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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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

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

监管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区科技创新进展专项资金的规范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治理等政策的实施方案》〔中府办〔2017〕59号〕、相关企业会计准那么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治理暂行方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8〕36号〕,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新区科技创新进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由新区经济进展局统筹,用于对重大科技项目及高端人才团队〔下统称“创新团队”〕招引和扶持的扶持资金。

专项资金须由创新团队提出申请,由经发局组织评审,按照新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与指标,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采取事前拨付、无偿资助的方式扶持创新团队。

创新团队使用专项资金须同意指定银行的监管和新区考核。

经发局需跟踪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资金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进展政策导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到创新项目。

遵循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相对集中、择优支持的原那么,加强事前甄别评审、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新区经济进展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紧职责如下:

〔一〕作为专项资金统筹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各类扶持资金,包括资金设立、预算申报等;

〔二〕制定并申报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

〔三〕依照新区产业进展规划,确定各项目资金的具体扶持方向和条件,拟定资金治理方法并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报批后实施;

〔四〕受理具体项目申请与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及项目变更审批的初审等;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对项目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年度考核、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

〔六〕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项目方的咨询。

第五条新区财政金融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要紧职责如下:

〔一〕审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治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监管银行的遴选、治理与考核。

拟定资金监管银行的遴选标准,制定具体的遴选方案,并提供符合新区监管要求的监管银行名单,明确每个项目的具体监管银行,督促合作监管银行制定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并负责定期对合作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招引单位〔含两区区属总公司、中瑞招商办等〕要紧协助经发局做好项目治理与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筛选推举符合本治理方法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优秀创新团队;

〔二〕协助、配合新区与创新团队完成合作协议的签署,协助经发局对项目扶持资金开展监管、考核、验收等治理工作;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制定、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七条创新团队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团队带头人及各核心成员应严格、全面地履行合作协议中约定合同义务,落实其到新区开展工作的具体时间,确保团队能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

〔二〕依照合作协议及《承诺书》的约定,落实团队成员和自投资金的到位工作,依时合规地使用扶持资金,开展生产经营,完成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和本方法的规定,遵守每笔支出均由项目方自投资金及专项资金各按50%承担的原那么,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表;

〔四〕确保项目扶持资金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和本治理方法的规定用途进行专款专用;

〔五〕对项目扶持资金进行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遵守国家会计、税收相关法规,并作好资金辅助账目的登记和治理工作;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与结题验收工作;

〔七〕按经发局的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八〕对其提供的所有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实施与治理

第八条预算治理

〔一〕预算制定:

创新团队应科学严谨地制定扶持资金使用预算及计划,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列入双方合作协议,并在项目启动后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和同意审计督查。

团队同时须对自投资金制定使用计划,报管委会备案。

〔二〕预算调整:

经签署的合同书及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原那么上不得作调整、变更。

如遇特别情况确须调整的,应由创新团队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充分合理理由,并出具符合规定的调整方案,经新区经济进展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其中,调整幅度在10%以上,只能调整一次。

关于本方法生效前已完成立项并已领取扶持资金的项目,按原获批科目及预算执行。

第九条团队人员调整

非经新区书面同意的,团队核心人员,原那么上不得变更。

项目方擅自变更团队带头人的,经发局将自动终止专项资金的拨付。

团队骨干成员因特别情况发生变更时,在不妨碍项目顺利实施且申请变更的骨干成员累计人数不超过核心成员数量的50%〔含〕的前提下,项目方应提早向新区经济进展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新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原骨干成员承担的具体项目研发任务将由变更后的团队骨干成员承担,并应保证团队项目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完成,否那么视为违约,新区有权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合同、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经费。

第十条年度绩效考核

按照合同约定的考核时间,新区经济进展局组织或托付相关评估机构或专家组对各项目通过现场考评与书面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定期查验企业是否仍然满足申请专项资金的差不多条件,如股权结构、自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2)合同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3)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重点考查是否按照投资协议、预算计划表以及财政资金治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使用;

(4)核心团队于每年考核期满1个月内出具书面规范的工作报告,汇报工作进度、工作情况等;

〔五〕企业近三年的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考核整改

关于未能通过年度考核的项目,项目方应在考核结束2个月内向经发局递交书面的整改方案,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可顺延1年进行该年度考核。

