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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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百十三志八十八

《清史稿》卷一百十三志八十八

《清史稿》卷一百十三志八十八◎选举八

△新选举

新选举制,别於历代取士官人之法。

清季豫备,仿各国代议制度,选举议员,博采。

议员选举有二:

曰资政院议员选举,曰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

自辛丑回銮,朝廷锐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国考察,设考察馆。

命甄择各国政法,斟酌损益,候旨裁定。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诏曰:

“考察大臣载泽等回国陈奏,国势不振,由於上下相暌,内外隔膜;而各国所以富强,在实行宪法,取决公论。

今日惟有仿行,大权统於朝廷,庶政公诸,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以豫备立宪根底。

俟规模初具,妥议立宪实行期限。

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备立宪国民之资格。

”九月,庆亲王奕劻等遵旨核议釐定官制,以“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

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

请暂设资政院,以为豫备”。

诏如所议。

三十三年,改考察馆为编查馆。

八月,谕曰:

“立体,取决公论,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根底。

派溥伦、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妥拟院章,请旨施行。

”寻谕:

“各省应有采取之所,俾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

各省督、抚於省会速设谘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

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为议员。

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厕其间。

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

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由该局公推递升。

三十四年六月,资政院奏言:

“立宪国之有议院,所以代表民情,议员多由人民公举。

凡立法及豫算、决算,必经议院协赞,方足启国人信服之心。

大学云:

‘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

’孟子云:

‘所欲与聚,所恶勿施。

’又云:

‘乐以天下,忧以天下。

’皆此理也。

昔先哲王致万民於外朝,而询国危国迁,实开各国议院之先声。

豫备立宪,於明治四年设左、右院,七年开地方会议,八年立元老院,三年遂颁宪法而开国会。

所以筹立议院之基者至详且备。

谨旁考各国成规,揆以中国情势,酌拟院章目次,凡十章。

先拟就总纲、选举二章呈览。

”报可。

是月编查馆会同资政院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并议员选举章程。

奏言:

“立体之要义,在予人民以与闻政事之权,而使为行政官吏之监察。

东、西立宪各国,虽国体不同,法制各异,无不设立议院,使人民选举议员,代表。

是以上下之情通,暌隔之弊少。

中国向无议院之说,今议倡设,人多视为创举。

不知虞廷之明目达聪,大禹之建鞀设铎,洪范之谋及庶人,周官之询於外朝,古昔盛时,无不广采与论,以为行政之准那么,特未有议院之制度耳。

今将创设议院,假设不严定规那么,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流弊不可胜言。

中国地大民众,分省而治。

各省之政,主於督、抚,与各国地方之治直接国都者不同。

而郡县之制,异於封建,督、抚事事受命於朝廷,亦与各国联邦之各为法制者不同。

谘议局为地方自治与集权之枢纽,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上仍无妨国家统一之大权。

此日各省谘议局方法,必须与异日京师议院方法有相成而无相悖。

谨仰体圣训,博考各国立法之意,兼采外省所拟章程,参伍折衷,拟订各省谘议局章程,别为选举章程一百十五条,候钦定颁行。

”诏饬各督、抚迅速举办,实力奉行,限一年内一律办齐。

并谕曰:

“朝廷轸念民依,使国民与闻政事。

先於各省设谘议局,以资历练。

凡我士庶,当共体时艰,同摅忠爱。

於地方应兴应革之利弊,切实指陈。

於国民应尽之义务,应循之秩序,竭诚践守。

各督、抚当本集思广益之怀,行好恶同民之政,虚衷审察,惟善是从。

至选举议员,尤宜督率有司,认真监督,精择慎选。

编查馆、资政院迅将君主立宪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择要。

并将议院未开以前应筹备各事,分期拟议具奏。

俟亲裁后,即将开设议院年限,钦定宣布。

八月,编查馆、资政院会奏遵拟宪法议院选举法纲要,暨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

自本年起,分九年筹备。

其关於选举议员者,第一年各省筹办谘议局,第二年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成立,公布资政院章程,资政院选举。

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开院。

第九年始宣布宪法,公布议院法,暨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上、下议员议员选举。

谕令京、外各衙门依限举办。

先是资政院奏拟院章目次,第二章为选举。

宣统元年七月,资政院奏续拟院章,改订第二章目次为议员,专详议员资格、额数、分类、任期,而另定选举详细章程,以免混淆,从之。

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资格,由以下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

