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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发电厂总体规划

小型发电厂总体规划

6总体规划

6.1一般规定

6.1.1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本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

自备电厂的厂区总体规划和布置应与企业各分厂车间相协调,并应满足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

6.1.2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设计优化,严格控制厂区、厂前建筑区和施工区用地面积。

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及施工的需要确定。

发电厂用地宜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6.1.3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流程合理。

2交通运输方便。

3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与城市(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5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6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

7尽量减少场地的开挖工程量。

8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

9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

6.1.4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功能要求分区,可分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冷却设施区、燃煤设施区、辅助生产区、厂前建筑区、施工区等。

2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紧凑。

辅助、附属建筑和行政管理、公共福利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

3注意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与环境协调。

4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厂区绿地率宜不大于厂区用地面积的20%,不应为绿化而增加厂区用地面积。

5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石。

对煤场、灰场、脱硫吸收剂贮存场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

对于风沙较大地区的电厂,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厂外防护林带。

6.1.5发电厂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各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楼、食堂、招待所、值班宿舍、警卫传达室按丁类三级。

2液氨储存处置设施区按乙类二级,尿素贮存处置设施按丙类二级。

6.2厂区内部规划

6.2.1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区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系统的功能,分区明确,紧凑合理,有利扩建,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并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厂前建筑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做到与生产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厂容美观。

企业自备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与企业的厂区布置相协调。

6.2.2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及其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按规划容量设计。

发电厂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应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2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当采用直流供水时,汽机房宜靠近水源。

主厂房和烟囱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区。

主厂房的固定端宜朝向进厂道路引接方向。

当采用直接空冷时,应考虑气象条件对空冷机组运行及主厂房方位的影响。

3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交叉。

4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的风向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在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在扩建端。

对采用排烟冷却塔的发电厂,冷却塔宜靠近炉后区域,使烟道顺畅和短捷。

对采用机械通风冷却塔的发电厂,单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平行于夏季主导风向。

5露天贮煤场、液氨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避免对厂外居民区的污染影响。

6供油、卸油泵房以及助燃油罐、液氨贮存设施应与其他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分开,并单独布置形成独立的区域。

靠近江、河、湖、泊布置时,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7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放口应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集中排放,但未经检测,不应将排水接入下水道总干管排出。

8厂区对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其位置应方便厂内外联系,并使人流和货流分开。

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定端一侧。

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出入口。

发电厂采用汽车运煤或灰渣时,宜设专用的出入口。

9厂区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厂区建筑风格简洁协调,建筑造型新颖美观。

企业自备电厂的建筑物形式及布置应与所在企业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10扩建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结合老厂的生产系统和布置特点进行统筹安排、改造,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并避免扩建施工对正常生产的影响。

11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物宜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

6.2.3厂区主要建筑物的方位宜结合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等因素确定。

6.2.4发电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厂区绿地率不应大于20%。

6.2.5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m)

注:

①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与主控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且不小于2倍塔的进风口高度;

②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③在非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下风侧采用40m,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采用60m;

④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简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冷却塔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负荷的措施;

⑤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的规定;塔排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m;塔排平行错开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倍进风口高度。

6.2.6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整,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

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周围厂内部分应设有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厂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液氨贮存区和助燃油罐区均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当利用厂区围墙时,该段围墙应为高度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助燃油罐周围还应设有防火堤或防火墙。

6.2.7采用空冷机组的发电厂,应根据空冷气象资料,结合地形、地质、铁路专用线引接、冷却塔设施用地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采用直接空冷或间接空冷系统。

空冷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空冷平台朝向应根据空冷平台区域、蒸汽分配管顶部的全年、夏季、夏季高温大风的主导风向、风速、风频等因素,并兼顾空冷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综合确定,应避免夏季高温大风主导风向来自锅炉后部。

2直接空冷平台宜布置在主厂房A排外侧,此时变压器、电气配电间、贮油箱等宜布置在平台下方,但应保证空冷平台支柱位置不影响变压器的安装、消防和检修运输通道。

3间接空冷塔除作为排烟冷却塔外,宜靠近汽机房布置,以缩短循环水管线长度。

6.2.8发电厂专用线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

铁路专用线的配线应根据发电厂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油量和施工需要,按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6.2.9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建设规模及平面布局应按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以及厂内运煤设施统筹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规定。

2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砂运动较弱、水流平顺、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协调。

3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

对码头与冷却水进水口、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通过模型试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6.2.10发电厂厂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6.2.11厂内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道和人行道。

山区发电厂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主厂房、配电装置、贮煤场、液氨贮存区和助燃油罐区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6.2.12厂区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

6.2.13厂区主干道的行车部分宽度宜为6m~7m,次要道路的宽度可为3.5m~4m。

通向建筑物出入口处的人行引道的宽度宜与门宽相适应。

6.2.14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要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土石方量及地基处理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不设防洪大堤或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的0.5m。

厂区设有防洪大堤或围堤且满足防洪要求时,厂内场地标高可低于设计洪水位,但必须要有可靠的防内涝措施。

2所有建(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的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使用和维护方便。