整改方案尚未获批前,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暂停使用。

获批同意延期考核的,那么自动视为项目顺延一年。

原那么上每个项目仅有一次延期机会。

累计两次考核均不通过的团队项目,视作不通过验收,停止拨付剩余扶持资金,项目未使用完毕的扶持资金由新区财金局收回。

假设项目存在违规使用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挪用资金、转移资产、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等情况,新区有权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1)创新团队应在合同约定执行期完成后6个月内向新区经济进展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同意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提早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的项目的,可提早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2)申请验收需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附件4〕;

2、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及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支出明细账或专项审计报告;

5、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和授权目录等证明材料;

6、依照相关专项资金治理制度及双方合同书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3)确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创新团队必须在执行期完成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新区管委会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长时限的缘故,由新区管委会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原那么上,每个项目仅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4)所有项目验收均需通过财务审核。

经济进展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出资托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门针对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审计的考核情况报告。

(5)经济进展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或托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以双方签订的《投资〔或合作〕协议书》为差不多依据,通过听取项目方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现场考察、会议讨论等方式,对合同完成情况,项目进展〔含技术指标、科技指标、经济社会指标等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人员到位与工作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扶持资金与自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等作出综合评价。

验收专家组须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包括1名财务专家。

(6)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经济进展局应对验收结果于新区官网公布。

(7)“通过验收”的标准为:

项目方已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推进各项工作,完成80%以上科研、产业化等任务和指标,取得预期成果,且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经济指标未达成合同要求的60%;

2、科技指标未达成合同要求的70%;

3、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材料存有造假行为,或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未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扶持资金,或不能提供有效财务证明材料。

(8)整改验收

首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验收结果通知书下达后6个月内依照专家评价意见进行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假设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或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因除本方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外的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对创新团队及团队带头人进行通报。

团队带头人5年内不能再申请中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举。

第十四条主动申请终止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接着进行的,团队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新区经济进展局审定后再组织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终止结题缘故、责任判定、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并依照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意见呈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团队应主动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接着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约定任务与指标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成为不必要的;

(3)因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缘故,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峻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采纳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团队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接着在新区实施项目且情愿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6)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缘故。

第十六条项目团队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 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依照专项资金治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被动终止

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济进展局了解核实情况并切实研究后,有权提出项目终止意见,并报管委会审批后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一〕 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峻不当行为的;

〔二〕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接着推进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 有其他缘故需要提早终止结题的。

第十八条结余资金

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预算剩余资金可自动转结到下一年度接着使用。

完成约定科研任务并通过验收后仍有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团队使用,并由团队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截了当支出。

经济进展局将持续安排资金使用监管与审计,直到资金使用完毕。

关于主动申请终止、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

关于被动终止项目,由新区财金局收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变更或预算调整、公司负责人变更或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给新区经济进展局,新区经济进展局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扶持。

假设决定中止扶持的,项目单位应将已领取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规范账务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准那么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在托付第三方银行机构中设立专户进行独立治理,并做好专项资金辅助账治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监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治理效率,资金申请单位与新区可共同托付第三方机构参与辅助治理的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开支治理。

参与辅助治理的机构应与新区管委会及资金申请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监管流程〔协议模版详见附件3〕。

资金监管过程中,资金监管机构应严格依照资金使用预算表和按照每笔支出均由项目方自投资金与专项资金各按50%承担的规定审核后方可放行相关款项,做好支出台账和档案治理,并定期向新区管委会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新区财政金融局每年依照各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确定监管银行数量,制定遴选标准与方案,确定假设干监管银行。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可从财政金融局确定的监管银行备选库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资金监管单位。

财政金融局应督促合作监管银行制定完善监管制度、流程,并按财政资金治理规范做好日常治理。

第二十三条新区财政金融局依照项目扶持资金到位时间,托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方扶持资金安排年度审计,对监管银行履职安排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出监管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具体时间与频次依照各专项资金治理制度及合作协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新区经济进展局、财政金融局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或在项目执行中严峻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责令其马上改正,并可依照需要提请审计部门或托付领域专家组、中介机构及专户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发明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峻的,由新区经济进展局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扶持,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在5年内该团队及带头人不予批准或推举纳入政府扶持计划,向社会公告等惩罚措施:

〔一〕上报材料含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开发;

〔三〕扶持资金未专账治理,违反项目扶持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新区经济进展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将在区管委会官网予以通报,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扶持的申请,同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实施项目评审回避制度。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妨碍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终止结题等环节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均不能作为专家组成人员参加上述环节工作。

