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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监理细则.docx

爆破监理细则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二章监理依据

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2《爆破安全规程》(6722-2003)。

2.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0319-2000)。

2.4公安机关对本工程《爆破设计方案》的批文。

2.5本工程的《监理规划》

2.6依法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爆破施工合同文件。

第三章爆破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

3.1对爆破专业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

3.1.1爆破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破证书。

3.1.2爆破专业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

3.1.3爆破专业分包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3.2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

施工人员是指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爆炸物品具体操作的安.

全员、爆破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2.1主要规定和要求:

(1)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爆破工作的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的安全作业证;爆破时设计人或审核人至少一人在岗,否则不能进行爆破。

(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b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3.2.2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的工作经历及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

(2)对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

(3)对从事爆破器材保管、发放、加工、使用工作的施工人员的相关作业证(爆破员证、安全员证、爆破器材保管员证)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可后,上述人员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3.3对爆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3.3.1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布孔的形式及间距、孔径及单孔装药量、最大齐爆量、振动波、最大飞石距离、火工材料临时库房的设置、覆盖措施、应急预案等,主要审查其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措施是否可行等。

3.3.2经监理单位初步审查后,爆破专项方案应报业主并报公安机关论证和审批,在实际爆破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经公安机关审批的最终方案执行。

3.3.3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设计和一般变更设计。

(1)重大变更设计的内容包括:

边坡角度的改变、爆破范围、爆破参数重大调整、爆破方法变更以及对爆破工程构成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一般变更设计的内容包括:

个别炮孔装药量调整、局部炮孔位置调整、经试爆后的装药量调整等的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如有重大变更设计,必须及时经评估单位评估并向原设计批准公安机关递交变更设计申请报告,并注明变更的原因、位置、范围以及相关资料。

同时抄报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变更后的评估报告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批文,组织人员进行变更设计施工。

第四章爆破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4.1火工材料的检验:

火工材料主要包括雷管、炸药等。

4.1.1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火工材料。

4.1.2火工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爆破器材的外观、出厂证、合格证进行检验,并认真填写火工材料质量检验单和进场数量清单。

4.1.3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火工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延期试验,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进行检查(厂方提供数据),对起爆器和导线的可靠性试验。

4.1.4未经核查认可的火工材料和爆破器材,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火工材料应及时清退出场。

4.2火工材料的保管和发放:

4.2.1在现场的临时存放库房应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临时存放库房应按规定划定警戒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2.2在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保管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管员证》。

(2)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4.3对火工材料的领取使用要求:

4.3.1使用火工材料,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领取的火工材料必须完全在本工程施工现场内使用,严禁藏匿和外带,未使用的火工材料必须及时退还库房,领用和退还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3.2爆破员领取火工材料,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

4.3.3火工材料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

4.3.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4.3.5监理工程师应对爆破器材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如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在上述工作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正、整改的指令。

4.4试爆

4.4.1施工前必须通过试爆,检验有关爆破参数的设计值,合理调整相关的爆破参数,避免爆破产生的危害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和影响,同时爆破后的石料应力争符合回填的材料要求,减少爆破石料的二次处理。

天,施工单位应将《爆破试验方案》和《安全警戒方案》、试爆的具体3在试爆前4.4.2.

时间和位置报监理单位和业主,试爆应按照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方案中的爆破参数进行爆破作业,试爆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盲炮等现象。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指挥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试爆后,爆破技术人员应在《试验记录》详细记录试爆参数和试爆结果,对试爆结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爆《试验记录》。

4.5钻孔

4.5.1所有钻孔,需由爆破技术人员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标明炮眼位置、深度、角度及方向,遇有与设计不相符合的,要及时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

4.5.2在靠近危险地段钻孔时要有必须的安全措施,当发现险情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4.5.3严禁在残眼上钻孔。

4.5.4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对炮孔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标明位置、数目、深度,对于过深、过浅、过偏等不符合规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4.6装药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爆破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经审批方案的一次起爆药量、起爆顺序、微差间隔时间等执行,

4.6.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并对钻孔最小抵抗线的复核,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堵塞。

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

4.6.2装药作业应做好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的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装药前应按装药结构图核对和领取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的药包重量、雷管段号必须4.6.3.

符合装药结构图。

4.6.4装药现场严禁烟火和电磁辐射,并严格做好装药区域警戒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入内;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6.5应使用木质炮棍或竹棒装药,严禁使用铁钎。

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之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4.6.6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

4.6.7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得进行装药工作。

4.6.8对装药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并填写旁站记录。

4.6.9如发现在施工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正、整改的指令。

4.7填塞

4.7.1孔内装好设计药量后都应该进行填塞,严禁无填塞爆破。

填塞长度宜大于底盘抵抗线与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并采取覆盖等控制飞石的有效措施。

4.7.2必须保证填塞质量,严禁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作填塞材料,应使用木质炮棍或竹棒捣鼓填塞材料,严禁使用铁钎。

4.7.3炮孔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损伤导爆管。

4.8起爆

4.8.1起爆网路均应使用经现场检验合格的起爆器材;起爆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坏的部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穿过该部位的网路。

4.8.2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4.8.3宜采用毫秒延时复式爆破网路,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方案规定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震措施。

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4.8.4.

后,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4.8.5爆破施工中应设置爆破技术、安全警戒、人员撤离和应急抢险救护等职能组,职能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由爆破负责人确定,各职能组应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工作。

(1)爆破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收集气象预报资料、宏观观察气象变化。

避免在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实施装药爆破。

(2)起爆站必须设立在安全地点。

(3)爆破负责人检查起爆前的各项工作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起爆指令。

(4)爆破后必须等待设计要求规定时间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现场检查。

(5)爆破人应在爆破后进入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向爆破负责人提出正式报告,爆破负责人在收到报告并确认安全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令。

4.9盲炮处理

4.9.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4.9.2因为联线不良、错连、漏连或者经检查认起爆网络完好,可以重新起爆的,重新联机起爆。

其它原因造成盲炮,可打平行孔重新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

可用木、竹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9.3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4.9.4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9.5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从盲炮中收集的未爆炸药和残留雷管,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盲炮数目、炮孔方(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4.9.6.

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五章安全警戒和防护

5.1在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使邻近建(构)筑物受到损伤的场所进行爆破时,必须对爆破体进行防护,以防止飞石危害。

5.2切实按方案做好孔口的防护措施。

防护材料,应便于固定、不易抛散和折断形成新的危险源并能防止细小碎块的穿透飞出。

5.3防护范围,应大于炮孔的分布范围。

5.4防护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保护起爆网路;

(2)仔细检查,严防漏盖;

(3)捆扎牢固,防止覆盖物滑落和抛散;

(4)分段起爆时,防止防护物受先爆药包影响,提前滑落、抛散。

5.5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5.6成立爆破安全警戒指挥小组,加强爆破警戒工作,在爆破时必须将警戒范围内的无关人员清除出场。

爆破前,召开有关单位的协调会议,明确爆破时间。

做好安全施工的宣传工作,张贴安民告示,告知爆破警戒信号。

5.7警戒距离按设计划定。

严格定时爆破,规定爆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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