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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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办法
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有效提升公共交通组织能力,方便广大市民利用公交出行,在我市土地出让阶段,建立将公交站场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的配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民用建筑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以下简称配建公交场站),是指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的报批及建设主体。
第五条配建公交场站应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依据《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规划指引》(以下简称《规划指引》)和《湛江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以下简称《设计导则》)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建筑空间。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住建、国土、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建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办证、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对于满足《规划指引》提出的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控”标准的宗地,在具体的宗地实施出让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和公交发展要求,复函提出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包括场站类型、功能、面积、配套设施等。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复函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场站配建意见进行确认,并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规划条件》中。
在地块出让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列入该宗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
此外,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应注明建设单位完成配建公交场站后应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并明确移交手续。
第九条对于需要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报送专业委员会审查前,应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计导则》及公交发展要求,提出配建公交场站选址、拟调入公交线路数、公交流线组织、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专业意见,以便建设单位深化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的同意批复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公交场站进行项目报建工作,并应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对配套公交场站的专业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建公交场站设施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位置。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配建公交场站须与出让宗地的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等内容。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在办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手续时,申请验收项目有要求设置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该项目的联合验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导则》、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有关技术标准等,对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具体位置、面积、功能、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进行把关。
验收合格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个月内,应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书面通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首次登记。
配建公交场站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见证下,移交双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建设单位须将配建公交场站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移交协议附件。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移交协议报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办理产权确认、变更、移交等手续,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配建公交场站。
第十六条与配建公交场站相连的相关道路与场站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内部相关道路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配建公交场站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设。
第十七条配建公交场站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配建公交场站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占用公交场站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实施。
条文说明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
随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中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订城市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建管理政策,在这一背景下,编制本管理办法正当其时。
当前,湛江市公交场站严重不足已经制约了整个湛江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出台本管理办法,有利于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配建公交场站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机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建标准,促进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建设。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共16小类。
考虑文教、托幼、医疗、通信4类公共建筑,由于对环境、安全、防疫、保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不适合配建公交场站,其余适合配建公交场站的12类民用建筑可归类为:
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和居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订城市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建管理政策,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作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大型交通枢纽等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
参考《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修编)》,配建型场站是指依附民用建筑(居住、商业、办公、展览等)配套建设的公交场站,主要为首末站。
参考《佛山市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佛府办〔2013〕26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建设项目。
因此提出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商业或居住区等民用建筑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交场站分为综合公交枢纽站、一般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公交停保场四类。
其中综合公交枢纽站和公交停保场一般要求独立占地,不适合在民用建筑项目中配建。
为尽量控制公交场站运营期间对建筑使用环境的影响,因此提出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是指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及相关设施。
第五条资源浪费、用地紧张是我国许多城市的现状,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原则,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扩张,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
因此提出配建公交场站应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
依据《规划指引》和《设计导则》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建筑空间。
第六条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分工,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城市规划、住建、国土、交通、财政等部门。
第七条参考深圳市《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条文》和惠州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和导则》,应综合考虑场站需求和用地条件,按照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控”标准在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中配置公交总站。
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穗南府办函〔2018〕37号),在出让具体宗地前,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技术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复函确认公交站场配建意见,包括站场类型、功能、面积、配套设施等。
因此提出对于满足《规划指引》提出的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控”标准的宗地,在具体的宗地实施出让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和公交发展要求,复函确认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包括场站类型、功能、面积、配套设施等。
第八条参考《城乡规划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文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以此作为地块开发建设的规划要求。
根据《关于湛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开发项目规划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区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对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函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场站配建意见进行确认,并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的《规划条件》中。
在地块出让时,须将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列入该宗地《土地出让合同》。
此外,《土地出让合同》应注明建设单位完成配建公交场站后应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并明确移交手续。
在产权变更时应明确规定公交站场用地使用权及建筑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并单独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筑产权证,由区共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持有公交站场的土地使用证和建筑产权证。
因此提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复函提出的拟出让土地公交场站配建意见进行确认,并经双方协调一致后,将配建意见落实到地块《规划条件》中。
在地块出让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公交场站配建意见列入该宗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
此外,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应注明建设单位完成配建公交场站后应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并明确移交手续。
第九条本条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建公交场站设施项目审批阶段的责任。
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区国土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询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建公交站场选址、拟调入公交线路数、公交流线组织、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专业意见。
参考《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哈交联〔2010〕3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因此提出对于需要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报送专业委员会审查前,应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计导则》及公交发展要求,提出配建公交场站选址、拟调入公交线路数、公交流线组织、规模和设施要求等专业意见,以便建设单位深化项目规划设计。
第十条根据《城乡规划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同时还应征求消防、环保、交警等部门意见,各部门同意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因此提出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的同意批复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公交场站进行项目报建工作,并应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对配套公交场站的专业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配建公交场站设施项目建设阶段的责任。
参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提出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建公交场站设施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位置。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条明确了配建公交场站设施建设与出让宗地主体工程建设的时序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参考《湛江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配套教育设施必须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期的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等内容。
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穗南府办函〔2018〕37号),配建公交站场须与出让宗地的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
因此提出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配建公交场站须与出让宗地的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等内容。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且作为第一期开发项目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了对于需要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建设项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联合验收。
根据《关于湛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接受单位应对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并根据《配建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验收核实。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工程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进行规划核实。
参考《湛江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发商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配套教育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用于举办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因此提出在办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手续时,申请验收项目有要求设置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该项目的联合验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导则》、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有关技术标准等,对配建公交场站设施的具体位置、面积、功能、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进行把关。
验收合格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办理配建公交场站资产移交的时限要求和移交程序,明确了建设单位需要移交的资料以及资料移交的方式。
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穗南府办函〔2018〕37号) ,在配套公交站场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合格1个月内,土地开发单位应书面通知区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公交站场的用地资料、报建审批资料、施工图纸及验收文件等移交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湛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市财政局作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在市财政局的指导、见证下,双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
开发企业须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按专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
因此提出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个月内,应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书面通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首次登记。
配建公交场站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见证下,移交双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建设单位须将配建公交场站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移交协议附件。
第十六条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配建公交场站相连道路。
主要为满足配建公交场站基本使用要求。
因此提出与配建公交场站相连的相关道路与场站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内部相关道路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配建公交场站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设。
第十七条本条明确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建公交站场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参考《广州市南沙区城建项目公交站场配建管理办法(试行)》(穗南府办函〔2018〕37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站场冠名及站场使用。
参考《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哈交联〔2010〕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提出配建公交场站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配建公交场站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占用公交场站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