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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调研课题》

《人民调解调研课题》

1、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中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定位

2、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3、基层调解机构设置、组织形式新的发展途径

4、人民调解状况城乡对比研究

5、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对医院医疗纠纷联合调解机

6、和谐社区的形成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第二篇: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课题的中报人民调解工作调研课题的申报

一、课题

关于人民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情况的调研

二、该课题调研的目的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木的组织细胞,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

婚姻家庭纠纷成为社会多发纠纷之一,且人民调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手段,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好坏,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否。

通过进行人民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情况调研,了解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镇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人民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情况。

三、调研内容

(一)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程度;

(二)走访经过调解成功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群众,了解纠纷现状;

(三)查阅调解登记记录、案卷,了解人民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情况;

四、调研对象

镇人民群众、人民调解员。

五、调研方法

(一)调查法。

走访镇上群众,了解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程度。

(二)文献法。

收集、查阅调解登记记录、案卷,了解人民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情况。

六、调研阶段计划

第一阶段:

(XX年3月300-4月20日)准备阶段,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确定调研课题;

第二阶段:

(xx年4月21日一5月10H)调研阶段,走访人民群众,收集资料,查阅调解案卷及调解登记记录本;

第三阶段。

(xx年5月11日一5月20日)总结阶段,对走访情况和案卷信息进行总结,得出调研报告。

司法所工作人员

XX年四月十七日

第三篇:

人民调解调研三合镇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通过对三合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查,针对目前

三合镇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性建议,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调查地点:

天台县三合镇

调查时间:

调查对象:

三合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能有效地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

因此,人民调解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预防和化解各种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中,解决了大量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打架斗殴、侵权赔偿、土地承包等方而的矛盾纠纷,使许多激烈的冲突被化解在基层,为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而临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如何加强人民调解的自身建设,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所关心的热点问题。

木文就三合镇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策作初浅探索。

一、三合镇村级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据统计,目前三合镇共有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个,村级调解主任、副主任75人,今年1至6月份村级调解会调处化解各类民间纠纷数96起。

通过镇、村两级调解会的不断努力,不但化解了诸多民间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为县法院,镇党委、政府减轻了不少工作压力。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存在诸多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不相协调的地方,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表现在:

2、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首先是领导的认识不到位。

人民调解属于义务性质,没有业务收入,只花钱不收费,因此,调解积极性不够高,调解工作不力,不能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一些小矛盾、小纠纷不能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其次是人民调解员自身的认识不到位。

认为调解工作是管闲事、太婆妈,放不下架子,怕得罪人。

这样一来,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开拓精神,抱着干与不干都一样,应付了事的态度。

2、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偏低

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各业都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成为必然。

这对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三合镇目前的人民调解员的情况来看,全镇250名村级人民调解员中,50岁以上的96人,占38.4%,具有初中文化的218人,占87.2%,高中文化的83人,占

33.2%。

不但文化素质偏低,而且年龄结构偏大,相当一部分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与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主要凭借老经验、老办法,而不是靠法律、政策,调解的纠纷有时表而上暂时平息,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3、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保障

各级对村级调解会的指导帮助不够,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保障。

从目前的情况看,村级调解会主任必须是村民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在三年期间是很难熟练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熟练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调处民间纠纷的,这就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对策

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努力抓好“四个到位”:

1>组织到位,强化力量,解决好有人办事的问题。

这是确保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要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那里就有调解组织,确保不漏管、不失控。

要高度重视调解队伍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党和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的有战斗力的调解员队伍。

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的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在群众中威望高,办事公正的村民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要加强理论学习、政策学习和法律学习,全而正确地理解、领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调处社会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作风建设,增进与群众的联系和感情,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要协调各方而的工作力量,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帮助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提供经费保障,提供正常办公所需的物资和房屋。

2、工作到位,强化功能,解决好有所作为的问题。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而临的形势和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继续深入思考和探索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格局、新载体和新手段,重在强化“三个功能”和拓展工作领域上下功夫。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功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是进一步强化村级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

四是进一步拓展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而。

3、制度到位,落实责任,解决好有序规范问题。

在各项工作中,制度更带有稳定性和长期性,更能保障各项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

必须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以责任制为总抓手,建立健全科学、实在、配套、管用的工作制度,并狠抓落实,真正实现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要着眼于建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重点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预警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落实联动联调机制,强化应急处置机制。

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村级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促进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4、用足手段,保证人民调解的权威性。

一是公证手段。

我认为,对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还款协议等,当事人或债权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二是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手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就破解了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的困境。

5、协调配合到位,构筑大调解格局,解决好调解部门各自为战,工作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的问题。

