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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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1.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2分)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8分)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分)

  4.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6分)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分)

  5.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分)

  6.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分)

  7.常用量。

(2分)

  8.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分)

  9.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分)

  10.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4分)

  1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分)

  1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分)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1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6分)

  14.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3分)

  15.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3分)

  16.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5分)

  17.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分)

  18.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2分)

  19.一类精神药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5分)

  20.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2分)

  21.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4分)

  22.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3分)

  23.GoodPainManagement,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2分)

  24.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7分)

  25.主诉,应尊重患者的评价和表达的自身疼痛程度,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臆断。

(4分)

  26.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

(13分)

  

(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

  

(2)既往接受的诊断、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

  (3)药物、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

  (4)有目的进行体格检查。

  (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

  27.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及患者的依从性。

(5分)

  28.凡接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者,还应观察患者有无异常行为,如多处方、囤积药物等,以防药物不良应用和非法流失。

(2分)

  29.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6分)

  30.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

控制疼痛的标准是:

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3分)

  31.镇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

(4分)

  32.与控制不良反应药应合理配伍,同等考虑。

此外,要重视对心理、精神问题的识别和处理。

(3分)

  34.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药。

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如抗抑郁药、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α-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

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8分)

  35.非药物疗法可在慢性疼痛治疗全过程中任何一时间点予以使用。

可供选用的方法有外科疗法、神经阻滞疗法、神经毁损疗法和神经刺激疗法等。

(8分)

  37.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26分)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选择给药途径。

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

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

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

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

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

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

  (4)调整药物剂量。

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

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最多不超过,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

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

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5)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

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制而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常见的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生命支持,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进行治疗。

如发生过量使用阿片类导致的严重呼吸抑制,应立即注射0.4mg纳络酮,如果20分钟内呼吸仍无改善,可能是由于0.4mg的纳络酮不足以逆转摄入体内的阿片类,此时应继续注射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

  (6)辅助用药。

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

辅助治疗可加强镇痛效果,减少镇痛药剂量,减轻药物不良反应。

如非甾体类消炎药对骨转移、

  软组织浸润、关节筋膜炎及术后痛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糖皮质激素对急性神经压迫、内脏膨胀痛、颅内压增高等均有较好的缓解作用;三环类抗抑郁药是治疗神经痛、改善抑郁和失眠的较理想的药物;对骨转移引起的疼痛,除放射治疗和前述治疗外,降钙素是近年来使用较有效的药物。

  38.用药,可提高镇痛效果。

(8分)

  39.根据WHO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疗有五项基本原则:

(10分)

  

(1)首选无创途径给药:

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

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

  

(2)按阶梯给药:

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

轻度疼痛:

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

  中度疼痛:

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重度疼痛:

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

  (3)按时用药:

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

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

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

  (4)个体化给药:

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

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

  (5)注意具体细节:

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镇痛治疗效果。

  40.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12分)

  

(1)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患者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2)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患者建立长期的医疗关系。

使用强阿片类药物之前,患者与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强调功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

  (3)开始阿片类药物治疗后,患者应至少每周就诊1次,以便调整处方。

当治疗情况稳定后,可减少就诊次数。

经治医师要定期随访患者,每次随访都要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镇痛改善情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

  (4)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5)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次数上应放宽。

但使用管理应严格。

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严密注意监控不良反应。

  (6)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度冷丁。

  41.吗啡药理作用:

(12分)

  

(1)通过模拟内源性抗痛物质脑啡肽的作用,激动中枢神经阿片受体而产生强大的镇痛作用。

对一切疼痛均有效,对持续性钝痛效果强于间断性锐痛和内脏绞痛。

  

(2)在镇痛的同时有明显的镇静作用,改善疼痛病人的紧张情绪。

  (3)可抑制呼吸中枢,降低呼吸中枢对二氧化碳的敏感性,对呼吸中枢抑制程度为剂量依赖性,过大剂量可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4)可抑制咳嗽中枢,产生镇咳作用。

  (5)可兴奋平滑肌,使肠道平滑肌张力增加而导致便秘,可使胆道、输尿管、支气管平滑肌张力增加。

  (6)可促进内源性组织胺释放而导致外周血管扩张、血压下降,脑血管扩张、颅内压增高。

  (7)有镇吐、缩瞳等作用。

  42.吗啡口服后自胃肠道吸收,单次给药镇痛作用时间可持续小时。

吸收后可分布于肺、肝、脾、肾等组织,并可通过胎盘,仅少量通过血脑屏障。

本药主要经肝脏代谢,60%~70%10%脱甲基为去甲基吗啡,20%脏排泄,少量经胆汁和乳汁排泄。

普通片剂清除半衰期为1.7~3小时,缓释片和控释片其达峰效应的时间较长,2~3小时,峰浓度较低,达稳态时血药浓度波动较小,清除半衰期为3.5~5小时。

(10分)

  43.吗啡连续使用3~5仅用于疼痛原因明确的急性剧烈疼痛且短期使用或晚期癌性重度疼痛。

对于晚期癌症病人重度疼痛,按世界卫生组织三阶梯止痛原则,口服给药、按时、按需、剂量个体化,一般不会造成成瘾。

(5分)

  45.吗啡过量可致急性中毒,成人中毒量为,吗啡长期用药可导致耐受。

(3分)

  46.以下情况慎用吗啡:

(12分)

  

(1)老年人和儿童。

  

(2)心律失常患者。

  (3)胃肠道术后肠蠕动未恢复者。

  (4)惊厥或有惊厥发作史的患者。

  (5)精神失常有自杀倾向者。

  (6)肝、肾功能不全者。

  47.以下为吗啡的禁忌证:

