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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十一章

第四编 经济法相关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

12

13

14

15

 

A

B

 

A

B

 

单选*1

1题

1题

2题

2题

2题

1题

多选*1.5

1题

 

2题

1题

1题

2题

合计

2.5分

1分

5分

3.5分

3.5分

4分

  16年教材增加:

  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

  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2)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二)适用主体和行为类型

主体

行为类型

经营者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业协会

参与组织实施如“横向价格联盟”等垄断行为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二、相关市场界定(理解)

概念

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类

(1)相关商品市场★★★

从需求角度界定:

①需求者者转向或可能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②商品的特征、用途;③商品的价格差异;④商品的销售渠道;

从供给角度界定:

①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②转产的难易程度;③转产需要的时间、费用、风险;④转产后商品的竞争力;⑤营销渠道。

(2)相关地域市场

(3)相关时间市场

  (2014A·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在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相关商品市场。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

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14考查)

反垄断法

实施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妨碍反垄断执法的刑事责任

其他立法

实施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机构:

双层制模式★★★(13考查)

  

  2.反垄断调查措施★★★(14考查)

检查

询问

查阅、复制

查封、扣押

查询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反垄断调查程序(了解)

  

  4.经营者承诺(了解)

  调查—承诺限期消除—中止调查—恢复调查

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在行政执法后诉讼

诉讼时效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本节小结

  

第二节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垄断协议的类型★★

  

  

  二、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价格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1.技术性卡特尔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标准化卡特尔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公共利益需要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不景气卡特尔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出口卡特尔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注意】对于前述第1至第5项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了解)

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五、行业协会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

  1.制定、发布各种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文件。

  2.召集、组织或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各种垄断协议。

  

  六、宽恕制度(理解,15年考查概念)

  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免除处罚

第一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减轻处罚

第二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减轻50%以上的处罚;

其他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减轻50%以下的处罚

  本节小结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应当依据的因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拥有知识产权并不直接等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推定标准

①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②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③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以下情况除外:

★★★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理解)

  

(1)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2)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3)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4)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5)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交易;

  (6)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正当理由:

★★★

  

(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理解)

  

(1)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除价格外的其他交易条件:

  

(1)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7.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主要包括:

  

(1)拒绝许可。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2)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①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独占性的回授;

  ②禁止交易相对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③限制交易相对人在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利用竞争性的商品或技术;

  ④对保护期已经届满或者被认定无效的知识产权继续行使权利。

  (3)专利联营中的滥用行为。

  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种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安排。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专利联营实施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①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

  ②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

  ③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或者联营成员;

  ④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

  ⑤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4)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实施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①在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故意不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其权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其权利,但在某项标准涉及该专利后却对该标准的实施者主张其权利;

  ②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实施拒绝许可、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条件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本节小结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合并。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

全部合计

中国境内

标准一

全球范围

100亿元人民币

其中至少两个以上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标准二

中国境内

20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二)营业额计算的具体规则(理解)

营业额的含义

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营业额的计算范围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①该单个经营者;

②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③直接或间接控制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④第③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⑤第①至④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①至⑤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部分收购

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①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②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

  (三)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本身就已经是一个经营者集团)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一)两阶段审查★★★

  

  

(二)简易程序★★★

简易案件

①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⑥有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不视为简易案件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不视为简易案件:

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审查决定

禁止集中

经营者集中将排除或限制竞争

不予禁止

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虽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能够证明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了解)

概念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

分类

限制性条件包括如下几类:

①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③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业务剥离的实施

剥离方式

自行剥离、受托剥离

买方资格★★

(15年考查)

①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②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竞争;

③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④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其他条件

剥离受托人、监督受托人

①独立性:

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②受托剥离阶段,剥离受托人负责寻找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剥离受托人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

剥离完成前

剥离义务人的特定义务

①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

②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等;

③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该管理人的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④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⑤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⑥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六、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调查处理(了解)

  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采取的是集中实施前经营者主动申报审查模式。

  《反垄断法》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节小结

  

  

第五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一、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理解性选择)

1.强制交易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包括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二、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本节小结

  

  本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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