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100
70~100
外观
-
无团粒结块
—
亲水系数
-
<1
T0353
塑性指数
%
<4
T0354
加热安定性
-
实测记录
T0355
5纤维稳定剂应在250°C条件下不变质。
不宜使用石棉纤维。
木质纤维素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1.7-12的规定。
表8.1.7-12木质素纤维技术要求
项目
单位
指标
试验方法
纤维长度,不大于
mm
6
水溶液用显微镜观测
灰分含量
%
18±5
高温590℃~600℃燃烧后测定残留物
PH值
±
水溶液用PH试纸或PH计测
定
吸油率,不小于
纤维质量的5倍
用煤油浸泡后放在筛上经
振敲后称量
含水率(以质量计),
不大于
%
5
105℃烘箱烘2h后的冷却称量
8.1.8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别存放,不得混存。
8.1.9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
范》JTGF40的要求,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各地区应根据气候条件、道路等级、路面结构等情况,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沥青混合料技术指标。
2开工前,应对当地同类道路的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及其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借
鉴成功经验。
3各地区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选择合格的材料
8.1.10基层施工透层油或下封层后,应及时铺筑面层
8.5.1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热拌沥青混合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用沥青的品种、标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标号、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沥青(石油沥青每100t为1批,改性沥青每50t为1批)每批次抽检1次。
检验方法:
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检。
2)沥青混合料所选用的粗集料、细集料、矿粉、纤维稳定剂等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按不同品种产品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观查、检查进场检验报告。
3)热拌沥青混合料、热拌改性沥青混合料、SMA混合料,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进场复检,拌合温度、出厂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查测温记录,现场检测温度。
4)沥青混合料品质应符合马歇尔试验配合比技术要求。
检查数量:
每日、每品种检查1次。
检验方法:
现场取样试验。
2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小于96%;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小于95%。
检查数量:
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
查试验记录(马歇尔击实试件密度,试验室标准密度)。
2)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0~-5mm。
检查数量:
每1000m2测1点。
检验方法:
钻孔或刨挖,用钢尺量。
检查数量:
每车道、每20m,测1点。
检验方法:
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无枯焦;不得有明显轮迹、
3)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推挤裂缝、脱落、烂边、油斑、掉渣等现象,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面层与路缘石、平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4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纵断高程(mm)
±15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中线偏位(mm)
≤20
10
0m
1
用经纬仪测量
平整度(mm)
标准差σ值
快速路、主干路
10
0m
路宽(m)
﹤9
1
用测平仪检测,见注
1
9~
15
2
次干路、支路
﹥
15
3
最大
间隙
次干路、支路
5
20m
路宽(m)
﹤9
1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取两尺,取最大值
9~
15
2
﹥
15
3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40m
1
用钢尺量
横坡
±%且不反坡
20m
路宽
(m)
﹤9
2
用水准仪测量
9~
15
4
﹥
15
6
井框与路面高差(mm)
≤5
每座
1
十字法,用直尺、塞
尺量取最大值
抗滑
摩擦系数
符合设计要求
20
0m
1
摆式仪
全线连续
横向力系数车
构造深度
符合设计要求
20
0m
1
砂铺法、
激光构造深度仪
注:
1.测平仪为全线每车道连续检测每100m计算标准差σ;无测平仪时
可采用3m直尺检测;表中检验频率点数为测线数;
2.平整度、抗滑性能也可采用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3.底基层表面、下面层应按设计规定用量撒泼透层油、粘层油;
4.中面层、底面层仅进行中线偏位、平整度、宽度、横坡的检测;
5.改性(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可采用此表进行检验;
6.十字法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每座检查井均应检查。
十字法检查中,以平行于道路中线,过检查井盖中心的直线做基线,另一条线与基线垂直,构成检查用十字线。
水泥稳定土类
7.5.1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级、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数宜为10~17;
2)土中小于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
3)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7.5.2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的规定。
表7.5.2水泥稳定土类的粒料范围及技术指标
项
目
通过质量百分率(%)
底基层
基层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
干路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
干路
53
-
-
-
-
100
-
100
-
筛孔
-
90~100
90~100
100
-
-
-
90~100
尺寸
19
-
67~90
67~90
72~89
(mm)
-
-
45~68
47~67
50~100
50~100
29~50
29~49
-
-
18~38
17~35
-
-
-
-
17~100
17~100
8~22
8~22
0~50
0~30②
0~7
0~7①
0~30
-
-
-
液限(%)
-
-
-
<28
塑性指数
-
-
-
<9
注:
①集料中以下细料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
细粒土无塑性指数时,小于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
②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3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源材;
2)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3)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
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
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规
定;
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
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35%;
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
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4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
7.5.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按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
7.5.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土壤、粒料种类
结构部位
水泥掺量(%)
1
2
3
4
5
塑性指数<12的细粒土
基层
5
7
8
9
11
底基层
4
5
6
7
9
其他细粒土
基层
8
10
12
14
16
底基层
6
8
9
10
12
中粒土、粗粒土
基层①
3
4
5
6
7
底基层
3
4
5
6
7
注:
①当强度要求较高时,水泥用量可增加1%
2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加%,水泥最小掺量粗粒土、中粒土应为3%,细粒土为4%。
3水泥稳定土料材料7d抗压强度:
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3~4MPa,对底基层为~;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3MPa,底基层为~。
7.5.4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集中拌制。
7.5.5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
2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
3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
4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7.5.6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
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
2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h。
应按当班施工长度
计算用料量。
4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7.5.7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
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
7.2.8条的有关规定。
2宜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
4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要求。
7.5.8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
7.5.9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
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2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3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