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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

  篇一: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法律依据

  

(一)买卖合同解释(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计算方法

  

(一)单利的计算方法:

  例如:

甲与乙20XX年7月7日约定乙必须于8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元,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20XX年11月2日,乙未付款,甲诉至法院。

计算至起诉日的方法:

银行基准利率:

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是%。

  罚息利率标准:

按加收50%计算。

  逾期天数:

84天。

  逾期付款损失:

1000000××÷360×84=19600

  *加收50%的日利率:

×(1+50%)÷360≈

  

(二)银行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利息利滚利)

  例如:

20XX年7月7日,甲欠乙110万,其中利息10万,还款日期8月10日,计算至20XX年11月2日的利息:

  本金产生的利息:

1000000××÷360×84=19600利息计算复利:

  第一天:

100000×=23

  第二天:

(.00529

  100000+23)×=23

  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

司法解释使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词,并没有使用“利息”,因此,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不受“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限制。

当事人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就是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双方都能能够预见到违约的后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此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XX]251号20XX-01-3014:

4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XX年1月1日(含20XX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XX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篇二:

举例说明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逾期利息应如何算

  篇一:

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刘小庚黄静

  发布时间:

20XX-07-1411:

12: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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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情】

  20XX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

20XX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XX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分计。

另,20XX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分歧】

  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

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

以原告要求按月息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四倍利率为:

  %÷12×4=%。

即月息为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分,超过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

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

  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20XX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XX)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

“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XX]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作者单位: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篇二:

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

  【案情】

  20XX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

  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

20XX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XX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分计。

另,20XX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分歧】

  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

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

以原告要求按月息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四倍利率为:

%÷12×4=%。

即月息为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分,超过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

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

  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20XX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XX)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20XX)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

“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XX]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篇三: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关键词】: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孙银亮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款,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违约。

因为民间借贷是在借款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则代表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

  约责任的规定,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支付标准还存在较大分歧,且各地处理也存在差别。

笔者结合自己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各地的处理意见,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的几种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做出自己的分析。

  一、既无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

  关于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合同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款是法律条文对逾期利息最直接的规定,但该条文并未详细规定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仅规定支付标准为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但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前提下,逾期利息该如何支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应该如何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该种情形下对逾期利息的规定与江苏高院的会议纪要是相同的,笔者也赞同在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的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双方是不是可以任意约定逾期利息呢?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院的该条款是关于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的限制,即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人可能会提出来逾期利息已经不单纯是利息,而是带有违约性质的一种赔偿,逾期利息的约定不应当受到最高院关于利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款可以得出违约金也不可约定过高,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过高的标准是什么呢?

或许可以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找到答案,该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是关于对损害赔偿的标准的规定,即一方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可以以该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衡量,因为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受害者,惩罚违约者,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因另一方违约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否则就有悖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因此,笔者认为,逾期利息的约定应当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应该指的就是双方关于期内利息的约定,因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只有期内的利息才是可以预见到的收益。

故笔者认为最高院

  做出的上述司法解释对期内利息做出限制性规定则也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逾期利率约定是否过高也是以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的,那么超出这个标准的,自然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三、双方约定了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如何处理

  既然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金,如果期内利息约定过低,且双方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那逾期利息又该按照何种标准呢?

如果按照期内利息计算不但不能弥补出借方的损失,也不能对违约方起到惩罚措施,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人民银行(银发)[20XX]第251号通知第三条: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从上述司法解释及银行规定可以看出,逾期利息可以在期内利息的基础上上浮30%-50%。

但是笔者认为,上浮过之后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是按照上述标准审理此类案件的。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

“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篇三: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关键词】: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孙银亮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款,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违约。

因为民间借贷是在借款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则代表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支付标准还存在较大分歧,且各地处理也存在差别。

笔者结合自己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各地的处理意见,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的几种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做出自己的分析。

  一、既无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

  关于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合同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款是法律条文对逾期利息最直接的规定,但该条文并未详细规定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仅规定支付标准为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但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前提下,逾期利息该如何支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对于民

  间借贷中没有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应该如何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该种情形下对逾期利息的规定与江苏高院的会议纪要是相同的,笔者也赞同在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的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双方是不是可以任意约定逾期利息呢?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院的该条款是关于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的限制,即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人可能会提出来逾期利息已经不单纯是利息,而是带有违约性质的一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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