一,宗室王、公世爵;二,满、汉世爵;三,外藩王、公世爵;四,宗室、觉罗;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惟审判、检察、巡警官不与;六,硕学通儒;七,纳税多额人;八,各省谘议局议员。

定额:

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十人。

各省谘议局议员一百人。

类别为钦选、互选。

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钦选。

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

任期三年,任满一律改选。

九月,资政院会奏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疏言:

“资政院议员选任之法,大别为钦选、互选二者,各有取义。

而钦选议员名位有崇卑,人数有多寡,当因宜定制,取便推行。

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及外藩王、公世爵,阶级既高,计数较少,应开列全单,恭候简命。

宗室、觉罗,各部、院官及纳税多额者,合格人数,与议员定额比例,多少悬殊。

考外国上院制,敕任议员多经互选。

拟略师其意,於钦选之前,互选。

各照定额,增列多名。

好恶既卜诸舆情,用舍仍归於宸断。

其硕学通儒,资格确定较难,人数调查不易,互选势所难行。

拟略仿从前保荐鸿博之例,宽取严用,以蒐访之任,寄诸庶官。

抉择之权,授诸学部。

仍宽定开列名数,冀不失钦选之本旨。

以上各项,略采各国上院方法,为建设上议院之根底。

而资政院兼有下院性质,不能无民选议员,与钦选相对待。

特以谘议局为资政院半数议员之互选机关,谘议局议员本由各省合格绅民複选而来,那么谘议局公推递升之资政院议员,即不啻人民间接所选举。

公推递升之标准,不能不以得票多寡为衡。

但监督权属於督、抚,非经覆定,不令遽膺是选。

既与钦选大权示有区别,自与下院要义不相背驰。

”诏如所议行。

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宗室王、公世爵,列爵凡十二:

一,和硕亲王;二,多罗郡王;三,多罗贝勒;四,固山贝子;五,奉恩镇国公;六,奉恩辅国公;七,不入八分镇国公;八,不入八分辅国公;九,镇国将军;十辅国将军;十一,奉国将军;十二,奉恩将军。

按院章定额分配,自和硕亲王至奉恩辅国公十人,自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六人。

满、汉世爵,以满洲、蒙古、汉军旗员及汉员三等男以上以之爵级为限,按定额分配。

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

外藩王、公世爵,凡以下蒙古、回部、各爵:

一,汗;二,亲王;三,郡王;四,贝勒;五,贝子;六,镇国公;七,辅国公。

按定额分配。

内蒙古六盟,盟各一人;古四盟,盟各一人;科布多及所属蒙古各旗一人;青海所属蒙古各旗一人;回部一人;一人。

凡各项世爵年满三十岁以上,未奉特旨停止差俸,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请开去一切差使者,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

每届选举,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各该管衙门、理藩部,分别查明合格者,造具清册,於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

由院分别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

其宗室王、公,满、汉世爵,现任军机大臣,参豫政务大臣,及资政院总裁、副总裁者,无庸选充。

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行知各该衙门,修正清册。

按爵级或部落应选充者,奏请钦选补足之。

宗室、觉罗,凡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无以下情事者,得选充资政院议员:

一,曾处圈禁或发遣者;二,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三,吸食者;四,有心疾者;五,不识文义者。

其现任三品以上职官,审判、检察、巡警官,及现充海、陆军军人者,无庸选充。

按定额分配,宗室四人,觉罗二人,由各该合格人先行互选。

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师及奉天府行之。

京师以宗人府堂官为监督,奉天以东三省总督为监督。

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互选监督,照章。

设互选,掌调查互选人,管理投票、开票、检票等事宜。

由互选查明合格人员,造具互选人名册,先期呈由互选监督宣示公众。

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於宣示期内,呈请互选监督更正补入。

经批驳者,不得渎请。

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列名互选人名册者为限。

届期互选监督应亲莅投票所,或派员监察之。

互选人应亲赴投票所自行投票,用记记法。

互选人有因职务或因疾病、事故不能亲赴投票者,得就互选人内委讬一人代行投票,应由本人亲书密封署名画押,连同委讬凭证,送致受讬人。

该受讬人应将密封及委讬凭证临时向互选监督呈验,方许代投。

以得票较多数者为中选。

互选中选人额数,各以议员定额之十倍为准。

互选告竣,互选监督即日将中选人名榜示投票所。

不原应选者,得於三日内呈明互选监督撤销,将得票次多数者补入。

互选造具中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监督咨送资政院,由院将中选人名及得票数目,於选举年分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

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中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

