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投诉管理条例中处理工作原则是怎么样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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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投诉管理条例中处理工作原则是怎么样的

司法鉴定投诉管理条例中处理工作原则是怎么样的?

司法鉴定在现在的社会越来越重要了,司法鉴定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因为案件的需要,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指导的司法行为。

司法鉴定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多,但是这类人中因为角色重要,所以也可能会出现很多工作上不尽心的时候,所以国家规定了司法鉴定投诉的规定那么司法鉴定投诉管理条例中处理工作原则是怎么样的?

  

  司法鉴定在现在的社会越来越重要了,司法鉴定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因为案件的需要,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指导的司法行为。

司法鉴定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多,但是这类人中因为角色重要,所以也可能会出现很多工作上不尽心的时候,所以国家规定了司法鉴定投诉的规定那么司法鉴定投诉管理条例中处理工作原则是怎么样的?

  ▲一、投诉处理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确保依法、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减少因投诉处理不当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鉴定秩序,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提高鉴定质量,更好地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

  

(二)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坚持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尊重科学规律,保障司法鉴定中立性;

  4、注重教育引导,促进和谐稳定。

  ▲二、投诉处理程序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一)投诉受理

  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投诉登记簿,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登记有关投诉信息和受理审查结果。

对口头(含电话)投诉的,应当认真接待(接听)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2、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包括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转办的投诉材料,下同),应当按照《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⑴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和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未经告知,不得以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经告知,投诉人明确表示不予补正的,决定不予受理;无法告知或者经告知投诉人既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不予处理。

  ⑵投诉具有《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但是,对被投诉人属于本机关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转送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由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投诉材料后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而不得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投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投诉事项属于司法鉴定投诉范围和本机关管辖并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只有部分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且只对该投诉事项予以调查处理,对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可以不予处理,但是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鉴定意见已经人民法院采信,投诉人又投诉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⑷被投诉人属于本机关管辖,但是对投诉事项是否符合其他受理条件把握不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先行受理再予请示如何处理。

  3、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需要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时间的,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时间,适用于下列情形:

  ⑴因客观事由,在规定受理期限内不能完成对投诉材料的审查工作的;

  ⑵就有关受理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在规定受理期限内未予答复的;

  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无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应的决定或者告知文书并送达投诉人(有关文书样式见附件);超过《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既未告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或者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时间,又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的,即为受理,不得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应当根据收到的投诉材料,对投诉事项作出调查处理。

  

(二)投诉调查

  1、投诉处理机关决定受理投诉的,除按照规定告知投诉人外,还应当及时将答辩通知书、投诉材料副本或者复印件发送被投诉人,要求其限期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拒绝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2、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依法对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调查前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列出调查提纲;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需要调取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意见书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列明调取材料目录并告知提供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3、投诉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当向接受或者协助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关证件,并认真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阅后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对需要现场录音、录像的,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并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4、投诉调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收据。

  5、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该技术领域的相关专家咨询,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调查。

  6、投诉调查,应当依法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执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7、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8.投诉处理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投诉事项有《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但是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

  1、投诉调查终结后,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对投诉事项是否存在及其具体情形、性质作出认定,并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按照《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投诉作出处理。

  2、投诉处理机关在对投诉事项作出认定时,可以将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陈述作为证据,但是不得直接引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意见,而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独立地作出本机关的认定意见。

  3、投诉处理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答复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于上级机关转办的投诉还应当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投诉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有关处理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并报送转办机关。

  4、投诉答复应当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和经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逐项作出答复;对于不予处理或者终止处理的投诉事项,投诉答复应当作出说明。

  投诉答复的格式应当规范、严谨,要有投诉处理机关的文头、规范的标题、统一的文号等,落款处应当加盖投诉处理机关公章,不得加盖信访专用章、具体承办投诉处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公章等。

  5、投诉处理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就有关技术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向有关行业组织咨询或者向上级机关请示,但是就具体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时,应当在请示中明确提出本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有关专家、行业组织提供的咨询意见或者上级机关作出的请示答复意见,只能用作投诉处理机关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参考依据,不得直接用于答复投诉人。

  6、经过调查,认定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处理;投诉答复应当将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另行处理的意见告知投诉人,但不得告知将作出何种处理,更不得以投诉答复的形式作出或者替代有关处理决定,而应当等处理结果作出后再另行告知投诉人。

  7、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按照《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四)其他

  1、对于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属于《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投诉事项,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受理和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事项属于违反行业规范问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交由被投诉人所属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按照《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有关投诉处理文书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在送达时尽力做好沟通和解释、劝说工作,以避免和减少因态度冷漠、方法不当等引起新的投诉或者上访、缠诉。

  4、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按照《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投诉处理材料存档,构成有效投诉的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执业档案并通报其所属司法鉴定协会,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1、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司法鉴定图片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

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的法医临床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投诉管理条例中处理工作原则是怎么样的?

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是为人民服务,为了伸张正义所以选择了这个行业,当然其中也不乏有因为需要挣钱而选择这个行业的,所以在这里面就存在这品行不端正的行为。

为此才有投诉这个部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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