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14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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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14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

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

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题中付款地应为新加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

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

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

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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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

B错,D对,A为混淆项。

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定。

3.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

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故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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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外国法应由谁查明取决于外国法被适用的原因。

若外国法因当事人意思自治导致适用,外国法应由当事人查明;若外国法适用并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外国法应由审案机关查明。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可见在船舶碰撞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没有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因此本案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均援引乙国法律并

4.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

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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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B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条,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违约责任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当然属于可仲裁范围,选项A错误;

《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中国贸仲”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常规简称,由此应当认定双方已确定了仲裁机构,故B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据此,仲裁协议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并非当然

5.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2011年卷一39题,单选)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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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

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

6.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原在乙国旅行时身亡,未留有遗嘱。

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在中国遗留有价值700万人民币的房产。

田原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

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

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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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7.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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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B错,依第7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8.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诉至中国某市中院,中院受理本案后,需要向住所地在甲国的被告B公司送达文书,并在甲国调取本案相关的证据。

已知中国和甲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海牙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海牙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两个公约和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该中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该中院应当首先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B公司送达本案司法文书

B、B公司的监事在中国境内参加某会议,该中院可直接向其送达本案司法文书,若其拒绝签收,该中院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C、该中院有权直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向甲国指定中央机关发出本案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请求

D、该中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送达司法文书,所需译本应当由中国境内的翻译机构翻译,译文应当加盖翻译机构和该中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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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B

【解析】:

除了公告途径只能作为兜底,域外送达的其他途径没有顺序要求,选项A错误;2015年最新《民诉法解释》第535条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

9.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5题,单选)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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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

所以A、B错误。

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

10.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

A、合同

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

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

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

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11.我国某法院审理了涉外诉讼案件,需要从甲围调取某些证据。

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

依该公约,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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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D

【解析】:

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

基于这项规定,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作出请求,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没有资格依照该公约请求外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的,A错。

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错。

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

12.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

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

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

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

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条实际上是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

当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若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将付款人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并按规定方式取得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案支票的追索权应适用付款地的丙国法,故A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本案中乙国为出票地,故该支票追索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B项错误。

所谓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中记载哪些内容,其实就是出票

13.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6题,单选)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根据该条,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选择的首先要依其选择,没有选择的,才考虑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14.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转致和反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适用的是否为法院地法。

本案丙国法院最终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属于典型的反致,故C项错误;

本案丙国法院先后适用过丙国、甲国、乙国冲突规范,最终确定适用丙国准据法判案,行为过程属于典型的间接反致,B项正确、AD项错误。

15.总部设在广州的澳华公司和香港辰星公司共同出资在台湾设立辰华公司,合同约定争议由香港法院受理,适用台湾法律。

合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共同诉至香港法院。

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澳华公司违约,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若干。

关于本案,根据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的相关安排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某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司法文书,应当按照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支付送达费用

B、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在内地和香港都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C、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住所地在广州、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可执行财产在珠海,有权同时向广州、深圳和珠海中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D、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案件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本案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8条规定:

“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

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B项正确;第5条第1款规定:

“被申

16.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  )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

C正确。

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17.死亡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瑞士人吉尔德,2011年死在法国,生前曾立遗嘱:

其全部财产(绝大部分为位于英国的动产)由其养子纳西继承。

但依瑞士法规定:

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

为此,死者亲生子奥尔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

而依英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瑞士继承法。

英国法院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

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8.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而不是协商解决。

B错误,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19.2012年8月,中国众星劳务派遣公司和赞比亚某通讯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从中国派遣数十名工程师到赞比亚工作,后双方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劳务派出地

B、只能适用赞比亚法,因为赞比亚为劳动者工作地

C、可以适用中国法或赞比亚法

D、应当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赞比亚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0.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

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

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

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21.中国人付力与华侨王德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数年后付力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付力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付力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付力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付力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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