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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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Companynumber: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集贸设施规划

8附则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1.0.7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1.0.8城市近郊村镇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

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

分类和代号

2.1.1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村镇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社会保障。

2.1.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类)分为七大类,分别为C1—行政管理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C6—集贸设施用地;C7—社会保障用地。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需进一步划分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宜执行本导则2.1.3条。

2.1.3在C1行政管理用地中,宜分为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用地;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用地;C13—市场管理、税务管理、市容管理等各专项管理机构用地;C14—经济、中介机构用地。

2.1.4在C2教育机构用地中,宜分为C21—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C22—小学用地;C23—初级中学用地;C24—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用地;C25—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培训和专科院校用地。

2.1.5在C3文体科技用地中,宜分为C31—文化娱乐用地;C32—体育用地;C33—图书科技用地;C34—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

2.1.6在C4医疗保健用地中,宜分为C41—医疗保健设施;C42—防疫与计生设施;C43—疗养设施用地。

2.1.7在C5商业金融用地中,宜分为C51—旅店、饭店及旅游设施用地;C52—商店、药店、超市用地;C53—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用地;C54—理发、洗衣、劳动服务等用地;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用地。

2.1.8在集贸市场用地C6中,宜分为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用地;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用地;C63—畜禽、水产品市场用地。

2.1.9在社会保障用地C7中,宜分为C71—残障人康复用地;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用地;C73—养老服务站用地。

分级配置

2.2.1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其中乡镇包括中心镇以外的一般建制镇和乡。

2.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中确定的级别配置,对个别需要调整级别的,要经过充分论证。

2.2.3中心镇、一般镇和乡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镇区或乡驻地外,还应服务于镇(乡)域。

服务范围超过镇(乡)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其服务范围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2.2.4中心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于本村外,还应考虑为周围村庄服务。

2.2.5基层村的公共服务设施指服务于本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

2.2.6各级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表的基本要求。

表1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置一览表

类别

项目

中心镇

乡镇

中心村

基层村

C1

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

/

/

C13、建设、市场、土地等管理机构

/

/

C14、经济、中介机构

/

C2

C21、幼儿园、托儿所

C22、小学

C23、初级中学

/

/

C24、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

/

/

/

C25、职教、成教、培训、专科院校

/

/

/

C3

C31、文化娱乐设施

C32、体育设施

C33、图书科技设施

C34、文物、纪念、宗教类设施

C4

C41、医疗保健设施

C42、防疫与计生设施

/

/

C43、疗养设施

C5

C51、旅店、饭店、旅游设施

/

C52、商店、药店、超市设施

C53、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

C54、理发、洗衣店、劳动服务等

/

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

C6

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

/

/

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

/

C63、畜禽、水产品市场

/

/

社会

保障

C7

C71、残障人康复设施

/

/

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

/

C73、养老服务站

/

注:

●—应建的设施;○—有条件可建的设施;/—一般不建的设施。

3教育设施规划

分级与选址

3.1.1中学以上的各类学校一般由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统一布置,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布局规定。

3.1.2按照提高教学质量、方便学生入学、保证学生安全的原则,一般应在镇区以上城镇设中学,中心村以上村镇设小学,基层村设学前教育设施。

距中心村小学距离远的基层村,可设小学分校或初级小学,安排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学。

3.1.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环境安静、排水通畅,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1.4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与城镇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学校选址应避开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区。

3.1.5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3.1.6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村镇绿化带。

3.1.7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独立建设。

三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配置标准

3.2.1教育设施的配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布局应符合服务半径的要求,对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径,不应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

3.2.2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小学按照66生/千人计算;初中按照33生/千人计算;高中按照28生/千人计算;幼儿园按照23生/千人计算。

3.2.3小学按照45生/班计算;初中按照50生/班计算;高中按照50生/班计算;幼儿园按照30生/班计算。

3.2.4寄宿制学校小学按30%的学生人数寄宿,且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4.5m2;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

3.2.5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校,设立九年制学校,用地面积按照小学、初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7.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5m2/生,运动场面积满足3.3m2/生。

