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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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程的学期最终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为30%-40%。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合格的课程,不获得学分。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经本校确认后,可记入本人总学分。

第七条每学期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自修有关课程,每学期限自修一门课程。

自修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实验、作业等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

以下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重学。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生未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字样,不能参加补考。

缺考课一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缺考达两门以上者(含两门),给予记过处分。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处分;有考试严重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重学机会。

第十条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进行缓考。

考试随补考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能补考,可给重学机会。

第十一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自修者除外),考勤列入平时成绩,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获得批准。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无故缺课(含请假未被批准的),根据所缺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所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课”,该课程应当重学。

包含实验内容的课程,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须重学。

第十二条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75%,可视为所有学期的公共英语成绩合格。

全国大学英语等级四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60%,第一、二学年《大学英语》成绩若有不及格可视为及格。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能力考试专科生,第一学年《大学英语》若有不及格可视为及格。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即省级考)二级(含二级)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者,第一学年《计算机基础》若有不及格可视为及格。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考试评分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期末考试则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由考试中心与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共同查阅。

任何教师不能擅自改分,确有差错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十四条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

补考课程的试卷要求、难易程度与正常考试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及格者,成绩记入补考栏。

补考不及格者在校期间可重学两次。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发给其他专业结业证明书或者单科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学。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上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下一学年课程进行考试,成绩每门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允许跳级。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或超过5门者,

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

2、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

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

留级者可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毕业资格,经学校批准,可继续跟班学习,发结业证书。

(四)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学。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重学两次。

第一次安排在补考后,第二次安排在毕业前的学年。

无故不参加第一次重学的无资格参加第二次重学。

重学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如果重学人数较多可单独开班。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二级学院/转专业;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二级学院、转专业要求。

(三)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二级学院确定,并参加考核核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二级学院/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跨录取批次转专业;

(六)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有特殊要求专业;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由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接受的二级学院应当于每年四月第二周向教务处报送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由教务处确认后公布。

(三)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在每年四月第三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拟转入二级学院会签,教务处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五月第二周的星期六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考核。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到时不参加者此次申请作废。

教务处于五月第四周公布转二级学院考核通过者名单。

(四)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及有关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次。

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六)凡申请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二级学院学习和考试,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七)接受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和转换。

转出二级学院在跨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籍卡上注明学生跨二级学院转专业情况,留存复印,并于新学年注册前将原件移交给转入二级学院。

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相关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八)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会签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申请转入本校学生,必须出具所在学校同意函、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及学生在校鉴定,并经教务处审批、盖章。

因病转学者另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由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时间从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奖学金;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如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书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并应当达到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按原规定已办理休学手续的,按原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或超过8门者,

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8学分者,

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

(三)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四) 休学期满,二周内无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五)第二次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的;

(六) 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近亲属,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近亲属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当自学校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各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退学的学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毕业资格,经学校批准,可继续旁听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因有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修专业的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实习不及格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如结业后补做实习,可由实习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以内未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补做实习,以后不再准许补考、补做。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照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经2005年8月8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厅备案批准后,于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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