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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

协会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

  篇一: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川农大校人发XX25号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XX28号)以及《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XX97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来自:

校园生活:

协会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制聘用人

  员岗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臵,每个岗位每学年授课不少于160学时。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设臵。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不占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学校实行总额控制。

各类项目经费在30-49万元可设1个岗位;50-99万元可设2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3个岗位。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按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的20—30%核定。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第六条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臵。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臵岗位。

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

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臵聘用工勤人员。

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1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

  第八条教学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或博士学位,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和技术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十条工勤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48岁,男不得超过55岁。

按不同工种确定相应的具体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具有专科或本科学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三、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工会教代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合同制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各类别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经人事处同意,后勤与服务部门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可不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招聘可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科研项目招聘可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面试。

其他岗位招聘由用

  人单位组织面试初选,原则上按不低于1:

2确定推荐人选,在此基础上由人事处负责安排统一组织考核面试。

  第十四条各单位面试的评委由5-7人组成,学校面试的评委由9-11人组成,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同意方可通过。

面试通过人员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工勤岗位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助理岗位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拟聘人员需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费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三方聘用合同。

  四、级别与待遇

  第十六条助理岗位设臵七个等级,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一级至三级岗位职数,聘用特别优秀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基本条件直接认定等级。

每年1月开展已聘助理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一级至三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四级至六级由人事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助理岗位各等级工资待遇参照相应等级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标准执行(表一)。

教学和实验助理按承担教学工作量计发教学酬金,科研、技术、管理和政工助理按月发放坐班津贴。

  表一各级助理岗位申报基本条件及工资标准

  注:

原具有专科学历者在七级岗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六级岗。

  第十八条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定级标准参见表二。

表二未列出的工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认定其岗位等级,聘用特殊技能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第十九条工勤岗位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各项具体标准见表三。

寒暑假期间暂停工作的工勤人员只按每天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人事处每年1月进行已

  篇二: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

  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

  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XX〕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合同制员工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初次聘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内其他类别岗位或高一级岗位(含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符合条件并应聘成功者,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及待遇。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合同制员工首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其他平-2-

  级管理岗位。

  第十条学校原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可应聘合同制岗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聘用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工资、保险及福利

  第十一条合同制Ⅰ类人员享受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津贴政策及福利待遇。

  Ⅱ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人员的学历条件等,参考市场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后由学校审核确定,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热费补贴和其他校内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租住教工单身宿舍。

  第十二条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及学校同意,Ⅰ类人员可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Ⅰ类人员只能申请报考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

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未经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提前解除合同。

  Ⅱ类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第十四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以及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用人方式,学校将根据整体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一定程序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竞聘到学校副处级(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

  -3-

  2.在学校科级(高级主管)岗位工作满六年的。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封存、转移等工作,负责合同制员工工资审核发放、年度考核的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员工工作职责的制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校规校纪、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日常教育,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以及工会、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负责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

各单位应强化合同制员工(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重视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除、终止合同。

  

(一)合同制员工试用期结束前2周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二)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在聘期结束前45天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合同制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聘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附则

  -4-

  第十九条合同制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含已按《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的人员)按Ⅱ类人员管理。

符合Ⅰ类人员聘用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按Ⅰ类人员重新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的合同制员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XX〕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其他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外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XX〕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出版社、科技园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后勤集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字〔XX〕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5-

  篇三: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

  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

  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

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

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

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

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

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

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

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

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

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

  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

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

人事管理编外聘用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XX年12月19日印发校对:

姜广利(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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