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以达到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的目的。

3应使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场地整理措施费等投资最小,并力求使厂区和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土石方量综合平衡。

在填、挖方量不能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弃土地点。

4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应以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窨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5地处山坡地区发电厂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挡土墙稳定。

6.2.15当厂区自然地形的坡度大于3%时,宜采用阶梯布置。

阶梯的划分应考虑生产需要、交通运输的便利和地下设施布置的合理。

在两台阶交接处,应根据地质条件充分考虑边坡稳定的措施。

6.2.16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并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

厂区场地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雨水口接入城市型道路的下水系统的主干管窨井内的系统,或采用明沟接入公路型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

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排水。

对于阶梯布置的发电厂,每个台阶应有排水措施。

对山区或丘陵地区的发电厂,在厂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厂区的设施。

2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或在沟道的两侧均设排水措施。

3煤场周围应设排水设施,使煤场外的雨水不流入煤场内,煤场内的雨水不流出煤场外,煤场内应有澄清池和便于清理煤泥的设施。

6.2.17建筑物零米标高的确定应考虑建筑功能、交通联络、场地排水、场地地质等因素,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0.15m~0.30m。

软土地区应考虑室内外沉降差异的影响。

6.2.18厂区内的主要管架、管线和管沟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留有足够的管线走廊。

管架、管线和管沟宜沿道路布置。

地下管线和管沟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之外。

6.2.19架空管线及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流程应合理并便于施工及检修。

2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应发生次生灾害,特别应防止污水渗入生活给水管道和有害、易燃气体渗入其他沟道和地下室内。

3应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4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

5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沟内的水渗入,并应防止各类水倒灌入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内。

6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或在适当的距离及地段应设防火隔墙,电缆隧道的防火隔墙上应设防火门。

6.2.20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应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6.2.21厂区管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在地下水位较高,土壤具有腐蚀性或基岩埋深较浅且不利于地下管沟施工的地区,宜优先考虑采用综合管架。

2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管等宜地下敷设。

3灰渣管、石灰石浆液管、石膏浆液管、氢气管、压缩空气管、助燃油管、氨气管、热力管等宜架空敷设。

4酸液和碱液管可敷设在地沟内,也可架空敷设。

有条件时,除灰管宜按低支架或管枕方式敷设。

对发生故障时有可能扩大灾害的管道,不宜同沟敷设。

5根据具体条件,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直埋、地沟、排管、隧道或架空敷设。

电缆不应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6.2.2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架空管架(线)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及架空管架(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的有关规定。

6.3厂区外部规划

6.3.1发电厂的厂外设施,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送和处理、输电线路和供热管线、生活区和施工区等,应在确定厂址和落实厂内各个主要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厂址的自然条件,全面考虑,综合规划。

6.3.2发电厂的厂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专用线应从国家或地方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上接轨。

专用线不应在区间线上接轨,并应避免切割接轨站正线,且应充分利用既有设施能力,不过多增加接轨站的改建费用。

发电厂的燃料及货物运输列车宜优先采用送重取空的货物交接方式。

发电厂不宜设置厂前交接站。

2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当码头布置在厂区以外或需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码头时,应与规划部门及有关企业协调,落实建设的可能性以及建设费用、建成后的运行方式,取得必要的协议,并保证码头与发电厂厂区之间有良好的交通运输通道。

3发电厂的主要进厂道路应就近与城乡现有公路相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

当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的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4厂区与厂外供排水建筑、水源地、码头、贮灰场、生活区之间应有道路连接,可利用现有道路或设专用道路。

5主要进厂道路的宽度宜为7m,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其他厂外专用道路的宽度可为4m,困难条件下也可为3.5m;专用运灰道路、运煤进厂道路的标准应根据运量及运卸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6.3.3发电厂的厂外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规划容量、水源、地形条件、环保要求和本期与扩建的关系等,通过方案比选,合理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应做好取、排水建筑物和岸边(或中央)水泵房的布置及循环水管(或沟)的路径选择。

2对于循环供水系统和生活供水系统,应做好厂外水源(或集水池)和补给水泵房的布点及补给水管的路径选择。

3应考虑水能的回收和水的重复利用。

6.3.4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做好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防排洪(涝)设施。

当必需新建时,可因地制宜地选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或挡水围墙。

6.3.5厂外灰渣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避免贮灰场灰水给附近村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并应考虑其泄洪构筑物对下游的影响,设计中应结合当地规划的防洪能力综合研究确定。

当贮灰场置于江、河滩地时,应考虑灰堤修筑后对河道产生的影响,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文件。

2灰管线宜沿道路及河网边缘敷设,选择高差小、爬坡、跨越及转弯少的地段,并应避免影响农业耕作。

3当采用汽车或船舶输送灰渣时,应充分研究公路或河道及码头的通行能力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3.6发电厂的出线走廊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规划、输电线路方向、电压等级和回路数,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统筹规划,避免交叉。

6.3.7厂外供热管线应合理规划,并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6.3.8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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