第三十条实施项目信用治理,在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治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全过程的信用治理,并与社会征信治理系统对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章监管单位治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区经济进展局应对扶持项目持续进行监管检查与绩效评价,每年1月底前,向管委会、财政金融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团队立项情况,包括团队名称、审批结果、批复预算与条件、资金拨付情况等;每年6月底前,结合第三方考评结果将上一年的项目绩效考评报告报送新区管委会和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新区经济进展局应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预算审核把关,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完善岗位分离,实施项目甄选评审、资金考核监管、结题验收分岗分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治理工作人员违反治理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专项资金治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参与专项资金论证、评审、背景调查或验收工作的机构或专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明,解除聘请,以后不得再参与本区专项资金相关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新区经济进展局组织专家组开展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区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新区经济进展局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在行政经费中解决,专项资金中不得列支除项目扶持资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新区经济进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承诺书(范本)

2.新区科技创新进展专项资金使用预算及时间计划表(范本)及预算科目说明

3.新区科技创新进展专项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4.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进展产业化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

5.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承诺书

中山翠亨新区治理委员会:

依照翠亨新区相关政策规定,我司向翠亨新区管委会申请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作为我司落户在翠亨新区项目的配套资金,用以促进项目进展。

为确保规范、高效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我司郑重承诺:

【一】所有专项资金项下的用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用途的合规性均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关于以恶意骗取、套取、挪用、截留、挤占或变相骗取、套取、挪用、截留、挤占等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的,我方须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在翠亨新区治理委员会要求的限期内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专项资金。

【二】我方承诺按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投入并使用自有资金,按双方协议要求的标准及进度开展工作,达成约定绩效,自觉同意并积极配合新区管委会的监管,包括定期考评、结题验收等,如有违约行为愿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我方承诺假设出现项目被动终止情形,将无条件在新区管委会要求的限期内全额退回所领取的扶持资金。

【四】本承诺书将为我司与新区管委会合作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附件2:

新区科技创新进展专项资金使用预算及

时间计划表

单位:

元人民币

序号

经费支出内容

经费年度使用金额

合计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年

第N年

【一】直截了当费用

1

设备费

2

材料费

3

测试化验加工费

4

燃料动力费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6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7

人员费

8

劳务费

9

专家咨询费

10

外部协作费

11

市场开发、推广费

12

其他

【二】间接费用

13

单位治理费

14

经营场所

合计

新区科技创新进展专项资金预算科目说明

序号

科目

具体内容

【一】直截了当费用

1

设备费

①购置设备费②安装、试制费③设备运输费④维护运转费⑤改造升级费⑥设备租赁费。

2

材料费

①采购费②运输费③装卸整理费。

3

测试化验加工费

①测试费②化验费③加工费。

4

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生产〔含仓储〕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能够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①出版费②资料费③专利申请费④文献检索费⑤专用软件购买费⑥入网、通信费⑦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6

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7

人员薪酬

①团队带头人工资②团队核心成职员资。

即直截了当参加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研究项目开发的团队带头人与核心成职员资性费用。

8

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用。

9

专家咨询费

①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费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费。

10

外部协作费

创新创业科研团队与其他协助单位合作研发的费用。

11

市场开发、推广费

媒体投放费

宣传物料

渠道推广费

展会营销费。

12

其他

用于科研过程中未纳入预算的其他支出;支出时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支出。

【二】间接费用

13

单位治理费

①仪器设备治理费②试验场地治理费③水电气消耗费④物业治理、电梯费、修理费、排污费等。

14

经营场所

厂房、仓库、办公室的①装修②租赁

其他说明:

1、以上科目每笔支出申请由项目方自投资金及专项资金各按50%承担。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等5个科目支出确有需求进行调整的,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由项目方依照项目实施实际需要自行调剂使用。

这几个科目调剂预算后须报监管银行与管委会,备案后方可支出。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不超过直截了当费用的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截了当费用10%,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作出具体说明。

本科目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调剂程序用于团队其他方面的支出。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目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调剂程序用于团队其他方面的支出。

5、“人员薪酬”、“劳务费”两项累计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40%。

团队核心人职员资开支须提供劳动合同或董事会任命书、个税申报材料等其他审核部门要求的证明资料。

6、“外部协作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并符合专项资金使用与治理、考核与验收等要求。

7、其他费用支出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

8、“单位治理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

9、间接费用采纳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直截了当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范例如下:

某项目直截了当费用为100万,设备购置费为10万,那么间接费用为〔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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