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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种类

  第五条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项目种类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科技攻关(含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和软科学计划项目等基本计划项目,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计划项目。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计划。

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点基础研究。

分重点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七条科技攻关计划。

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为主要目标的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以及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分重大、重点、一般项目三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八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

主要支持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和学科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条软科学计划。

主要支持为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方案的研究。

分重点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专家咨询、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环节。

  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指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需求,发布优先支持的领域和方向,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专家咨询指市科委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估.

  下达计划指市科委参考专家咨询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签订任务书指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分自由申请和定向申请两种方式.自由申请指项目申请者在指南明确的方向内,自由选题申请;定向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市科委明确的项目及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按要求申请特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科技攻关等重大项目视需要,可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第十三条鼓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选择依托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者根据市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按相应项目申报格式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限科技攻关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3.科技攻关重大、重点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查新报告;

  4.科技攻关项目产学研合作开发协议.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重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

  2.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符合有关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并在重庆市内实施;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4.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无逾期未结题的市级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主持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含1项)、参加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级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方式、时间、渠道执行.有关高等院校、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科委(局)等单位申请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其它单位申请的项目应经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科委(局)等项目组织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限额申报。

各单位自由申报的各类计划项目数以本单位前三年相关计划的立项项目平均数或上年度立项项目数为基数,按200%的比例控制申报项目总数;前三年没有立项项目的高等院校以同性质单位立项项目平均数中的最小数的200%控制申报项目数。

  对因科技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项目实施不好、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扣减申报项目数量或暂停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重庆市科委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作退回处理。

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的技术发展方向、指南的符合程度、基本条件等进行评价,筛选推荐出送专家评审的项目。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立项:

  1.经查新,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2.市科委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

  3.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6.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项目实行分类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科技攻关一般项目、软科学一般项目、科技合作一般项目按统一评审标准、统一评审规范由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评审,市科委纪检监察室、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监督;科技攻关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软科学重点项目、科技合作重点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由市科委发展计划处组织评审。

  评审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三种形式。

  实行课题制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课题设置方式,包括研究方向、内容、目标和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预算评估评审制度.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项目外,申请财政科技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在专家评审评估基础上,经市科委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择优确定列入计划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三条同等条件下,对入选“巴渝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第二十四条下达立项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市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的项目,由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确定课题及课题承担单位,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须报市科委核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市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为完成国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以及解决紧急突发事件的项目,可以实行定向申报和简化立项程序。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市科委、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项目实施管理中各方的基本职责是:

  

(一)市科委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3.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4.组织项目结题;

  5.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组织部门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

  2.定期检查、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3.做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1.落实项目(课题)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2.协助市科委对项目(课题)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3.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

  4.负责准备项目(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5.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一般项目除外)。

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委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的重大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每年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并随时报告与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市科委。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

在研项目如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进度完成,需要延期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经济技术指标等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应先向市科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科委批准.项目任务书内容有变更的,应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撤销:

  1.国家或本市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2.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5.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6.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需撤销的项目,由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经市科委委主任办公会审批、其它项目经市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

市科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经费。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对分期拨款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其中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由市科委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重点项目由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

中期检查评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将给予警示,整改后拨款;或通报批评,整改后重新评估;或撤销项目等处罚。

  1.弄虚作假,自查材料严重失实;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3.经费未单独核算,匹配、自筹经费不到位,经费用途与任务书严重不符;

  4.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5.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研发成果水平低;

  6.不配合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项目检查评估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凡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将办理续拨当年经费手续;凡实施情况欠佳的项目,将给予警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情节较严重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拨款,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评估;情况严重者将停止拨款或撤销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检查评估分数较低、排名靠后的项目,将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警示;连续两次受到警示的项目,将停止拨款或撤销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

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计划类别按照《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或《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结题

  第三十三条项目(含课题)结题包括验收和总结两种形式。

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一般项目和软科学计划一般项目原则上进行总结结题,其它计划项目应进行验收结题。

其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技专项的验收由发展计划处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由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牵头、发展计划处参加,共同组织验收;一般项目验收由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自筹和匹配经费的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国有资产的财务处理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内完成。

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两个月内,向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等;

  2.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批复验收申请或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验收组人员、验收时间及方式或提出验收方案建议;

  3.市科委相关处室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结论意见;

  4.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完善项目验收手续,发展计划处审核销号。

  第三十六条重大项目实行财务验收制度。

资助经费在7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在验收前,需提交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委托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财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只能进行总结结题。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组应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

重大项目验收组一般不少于7人,重点项目一般不少于5人,一般项目不少于3人。

  第三十八条验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报市科委审定。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85%以上,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4.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验收。

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应进行总结结题。

  第四十条应进行验收结题而采取总结结题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任务而进行总结结题的,不影响其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科技项目。

  第四十一条未按期结题的项目,市科委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对未通过验收、结题率低和项目完成质量差的项目承担单位,扣减其申报项目数量或暂停受理其申报。

  第四十二条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

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市科委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重庆市大型精密仪器共用网。

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委托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科委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对项目管理职能进行分解,并视情况逐步将部分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相关的组织部门或科技中介机构或有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市科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市科委对委托管理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对受托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要求的受托单位将终止委托管理。

  第七章专家咨询

  第四十五条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的参与程度。

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2.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3.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四十七条市科委建立和完善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咨询活动的有关情况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八章监督与违规罚则

  第四十八条市科委项目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项目违规举报投诉和项目管理巡查,对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违规违纪使用和挪用项目经费、不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不按期结题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市科委机关相关人员管理不到位、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四十九条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市科委相关处室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用制度和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市科委项目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2.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3.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4.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申请、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

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4.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5.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

构成违纪的,建议其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3.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4.违规挪用或使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5.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且情况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咨询专家和项目评估人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之一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活动的资格等措施。

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在评估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相关事项的,市科委可中止委托或取消其受托资格,视情况追回相关委托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的《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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