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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议书

生产企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议书

一、企业财产综合险

设定保险标的(假设):

1、企业总资产4200万元整

a、固定资产3900万元整

b、存货300万元整

2、机器设备1000万元整

推荐险种及费率:

1、企业财产综合险:

标准费率2.4%。

优惠费率1.39%。

2、附加机器设备损害险:

标准费率5.0%优惠费率1.39%

保险费:

1、企业财产综合险:

4200X1.39%=5.838万元

2、附加机器设备损害险:

1000万X1.39%=1.39万元

合计7.228万元

二、利润损失险:

标的:

毛利润1000万(以财务报表为准)

a、企业财产利润损失险

1000万X1.39%=1.39万元

b、机器设备附加利润损失险

1000万X1.39%=1.39万元

总计保费:

1.39万X2=2.78万元

保险责任(见条款)

三、意外险:

1、标的:

假定有员工380名,每名员工保障为5万意外,1万意外医疗

2、费率:

意外为0.15%意外医疗为0.9%

3、保险费:

5万X0.15%+1万X0.9%=165元/人

4、总计:

165X380=62700元

5、保险责任:

意外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比例,该等级由法

院、公安等公正确定,意外医疗含门诊,最高赔1万元,绝对

免赔100元。

四、货物运输险:

1、标的:

全年销售总量5000万或单笔运输量50万(假定)

2、运输工具:

汽车、船舶等

3、目的地:

国、国外

4、费率:

1.2%。

5、保费:

5000万X1.2%=6万或50万X1.2%=600元

附:

有关保险险种说明

财产保险综合险

基本容

负责被保险财产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必要措施造成的损

失,或施救时的合理费用。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沉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

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

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和费用。

机器损坏保险

基本容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

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

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

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

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利润损失保险

基本容保险责任总保险金额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

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

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营业额减少:

(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下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限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杞

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本项1款

(1)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

(1)节和

(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三项:

第三项保险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帐册或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

第四项保险限于本保险单附录6项下的赔偿。

定义

一、毛利润:

(一)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

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特定营业费用:

(一)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工资的全部数额;

(三)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

除在明细表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帐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工资:

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营业额:

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财产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机器损坏险附加利润损失险保险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

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营业额减少:

(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

赔偿期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淙以

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

(1)节项下所扣除的节省

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

(1)节和

(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定义

一、毛利润:

(一)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

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特定营业费用:

(一)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工资的全部数额;

(3)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

除在明细表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帐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工资:

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营业额:

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五、赔偿期限: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第—个月末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

六、毛利润率: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七、工资率: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工资总额对营业额的比率。

八、年度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以前十二个月的营业额。

九、标准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业额。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机器损坏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总贝U

1.被保险人如伪报、误报或隐瞒任何重要细节,本保险单应予无效。

2.本保险起期以后,不论何时,如遇下述情况而未经本公司签署附录确认继续有效,即应失效:

(1)清理营业或业务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经营或永久停业;或

(2)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或

(3)经营项目营业处所或营业处所的财产发生变更,从而增加损失的风险。

3.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应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4.被保险人必须保存完整记录。

自开始经营日起的全部记录,如财产目录,生产及资产负债表应予妥善保管。

为防止记录同时被毁,被保险人应分别存放几套记录。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上述记录。

5.发生可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并应尽力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营业中

断或对营业干扰的时间或阻止营业的中断或对营业的干扰,或避免或减少损失。

如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被保险人应不迟于在赔偿期限终止后三十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允准的延长期限,自费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细目的索赔清单,及投保的有关损失或一部分损失所引起的不论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的其他保险的细节。

被保险人

还应自费出示及提交本公司为调查或核实索赔所需的帐册和其他营业帐册、凭证、发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文件单证、证明、情况及说明。

6.索赔如有欺诈,或如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损失系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共谋所致,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利益均应丧失。

7.发生导致本保险单责任围损失的意外事故时,如另有由被保险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险保障同一损失或其某一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

论在本公司赔款以前或以后,进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许进行一切工作,使本公

司得以行使任何权利及追偿权,或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得以从其他方取得补偿或通过权益转让取得赔偿。

9.赔款给付以后,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应减去赔付的金额,并由本公司签发减少保险金额的批单,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不予退回。

10.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效,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一年。

11.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

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按日平均费率计算。

12.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单的争议,应通过友限协商解决。

果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

除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附录

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在赔偿期限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

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如本保险单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单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单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

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3•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为了使本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

4.每月预付赔款:

如予要求,本公司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5.调整保险费条款:

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单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声明,根据审计师(查帐员)的

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侍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

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

一、责任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

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

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故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一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国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围的损失。

适用围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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