本届中选人数缺乏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临时互选,一切照寻常互选。

各部、院官,以以下各官为限:

一,内阁侍读学士以下,中书以上;二,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庶吉士以上;三,各部左、右参议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四,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及监察御史。

各官以年满三十岁以上,具以下资格之一,得选充资政院议员:

一,现任实缺者;二,曾任实缺未休致、革职者;三,奉特旨署理或奏署者;四,奉特旨候补、补用、选用或学习行走者;五,其馀候补满三年以上者。

由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师行之,以都察院堂官为监督。

互选中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之五倍为率,各部、院官选充资政院议员者,於院内职权,本衙门长官不得干预。

其因升转降调致失原定资格者,即同时失资政院议员之资格。

所有互选、奏请钦选、补足缺额各方法,与宗室、觉罗选举同。

硕学通儒资格凡四:

一,不由考试、特旨赏授清秩者;二,著书有裨或学术者;三,有入通儒院之资格者;四,充高等及专门学堂主要科目教习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凡年满三十岁以上,具前列资格之一,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

每届选举,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学部,由部通行京堂以上官、翰林、给事中、御史、各省督、抚、提学使、出使各国大臣,各蒐访一人或二人,开具事实,保送学部审查。

择定合格得保多者三十人,作为硕学通儒议员之被选人。

於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

由院将被选人姓名及原保人姓名官职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

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被选人照章奏请钦选补足之。

本届被选人数缺乏议员缺额之三倍时,应另行保送。

纳税多额人,以以下资格为限:

一,男子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选民权者;二,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在所居省分占额较多者。

凡具此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得选充资政院议员。

由合格人先行互选,於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各省城行之,以布政使或民政使为监督。

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省督、抚,照章。

互选监督会同商务总会总理、协理,遴派互选。

互选方法与普通互选同。

互选人额数。

每省以人为限。

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数三分之一者为中选。

互选中选人额数,以互选人额数十分之一为率。

如中选人缺乏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

其得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中选人。

中选人不原应选,得呈明互选监督撤销,以候补中选人依次递补。

互选造具中选人及候补中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由互选督申送本省督、抚,各督、抚将中选人姓名及得票数目咨送资政院,由院开单,於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

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中选人开单奏请钦选补足之。

本届中选人缺乏议员缺额之三倍时,以候补中选人递补。

候补中选人数不敷时,临时互选。

各省谘议局互选谘政院议员,按定额分配:

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黑龙江二人,顺直九人,江苏七人,安徽五人,江西六人,浙江七人,福建四人,湖北五人,湖南五人,山东六人,河南五人,山西五人,陕西四人,甘肃三人,二人,四川六人,广东五人,广西三人,云南四人,贵州二人。

互选於选举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谘议局行之。

以督、抚为监督。

每届互选,资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互选监督,照章。

届期互选监督亲莅监察之。

投票、开票、检票等事,由谘议局办事处管理。

適用普通互选规那么,互选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以该省谘议局议员为限。

投票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过互选人半数者为中选。

互选中选人额数,以各该省议员额数之二倍为率。

如中选人缺乏定额,就得票较多者,令互选人再行投票,以足额为止。

其投票及格、额满见遗者,作为候补中选人。

谘议局办事处造具中选人及候补中选人名册,连同票纸,呈送互选监督,覆加选定,为资政院议员。

不原应选者,得呈明互选监督辞退,依次将本届中选人及候补中选人覆加选定补充。

不敷选充者,临时互选。

选定后,由互选监督造具名册,连同中选人及候补中选人原册,咨送资政院。

凡选充资政院议员者,不得兼充本省谘议局议员,有缺额时,由院行知该省督、抚,覆加选定补充,或临时互选。

此资政院议员钦选、互选方法之概要也。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议员之选任,用複选举法。

複选之别於单项选择者,单项选择迳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複选那么先由选举人选出假设干选举议员人,更令选举议员人投票选出议员是也。

谘议局议员定额,因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酌各省取进学额及漕粮多寡以定准那么。

奉天五十名,吉林三十名,黑龙江三十名,顺直百四十名,江宁五十五名,江苏六十六名,安徽八十三名,江西九十七名,浙江百十四名,福建七十二名,湖北八十名,湖南八十二名,山东百名,河南九十六名,山西八十六名,陕西六十三名,甘肃四十三名,三十名,四川百零五名,广东九十一名,广西五十七名,云南六十八名,贵州三名。

京旗及各省驻防,以所住地方为本籍。

但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得於顺直议员定额外,暂设专额十名;各省驻防得於该省议员定额外,每省暂设专额一名至三名。