做好新时期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离不开镇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与配合。

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有关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法定职权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有关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好,把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好。

总之,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是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便利和条件,同时,调解员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坚决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这样才能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09春法学木施海天

第四篇: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活动。

其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而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现在越来越受到群众的欢迎,有纠纷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己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首选。

作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名调解员,在与矛盾纠纷打交道的同时我总是在不断的思考和探索着提高调解效率,减少矛盾纠纷的方法,下而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以及到其他乡镇的学习交流情况就乡镇人民调解现状谈几点浅薄的意见:

一、基本情况

xx镇现有1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80多人。

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镇所有行政村。

XX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83件,调处率100%,调结272件,调结成功率96%;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件15人,制止群体性械斗3次500人,劝止群体性上访4次65人。

成功调结了平江村平东屯与同安村满村屯道路纠纷以及xx村11队与xx江引水工程施工方纠纷等重大案件。

全镇没有一件民事纠纷因处理不及时而引起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或民转刑案件发生,也没有因调解不当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激化事件,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根据对矛盾纠纷的统计来看,乡镇矛盾纠纷大致分为由山林土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修路等基础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个大类,在矛盾总数中的比例接近2:

1:

2o其中,山林、土地纠纷往往是因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山林、土地界段划分不明确、重合,填写过程中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多数是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引起的;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多,在家族式地区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或暴力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因修路等基础建设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占地、线路设计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处理好不仅极易影响农民自发修路的积极性,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

现在对纠纷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但由于社会文化多元化,矛盾纠纷多样化,己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而矛盾纠纷的调处手段和调解方式的改进迫在眉睫。

三、现行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一)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

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

“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有着“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干不打紧,干了得罪人”的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调解员身兼数职,流动性大,不利于经验的形成和推广。

由于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大多数为村干部兼任,他们不仅要调解矛盾纠纷,更要忙村里的各种事物,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加上人员调整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好的经验无法得到总结和推广,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乡镇调解工作缺乏经费,给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一是培训力度受限。

由于无专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

人民调解员除镇级调委会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悉。

培训经费的不到位更使这个问题十分突出。

目前对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一般是以会代训方式进行,极少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

二是制约了宣传工作的开展。

许多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懂法、不用法或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自行采取各种“手段”解决所致。

因此,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正是当前农民所急需,维护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所必须,而作为履行这些工作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而不是投机取巧、钻法律和制度空子的社会氛围,也不是追随利益、钻法律缺乏有效保障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空子。

(三)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

一是在乡镇司法所增派专业工作人员指导村级调解工作的进行,形成业务上的联系。

二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较高、公平正直的青年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将新观念、新思路融合到调解工作中。

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调解工作的进行。

提高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自觉驾驭法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把法律融入社会实践的行动根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五)加强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

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目前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平安XX建设的第一道防线,

基层调解建设现状的改善,存在着问题的解决,效率的提高,效果的增强,就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新思维和新思路,从而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

只有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的作用和积极性,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方便、快捷、广泛、节约社会成木的优势,才能积极妥善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和谐稳定的和平安XX建设的工作。

第五篇:

XX人民调解调研报告XX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群众自治、加强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XX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也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创造性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个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不仅在于有一批经验丰富、公道正直的优秀调解员,更在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制度创新,能否有效地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整体作战、规范化运作的体制,从制度方面挖掘潜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者队伍的力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一方的和谐稳定。

笔者在工作中尝试推行“团队联调制”,收到一定成效,在此将个人的思考与实践作一阐述,求教于诸同仁。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迅速,XX、年全市调解矛盾纠纷78000起,调解成功率95%,工作中也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人民调解员,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中排名连续数年名列前茅,成绩显著。

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应冷静地思考下一步该做什么,如何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向纵深、做的更好,这就需要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便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

作为一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者,以笔者的视角,我市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2、基层调解组织过于分散,调解能力未得到有效释放。

以我区为例,目前,各调解工作室分散于各街道、公安派出所、各专业调解室,人员过于分散,平时看上去调解员人数不少,但在应急处置时要用人时却发现人手不够,捉襟见肘。

摊子铺得过大,表面看来调解范围扩大,但实质上是调解能力和调解效率的下降,尤其是表现在处理重大矛盾纠纷方而。

2、纠纷的同质化,致使调解员业务特长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调解员各自擅长的领域也是不相同的。

各调解工作室面对的纠纷基木是同样的

(专业调解室除外),让不同擅长的调解员去调解基木相同的纠纷,必然是结果是其业务特长不能得到最大限度施展。

从整体上看,就会是工作波澜不惊、四平八稳,既难以打造自身的有特色的调解工作品牌,也不能在人民调解中形成攻坚克难的有力拳头,给地方党委、政府造成人民调解工作软弱无力的感觉,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形象。