(30分)

  

(1)对本药或其他阿片类药物过敏。

  

(2)孕妇、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和婴儿。

  (3)原因不明的疼痛。

  (4)休克尚未控制。

  (5)中毒性腹泻。

  (6)炎性肠梗阻。

  (7)通气不足、呼吸抑制。

  (8)支气管哮喘。

  (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0)肺源性心脏病失代偿。

  (11)颅内高压或颅脑损伤。

  (12)甲状腺功能低下。

  (13)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14)前列腺肥大、排尿困难。

  (15)严重肝功能不全。

  48.吗啡的不良反应有:

(18分)

  

(1)心血管系统:

可使外周血管扩张,产生直立性低血压。

鞘内和硬膜外给药可致血压下降。

  

(2)呼吸系统:

直接抑制呼吸中枢、抑制咳嗽反射、严重呼吸抑制可致呼吸停止。

偶有支气管痉挛和喉头水肿。

  (3)肠道:

恶心、呕吐、便秘、腹部不适、腹痛、胆绞痛。

  (4)泌尿系统:

少尿、尿频、尿急、排尿困难、尿潴留。

  (5)精神神经系统:

一过性黑朦、嗜睡、注意力分散、思维力减弱、淡漠、抑郁、烦躁不安、惊恐、畏惧、视力减退、视物模糊或复视、妄想、幻觉。

  (6)内分泌系统:

长期用药可致男性第二性征退化,女性闭经、泌乳抑制。

  (7)眼:

瞳孔缩小如针尖状。

  (8)皮肤:

荨麻疹、瘙痒和皮肤水肿。

  (9)戒断反应:

对本药有依赖或成瘾者,突然停用或给予阿片受体拮抗药可出现戒断综合征,表现为流泪、流涕、出汗、瞳孔散大、血压升高、心率加快、体温升高、呕吐、腹痛、腹泻、肌肉关节疼痛及神经、精神兴奋性增高,表现为惊恐、不安、打呵欠、震颤和失眠。

  49.哌替啶的镇痛作用相当于吗啡的维持时间较短,约2~4小时。

本药有呼吸抑制作用,镇静、镇咳作用较弱,能增强巴比妥类药物的催眠作用。

增加胆道、支气管平滑肌张力的作用较吗啡弱。

有轻微的阿托品样作用,可使心率加快。

(6分)

  50.增至7小时以上。

(3分)

  51.哌替啶的适应症有:

(10分)

  

(1)各种急性重度疼痛,如创伤、烧伤、烫伤、手术后疼痛及分娩止痛等。

  

(2)心源性哮喘。

  (3)麻醉前给药。

  (4)内脏剧烈绞痛,如胆绞痛、肾绞痛需与阿托品合用。

  (5)与氯丙嗪、异丙嗪等合用用于人工冬眠。

  52.(2分)

  53.以下情况慎用哌替啶:

(12分)

  

(1)惊厥或有惊厥发作史的患者。

  

(2)精神失常有自杀倾向者。

  (3)肝、肾功能不全者。

  (4)甲状腺功能不全者。

  (5)老年人、孕妇、产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和婴幼儿,1岁以内小儿一般不应作静脉注射或行人工冬眠。

  (6)恶液质患者。

  54.哌替啶的禁忌证有:

(22分)

  

(1)对本药过敏者。

  

(2)中毒性腹泻患者。

  (3)急性呼吸抑制、通气不足者。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

  (5)支气管哮喘患者。

  (6)严重肺功能不全者。

  (7)肺源性心脏病者。

  (8)室上性心动过速者。

  (9)颅脑损伤、颅内占位性病变、颅内高压者。

  (10)正使用单胺氧化酶抑制或停用单氨氧化酶抑制剂2~3周内。

  (11)排尿困难者。

  55.盐酸布桂嗪(Bucinnazine)镇痛作用为吗啡的1/3。

对皮肤、黏膜和运动器官的疼痛有明显抑制作用,对内脏器官的疼痛效果较差,无抑制肠蠕动作用,对平滑肌痉挛的镇痛效果差。

久用可成瘾。

(9分)

  56.经、癌性疼痛(属二阶梯镇痛药)、手术后疼痛和排尿痛等。

(9分)

  57.兴奋药物。

(4分)

  58.镇静催眠药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需要。

有效的催眠药应具有吸收快、作用时间短、在体内清除快、无蓄积等特点。

(4分)

  59.慢、作用时间长的药物,如氯硝西泮;上述两种症状并存者可选用氟西泮。

对睡眠中断者可选用扎来普隆。

对处于焦虑状态的睡眠障碍患者,可选择抗焦虑药中的阿普唑仑、氯硝西泮或劳拉西泮。

(5分)

  60.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

(8分)

  

(1)应详细询问失眠原因,根据不同症状对症治疗,切忌盲目使用镇静催眠药物。

躯体疾病影响睡眠者应首先治疗原发病;有精神因素者以心理治疗为主,并合理应用抗焦虑的苯二氮䓬类药物。

  

(2)如拟使用,应以短程为宜,待失眠原因解除后尽快停药。

一般以单一用药治疗为主,应试用2~3天,无效后再考虑加量或换药。

  (3)老年人用药应注意观察,如第一天服药导致次日清晨醒后仍有药物延续作用,须从小剂量开始。

镇静催眠药的剂量和用法应以临床需要为准,最理想的是入睡时间缩短、睡眠较深、晨醒后药物作用消失。

  (4)用药期间避免饮酒,尽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枢抑制剂,以免引起毒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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