述范围应另编预算。

对于远离城市边远地区,特殊工程执行临时设施费包干有困难的工程,要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另行处理。

临时设施包干费,经测算按建安工作量的1.5%计取,折算成人工加机械费比例已列入子项现场经费内。

(2)现场管理费: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试验、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等;

⑦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⑧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⑨其他费用。

现场管理费经测算确定为建安工作量3.01%已按折成人机费比例计入定额各子项费用中。

二、间接工程费。

由企业管理、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取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

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

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气(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

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消除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劳动保护费(劳保基金):

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

按省建设厅等六个部门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9)保险费:

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

(10)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费等;

(11)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资金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集资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经计算占建安工作量的1.02%。

3.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招标管理费。

三、计划利润。

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

按国家规定为直接费加间接费的7%,相当于建安工作量6.33%,已计入每一个定额子项。

四、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一分部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

详见"土壤、岩石类表"。

表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Ⅲ、Ⅳ类为定额中的三、四类土壤。

2.人工挖沟槽、地坑土石方,深度分为2米以内、4米以内及6米以内。

深度6米以外时,按6米以内定额乘以系数1.25,其垂直提运用工已综合在定额内。

沟槽底宽小于0.8米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0。

3.人工或机械开挖图示底面积(不包括加宽工作面的宽度)20平方米以上的基坑和底宽(同前注)3米以上沟槽的土石方,均按挖平基土石方定额计算。

4.人工开挖图示底面积(不包括加宽的工作面宽度)20平方米以上的基坑和图示底宽(同前注)3米以上的沟槽土、石方,其垂直提运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开挖槽、坑基底的平均深度(即槽、坑基底深度除以2),每米折成水平运距10米计算。

5.人工土方定额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如挖湿土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0。

湿土与天然湿度土壤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标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下为湿土,以上为天然湿度土壤。

6.本定额未包括地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如需要排地下水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或现场签证另行计算。

7.支挡板定额项目是以密撑(满支)木挡土板考虑的,如为间隔支挡土板时,定额乘以系数0.75,实际用料不同或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8.在地下水位以下支挡土板时,人工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0。

9.在有挡板支撑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3。

10.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占用体积),人工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0。

11.人工挖孔桩内挖淤泥、流沙,按三、四类土定额乘以系数1.30。

12.人工挖孔桩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或石质不同时,其工程量按不同类别或石质分别计算,以孔桩总浓度套用相应定额。

挖孔桩人工凿石不分孔径,均按定额执行。

13.人工挖孔桩深度超过20米时,按20米以内定额乘以系数1.20。

14.人工及人力车运土、石碴定额,适用于道路坡度在15%以内。

如遇上坡坡度大于15%至40%时,其运距按坡段斜长乘以系数2;坡度超过40%时,按坡底至坡顶每升高1米折成水平运距10米计算。

在同一条线路上坡度不同时,分段计算。

遇有下坡时,运距按斜长计算。

15.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价格可换算,数量不变。

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米计算。

16.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焖炮。

但焖炮的覆盖材料如安全网、草席、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的费用,可另行计算。

17.回填土定额分为夯填、松填。

松填是指设计要求有回填范围(面积)、标高及堆操作的平整度;夯填是指除了与松填要求相同外,还应按设计要求分层回填并夯实。

没有设计回填范围(面积)和标高平整度要求的为弃土,不得按松填计算。

18.回填土定额,取土距离为20米以内取一、二类土。

如取土为三、四类土时,挖土另行计算;取土距离超过20米时,每超过10米的运土另行计算。

19.人工单、双轮车、1T机动翻斗车场内运淤泥,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2。

一、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

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

(2)挖土一般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2.平整场地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平场地是指建筑物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厘米以内及找平。

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厘米时,按场地土方平衡坚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2)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底层外墙边线各加2米,以平方米计算。

(3)建筑物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3.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米以内(不包括加宽的工作面)且沟槽长度大于宽度3倍以上的为沟槽;凡图示其坑底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不包括加宽的工作面)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米以外,坑底面积20平方米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厘米以外,均按挖土方定额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或支挡土板,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放坡系数表“规定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原则上按实际验收工程量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厘米,双面20厘米计算。

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

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放坡系数表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深度(米)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沟槽.基坑内作业

在沟槽.基坑上边作业

一`二类土

1.20

50

33

75

三、四类土

1.70

30

18

50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或按“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的宽度(mm)

砖基础

200

150

300

300

800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300

混凝土基础底阶支模板300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800

(5)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

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下表规定宽度计算。

埋设深度在1.5米以内的管道地沟沟底宽度尺寸表

单位:

米管径、钢管、铸铁管、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陶土管

(毫米)石棉水泥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

50~700.600.800.70   100~2000.700.900.80   250~3500.801.000.90

400~4501.001.301.10  500~6001.301.501.40   700~8001.601.80

900~10001.802.00      1100~12002.002.30      1300~14002.202.60

(7)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外地坪深度计算。

4.人工挖孔桩土、石方量按图示孔桩挖土、石方断面(有护壁者含其厚度)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

5.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凿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结算允许超挖量:

松石为200MM:

坚石为175MM。

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6.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尺寸回填体积并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计算。

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按下表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每米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

管径501~600601~800801~10001001~12001201~14001401~1600

钢管0.240.440.71    铸铁管0.270.490.77

混凝土管0.360.600.921.151.351.55

(3)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7.土方运距,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不分机型型号)。

(3)自卸汽车运土距离: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8.地基强夯是指用起重机械将大吨位夯锤(一般不小下8T)起吊到一定高度(一般不小于6M)自由落下,对土体进行强力夯实,以提高地基强度,降低地基的压缩性。

工程量按设计要求夯击点(坑)数量,区分不同夯击能量、夯击次数计算。

9.重锤夯实定额,适用地基强夯夯击已经完成,用推土机械推土平整之后,设计需要低锤夯实使用。

它与强夯的主要区别在于夯击能较小(小于48TM)。

工程量按设计以平方米计算。

二、机械土、石方

1.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列Ⅴ、Ⅵ类为定额中的松石,Ⅶ类以上为定额中的坚石。

2.推土机推土、石碴,铲运机铲运土、石碴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坡度系数表"中相应系数地算。

坡度系数表

坡度%5~1015以内20以内25以内

系数1.752.002.252.50

 3.机械挖、铲推土方、石碴,机械不能作业的边角,需要人工配合清理挖运的,已分别按不同机械类型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再另行计算。

采用挖土机挖、自卸汽车运的借土回填工程,对借土区没有标高要求,也不需要平整、修边的套用挖土机挖、自卸汽车运土定额时,其定额每1000立方米扣除人工费1333元(74.06工日)。

4.机械土、石方定额,使用的机械规格型号是综合考虑的,除注明者外,均不得调整。

5.机械挖土、石碴,如果一个单位工程土方、石碴方量小于5000立方米时,定额乘以系数1.10

6.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辅助机械费用按实计算。

7.机械挖20平方米以内的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9。

8.机械挖土方,如土壤中砾(碎)石、建筑碎料或系沉积的砂砾含量占其总体积大于10%时,应分别按比例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

9.挖掘机挖土方、石碴定额是以正铲(铲口向上)机型考虑的,如实际采用反铲(铲口向下)挖掘机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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