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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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5篇》

《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5篇》

第一篇:

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审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审计程序,及时纠正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由办公室负责。

三、行政执法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效执法证件;

(三)审计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审计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计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失职行为;

(六)审计人员是否按规定严格保守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秘密;

(七)对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

(八)其他应监督的内容。

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性1

的监督检查。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xx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xx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xx直机关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

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

由本区制定的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

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专项规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

执法依据、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取证材料、向区人大所1

作的各种工作报告、查处的部分案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

专项统计报告、审计情况报表、年鉴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

本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局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审计公示

(一)审计前公示

1、每个项目审前必须将审前的有关情况在被审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由审计组拟稿、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行。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的审计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实施时间及地点、审计组成员、分管项目领导人、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事项。

3、公示文告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在被审计单位适当地方张贴,欢迎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向审计组、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接受查询和监督。

(二)审计后公示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一些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批后向社会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审计项目及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事项;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

3.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报经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审批同意。

公布审计结果必须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并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审计机布审计结果准则》,公示文稿由审计组根据局的意见拟稿,报局领导审核签发。

4.公示的审计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工作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和建议。

5.公布审计结果可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公布的范围采取广播、电视、会议、通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

(三)审计纪律公示

1.每个项目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一并将《xx审计局加强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送被审计单位,让被审计单位支持、监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

2.局将组织人员在审中进行检查和间后进行回访,检查了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三、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的处理

对群众反映的被审计单位、个人执行财经纪律和审计人

员执行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的情况以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组、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局应根据反映情况的范围和内容,采取要求审计组结合审计进行核查、立即另组织人员查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报告等措施,并根据查实情况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信息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分管领导负责复核,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公开;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政府及保密等有关部门确定同意后公开。

(二)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程进行书面记载,主要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和审查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日期以及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三)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甘井子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关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和处理、处罚意见。

第一章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一条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三)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负责区管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和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区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执法权限、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内容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对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审计机关。

第三章执法类别

第十六条执法类别。

审计行政执法。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执法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区委、区政府审计任务建议书,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和市审计局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四)审计方案经审计组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五)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六)实施审计时,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七)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八)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审计组一般在60天内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局。

(九)审计报告经复核人员复核后由主管局长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十)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专题报告。

6、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审计决定决定前,就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

(十一)被审计单位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审计局和区政府申请复议。

(十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

(十三)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报告区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十八条审计听证程序:

(一)审计机关在作出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以上罚款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在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二)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对符合审计听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三)审计听证会应当指定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听证会主持人、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审计机关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五章审计纪律和违纪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三)不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不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不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违规泄露审计工作内情,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五)按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免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和规定,简称“八不准”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时,要据实支付。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如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纠正错误,作出书面检查;

(二)实行诫勉;

(三)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四)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经济赔偿的,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我局将通过审计行政复议和审计行政诉讼、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检查及有关单位、人员举报等环节和方式,发现审计人员执法过错行为。

第二十三条我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为86801113。

第二十四条成立局审计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领导小组组长:

于志军,成员:

梁作君、潘义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对本部门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上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执法人的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二、

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或执法不当的材料,报本局行政负责人进行审查,然后交执法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对执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局制定的《错案追究制度》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对错案责任人和有下列执法违法、违纪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1、截留、私分、使用、损毁罚没物品的;

2、对不使用省统一制定的罚没款发票和没收财物单据的:

3、在执法中为牟取私利,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截取私分罚没款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篇:

xx审计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xx审计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提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明确职责和任务,促进岗位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和效率、质量的责任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效率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局领导评议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的标准、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标准和内容

项目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每个档次分别为:

好90—100分、较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60分以下。

考核标准内容如下:

1.审计项目完成时间情况。

满分10分。

按规定工作时限完成的得满分,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时间的外,每延长一天扣一分,扣完为止。

将审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两种类型,一般项目从审计进点到向被审计单位送出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则上控制在20工作日(其中外业10个工作日,内业10个工作日),最长不得突破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时间须经局研究批准。

特殊项目在立项时由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一般项目规定的最长的时间上再给予增加10—20个工作日。

2.审计规范化情况。

满分60分。

不存在所列情况时不

1扣分.审计方案(5分)。

①按规定进行审前调查(2分);②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批准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1分);③审计实施方案要素齐全、内容具体、操作性强(2分)。

审计方法手段(2分)。

采用了内部控制测试、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风险评估、抽样审计、分析性复核、延伸审计、审计调查、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和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和手段。

审计证据(5分)。

①按规定方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1分);②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2分);③审计证据有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分)。

审计日记(5分)。

①审计人员逐日编写审计日记(1分);②审计日记要素齐全(2分);③审计日记内容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实施全过程(2分)。

审计工作底稿(5分)。

①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1分);②审计工作底稿要素齐全,内容完整(2分);③审计工作底稿有必要、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1分);④审计组长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1分)。

审计文书(19分)。

①审计通知书格式规范(1分);②审计组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了审计报告(1分);③审计报告如实、完整地反映审计成果(2分);④审计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2分);⑤审计认定事实清楚,数据确凿,表达准

2确(2分);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定性准确(2分);⑦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正确并引用内容齐全(2分);⑧出具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适当(2分);⑨审计处理处罚适当(2分);⑩建议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意见适当(1分);⑩审计规定按规定时间给予落实(1分);⑩审计法律文书适用正确、格式规范(1分)。

审计程序(9分)。

①按规定时间要求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1分);②按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承诺(1分);③审计报告按规定征求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1分);④根据征求的意见,作了修正或说明,向局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1分);⑤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规定告知并根据被审单位要求组织了听证(1分);⑥按规定进行了三级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意见(2分);⑦按规定组织小组人员对审计报告的草拟和上报进行讨论并形成记录(2分)。

审计纪律(5分)。

①按照法定职权实施审计(2分);②按照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廉洁从审(2分);③遵守审计保密规定(1分)。

审计档案(5分)。

①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齐全,归档及时(1分);②审计档案内在质量较高,没有明显错、漏,卷面整洁(2分);③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列,装订规范(2分)。

33.审计揭露问题和取得成效情况。

满分30分。

审计揭露问题(20分)。

①查清被审计单位主要情况,揭露问题比较突出(15分);②揭露违规违纪金额比较大,缴入国库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或者揭露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移送纪检、司法机关查处的(5分)。

审计结果利用(10分)①审计结果能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分析原因并从客观制度上提出堵塞漏洞管理的意见和建议(6分);②提出审计建议得到采纳,促成区及部门废除或修改、制定规章制度的;审计结果报告得到区领导的批示;审计结果被区及上级部门采用。

单项记分,符合一项以上的4分。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采取项目小组自评、考核领导小组抽查。

两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班子审查的方式进行。

1.自评。

每年一月上旬,各项目小组要写出上年度负责的审计项目的小结,并填写好项目年度考核自评表,上交局审计项目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2.检查。

由局审计项目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阅,并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向全局人员通报。

3.两评议。

由局领导和其他成员(群众)根据自评和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参照评分标准采取无记名方式,

4分别对每个审计项目进行评定档次。

具体计算方法为。

①局领导和群众评议分别采用加权平均法的方法计算:

平均值=【(95×好票数)+(85×较好票数)+(65×一般票数)+(45×较差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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