选举权之规定,用限制选举法。

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五岁以上,具以下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

一,在本省地方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

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满五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之规定及其限制:

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

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三,营业不正者;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五,吸食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

其有所处地位不適於选举议员及被选举为议员者:

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师;五,学堂肄业生:

均停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

谘议局设议长一,副议长二,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

设常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二为额,用连记投票法,一次互选。

凡议员三年一改选,议长、副议长任期同。

常驻议员任期限一年。

议长因事出缺,以副议长递补。

副议长出缺,由议员互选充补。

议员出缺,以複选候补中选人依次递补。

议员改选,再被选者得连任,以一次为限。

议员非因以下事由,不得辞职:

一,确有疾病,不能担任职务者;二,确有职业,不能常驻本省境内者;三,其馀事由,经谘议局允许者。

凡选举区域,初选举以厅、州、县为选举区,複选举以府、直隶厅、州为选举区。

直隶厅、州及府之本管地方,均作为初选区。

直隶厅无属县者,以附近之府为複选区。

初选区,厅以同知、通判,州、县以知州、知县为初选监督。

複选区,府以知府,直隶厅、州以同知、通判、知州为複选监督。

府、直隶厅、州作为初选区者,得遴派教佐员为初选监督。

初选、複选均设投票、开票、、监察员假设干名。

不拘官绅,监察员以本地绅士为限。

初选区选举人名册及中选人姓名票数,由初选监督申报複监督;複选中选人姓名票数,由複选监督申报督、抚,分别咨报资政院、立案。

选举年限,三年一次,以正月十五日为初选日期,三月十五日为複选日期。

凡初选举,初选监督按地方广狭、人口多寡、分划本管区域为假设干投票区,分设选举调查员,按照选举资格,详细调查,将合格选举人造具名册,於选举期六个月以前,呈由複选监督申报督、抚,并宣示公众。

如本人认为错误遗漏,得於宣示期内呈请初选监督更正。

初选中选人额数,按照议员定额加多十倍。

各初选区应出中选人假设干名,由複选监督分配。

投票用无记法,其有写不依式者,夹写他事者,字迹模糊者,不用颁纸者,选出之人不合被选资格者,作为废票。

以本区应出中选人额数除选举人总数,所得半数,为中选票额。

得票不满中选票额以上者,不得为初选中选人。

複选由初选中选人齐集複选监督所在地行之。

複选中选人,即为谘议局议员。

各複选区应得议员假设干名,由督、抚按全省议员定额分配,投票中选,一切与初选同。

关於选举之变更,如选举人名册有舞弊、作伪情事,或不遵定章,被控判定确实者,初选、複选均无效。

中选议员有辞任、或疾病不能应选,或身故,或被选资格不符,中选票数不实,被控判定确实者,其中选无效,各以候补中选人递补。

如选举人确认人员不遵定章,有舞弊、作伪证据,或中选人被选资格不符,中选票数不实,及落选人确信得票可中选而不与选,候补中选人名次错误、遗漏者,均得向该管衙门呈控。

限自选举日起三十日,凡选举诉讼,初选向府、直隶厅、州衙门,複选向按察使衙门呈控。

各省已设审判厅者,分别向地方高等审判厅呈控。

不服判定者,初选得向按察使衙门,複选得向大理院上控。

限判定日起三个月。

已设审判厅者,照审判厅上控章程。

选举人及选举人、选举关系人,有违法行为,分别轻重,处以监禁、罚金有差;二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得为选举人及被选举人。

专额议员选举人及被选举人,以京旗及驻防人员为限,选举及被选举资格,与谘议局普通议员资格同。

各省驻防专额议员之数,视该省驻防取进学额全数在十名以内者设议员一名,名以内设二名,名以外设三名。

初选中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十倍之数为准。

複选中选人额数,以议员定额为准。

调查选举人名册,由督、抚会同将军、都统,於京旗及驻防人员内,各酌派选举调查员。

中选、改选、补选及诉讼、罚那么各事,均照谘议局选举章程。

此各省谘议局议员初选、複选方法之概略也。

各省谘议局选举,宣统元年各督、抚次第奏报。

於九月初一日,召集开会,互选资政、谘议员。

二年四月,资政院奏请钦选各项议员,奉敕选定。

以八月日为召集期,九月初一日,资政院第一次开院礼。

监国摄政王代行莅选,颁谕嘉勉议员。

三年九月,遵章第二次召集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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