九年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

学校最小规模不小于24班。

3.2.6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初中与高中合并设立完全中学,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初中、高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8.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7m2/生。

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50座。

3.2.7小学规模宜在12班以上,但不宜大于60班。

3.2.8初中设24班或30班;人口不足万人的独立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

3.2.9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在人口不足万人的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3.2.10幼儿园可设6班、9班或12班,但不宜大于18班。

3.2.11乡镇初中、小学要按全乡镇学生100%入学进行设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级)和初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

表2教育设施配建表

名称

一般规模

服务规模

(万人)

最佳服务半径

(m)

配置标准

建筑限高

运动场

备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生)

用地面积

(m2/生)

18班

6100

14580

500

17

4层

普通教室层高≥3.6m

200m环

人口不足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

小学运动场应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

室外活动场地满足8m2/生。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4班

7560

17280

7

16

250m环

30班

8775

18900

14

250m环

36班

9720

21060

13

300m环

初中

18班

7650

15300

1000

17

5层

普通教室层高≥3.8m

250m环

初中宜设24班或30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

人口不足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4班

9600

19200

8

16

250m环

30班

11250

22500

15

300m环

普通高中

18班

22500

36000

1500

25

40

5层

普通教室层高≥3.8m

250m环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在人口不足万人的独立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

运动场地应设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50~200m2器械场地。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4班

28800

45600

24

38

300m环

30班

33000

54000

22

36

300m环

36班

36000

63000

20

35

400m环

幼儿园

6班

1500

1800

350

10

12

3层

宜独立设置,应接近绿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口。

建筑限高3层,设置不小于20m的直跑道。

幼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

每班30座。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9班

2025

2250

9

10

12班

2400

2700

8

9

18班

3150

3600

7

8

室外

活动

场地

≥60

≥20m直道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按1.5m2/生。

绿地面积按2m2/生。

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注:

1、寄宿制高中应设置400m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4~6个篮球场、3~5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个网球场、

1个游泳池以及300~400m2器械场地。

2、九年制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

200~270m2器械场地。

4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分级与选址

4.1.1村镇医疗卫生设施按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三级配置。

综合医院主要设置在镇区人口5万以上的中心镇区;乡镇卫生院设置于本镇区或乡驻地;中心村应设村卫生所;基层村要设标准化卫生室。

4.1.2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方便群众,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医疗需求、位置醒目,交通方便并应避开交通量大的地段;应地基稳固、地形规则、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应处于居住集中区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乡镇卫生院、防疫站、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宜集中设置。

4.1.3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4.1.4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在周边设置隔离措施。

4.1.5村卫生室(所)宜布置在村庄适中位置,宜与村民中心或村委会统一布置。

4.1.6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必须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必须设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规划增容需求;放射检查使用的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配置标准

4.2.1镇区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综合医院;镇区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不宜设置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的床位数为4床/千人,用地面积115m2/床,建筑面积为80m2/床。

4.2.2综合医院容积率平均值宜采用~之间;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4.2.3乡镇卫生院用地包括预防、医疗、保健、行政、辅助用房及生活用房等用地。

4.2.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2床/千人设置,床位宜在100床以下。

无床位的卫生院基本建筑面积为400m2;1~19床的卫生院在无床位的基本面积基础上按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m2;20~99床的卫生院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每床核定建筑面积48m2。

乡镇卫生院也可按服务人口控制最小规模,服务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50平方米。

服务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700—3000平方米。

4.2.5乡镇卫生院的用地面积,宜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进行计算,其中无床位的卫生院容积率应为左右;29床以下的卫生院容积率应为左右;30床以上的卫生院容积率应为左右。

乡镇卫生院绿地率不小于35%。

4.2.6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

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

4.2.7村卫生室应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

一般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临近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

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

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

4.2.8中心村卫生室的设置要力求位置适中,兼顾到多村一室、联村设室的要求。

4.2.9规划中心村卫生室业务用房120-16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人口2000人以上的基层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左右;人口1000—2000人的基层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60平方米;人口1000人以下的基层村,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4.2.10村卫生所必须设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五室应分开。

表3村镇医疗卫生设施配建表

类别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服务半径(m)