3、有针对性的培训较少,难以造就个人调解能力突岀的优秀调解员。

这涉及到调解员的个人业务素养问题。

从我区的调解员从业背景来看,有社区主任、车间主任、企业的服务主管、退休的政法人员等,各自擅长不一。

从面对的纠纷来看,有的是说理型的,要以情动人;有的是说法型的,要释法止争;有的是二者兼顾,既要说理,也要说法。

从领域上看,有物业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治安纠纷等。

在扁平化的组织体系下,每个调解员面对的纠纷虽然种类繁多却又是同质化的,即使做了这样的培训也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团队联调制的意义

团队联调制,为“2+x”模式,即以骨干调解员为核心,配属辅助人员组成团队,专门攻克重大、疑难、专业纠纷,形成自身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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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联调制的产生,正是为了克服上面所述的基层人民调解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意义在于:

1、打破了各调解工作室相对封闭的状态,有效整合人力资源。

在原有的相对状态下,人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

通过团队联调制,将合适的人员整合在团队里,相互取长补短,团队的整体效能得到提升,产生了“2+22”的溢岀效应。

2、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优秀调解员的特长,提升调解效能。

针对不同的纠纷,选派不同的团队进行调解,充分发挥骨干调解员的自身特长,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就能够抓住矛盾的关键点,及时止纷定争。

3、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素养。

对团队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包括法律知识、实践技能、类案解剖,现加上充分的实战检验,团队成员的业务素养可以迅速提升,在处理同类纠纷时就可以做到游刃有余,有利于优秀调解员的脱颖而出。

4、有助于打造自身的调解品牌,最大限度地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解难。

群体性事件己经成为常态化,其中部分属人民调解范畴,不仅影响地方稳定,也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通过专业团队进行调处,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团队联调制的初步实践

案例。

某社区的业委会与小区的幼儿园因幼儿园用房的权属产生纠纷。

业委会主张幼儿园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其依据是开发商与物

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转移协议,写明幼儿园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据此要求幼儿园与签订租房合同,缴纳租金给业委会,否则,要求幼儿园撤出小区,由业委会另外聘请办学机构入驻。

幼儿园则主张,己经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不能随意废止,因此不能与业委会签订合同;业委会与开发商的产权之争不应影响幼儿园正常办学。

虽经街道、社区多次做工作,矛盾也未能得到有效处理。

因其中一方采取了过激行为,双方矛盾因此骤然激化,并发生肢体冲突。

分析。

这是典型的法律纠纷,涉及到合同法、物权法等,需要成立以擅长处理法律纠纷的调解员为核心的团队。

调处:

区调委会介入了解情况后,立即以调解员马XX(退休法官,擅长处理法律纠纷)为主,配属区法援中心律师、另一名调解员徐XX(退休检察官,擅长处理治安纠纷)。

在调解过程,又引入一名现任资深法官。

团队成立后,主要工作情况包括:

2、召开碰头会,进行调前分析;

2、确定主调人、各成员在调解中扮演的角色及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

3、接受业委会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包括为其免费进行诉讼代理;

4、请资深法官指导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诉讼风险评估。

结果。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调解员发现业主在购房时曾签署过一份承诺书,接受开发商制定的临时公约。

临时公约写明,幼儿园用房归开发商所有。

合同有相对性,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协议虽写明“幼儿园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但并不构成业主主张产权的依据。

对幼儿园用房的归属,相关法律也未强制性规定必须归全体业主所有。

经过诉讼风险评估,团队一致认为在现有证据条件下,业委会一旦诉讼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并将此结果告知业委会成员。

业委会表示接受,基本放弃产权之争。

调解员提出,对幼儿园在小区办学对业主造成的影响,可以另行组织调解。

至此,一场难解的纠纷基本平息。

点评。

对法律类的纠纷,调解员必须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些专业问题还必须邀请专家指导。

木案是一起复杂的法律类的群体型纠纷,区调委会及时成立以退休法官为核心的调解团队,配以法援律师、退休检察官,调解力量很强大,在背靠背的调解中做了很多释法工作,但由于一直没有掌握关键证据,调解工作走了一些弯路。

区调委会及时和法院联系,由法院指派一名擅长处理物业纠纷的法官协助工作。

正是在该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收集到了关键证据,本案的调解工作才迎来转机,业委会才会放弃产权之争,纠纷基本平息。

这是团队力量的一次充分展示,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将不断地摸索,进一步从制度方而予以完善,打造出自身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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