配置标准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200床

16000

23000

4~6

1500

用地面积115m2/床,建筑面积80m2/床。

综合医院总规模按4床/千人标准计算。

500床

40000

57500

10~12

乡镇

卫生院

≥400

≥1400

3~6

全乡镇

用地面积115m2/床,建筑面积不小于48m2/床(100床以下)。

按2床/千人标准计算。

村卫生室(所)

60-160

120-250

全村

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等。

人口万以上的中心村可突破以上指标。

5文化体育设施规划

分级与选址

5.1.1中心镇体育设施应包括体育场、游泳池(馆)和体育馆等。

一般乡镇体育设施包括室内体育活动中心和室外活动场地;中心村、基层村一般不单设体育场地,体育活动设施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广场、绿化用地综合布置。

5.1.2中心镇文化设施应包括儿童乐园、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俱乐部、科技信息中心、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文化站、电视转播台等;一般乡镇文化设施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科技信息服务站、图书馆、影剧院、文化站等;中心村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图书室、影剧场等;基层村设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影剧场等。

5.1.3文化体育设施应选址在村镇中心位置、应配建广场、绿地、停车场等。

5.1.4一般乡镇以下的文化体育设施可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村镇活动中心。

配置标准

5.2.1中心镇体育设施建筑面积可采用100-300m2/千人,用地面积可采用500-800m2/千人。

中心镇体育设施建筑面积总量应不少于2000m2,用地面积总量应不少于7000m2。

一般乡镇体育设施建筑面积可采用80-200m2/千人,用地面积可采用250-700m2/千人。

一般乡镇体育活动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m2,用地面积不应少于5000m2。

5.2.2中心村和基层村体育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40-50m2/千人,用地面积为100-150m2/千人。

中心村建筑面积总量应不小于60m2,用地面积总量应不小于800m2。

5.2.3中心镇文化设施建筑面积可采用200-400m2/千人,用地面积可采用600-1000m2/千人。

中心镇文化设施建筑面积总量应不少于3000m2,用地面积总量应不少于9000m2。

一般乡镇文化设施建筑面积可采用150-300m2/千人,用地面积可采用300-870m2/千人。

一般乡镇体育活动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m2,用地面积不应少于6000m2。

5.2.4中心村和基层村文化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60-80m2/千人,用地面积为160-250m2/千人。

中心村建筑面积总量应不小于70m2,用地面积总量应不小于900m2。

 6集贸设施规划

6.0.1集贸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镇区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

重型建筑材料市场、钢材市场、牲畜市场等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镇区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6.0.2集贸设施用地面积应按平常集会人流规模确定,小商品市场可按上市人数人均1.5m2或每个摊位3-5m2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或商品交易会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6.0.3菜市场按120m2/千人为控制指标,基本满足800m服务半径步行距离,步行时间在10分钟以内。

每个菜市场原则上要求独立设置,且占地面积为1500~2000m2,建筑面积为800~1500m2。

6.0.4人口密度较低地区,菜市场无法覆盖的地区应增设菜店,其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菜店建筑面积应达到500~1000m2,可结合公共建筑或居住底层门面设置。

6.0.5市场应配置1处公共厕所、1处垃圾收集站(点),以及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7社会保障设施规划

分级与选址

7.1.1社会保障设施是指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服务站、儿童福利院、残障人康复中心等。

7.1.2社会保障设施分级按照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配置。

7.1.3村镇的社会保障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基层行政区划相适应。

7.1.4敬老院等老龄设施规划选址宜在村镇环境条件好、市政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地段。

7.1.5儿童福利院是为社会上遗弃儿童和孤儿设置的生活福利设施,选址宜靠近居住区。

配置标准

7.2.1敬老院按照2床/千人标准设置;老年公寓按照2床/千人标准设置,建筑面积按照15~20m2/床,占地面积按照25~30m2/床设置。

7.2.2老年公寓应按居家式布置,应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保健服务等用房。

7.2.3儿童福利院按照建筑面积50m2/千人,占地面积按照60m2/千人设置。

表4社会保障设施配建表

类别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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