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导师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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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合作协议
创业导师合作协议
篇一:
创业导师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创业导师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泰州市艾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西路168号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形成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以后的共同发展中,共同利用双方资源,实现双赢的目标。
本协议具体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源及渠道:
1.利用甲方的平台及资源为乙方进行宣传。
2.优先安排乙方以嘉宾身份在甲方组织的创业项目线上、线下活动中进行分享。
3.优先安排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创业项目线上、线下路演或沙龙。
4.优先向乙方提供成为导师中心的会员。
5.为乙方提供基于政策扶持的相关补贴。
二、乙方承诺如下:
1.乙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2.所有乙方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3.基于诚信和便于甲方比较精准的向乙方提供适合的创业项目信息,乙方须在甲方提供的创业空间完善信息(包括个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擅长的领域等信息)。
4.基于互惠互利原则,遵守甲方创业平台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5.支持、配合甲方开展孵化平台的各项工作。
6、同意在甲方的平台回答创业者的问题。
7、同意甲方利用乙方的身份进行宣传推广。
8.不论本协议是否过了有效期,乙方保证不做任何会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此协议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1/2
四、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就本协议进行媒体发布及或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具体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功,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本协议与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泰州市艾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
2/2
篇二:
创业导师和创业青年协议
创业导师和创业青年协议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创业导师(以下称导师)和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所支持的创业青年(以下称创业青年)的职责。
(一)导师同意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
1.提供创业青年可以联系到的电话号码,并可以随时联系,为创业青年提供咨询服务。
2.积极主动与创业青年保持联系,按照YBC模式标准的要求,主动安排定期互访,见面地点首选创业青年的经营场所。
3.以友好的方式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最终决定由创业青年本人做出。
4.如果创业青年的问题超出导师的经验或专长,可向工作站/办公室求助。
5.提醒创业青年关注有可能影响创业的全球商业活动和信息。
6.严格保守有关创业青年的相关信息和创业活动的机密,除非创业青年特别同意公开这些信息。
7.帮助并确保创业青年随时可以获得商业信息,确保如期完成《创业进度表》并及时送交工作站/办公室。
8.始终站在创业青年利益的立场,努力鼓励、激发创业青年,并指出各种创业机会和潜在的问题。
指出各种创业机会和潜在的问题。
注:
创业导师不应该在帮助创业青年创业或指导青年人的过程中谋取任何商业利益。
如果发现导师有这种倾向,工作站/办公室应立刻提请其注意,并可以更换创业导师。
(二)创业青年同意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
1.根据导师合理的要求,与自愿代表创业青年利益并向创业青年提供帮助的导师合作。
2.根据工作站/办公室的要求,与导师会面。
3.定期填写《创业进度表》,与导师协商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完成该表并送于工作站/办公室。
4,在需要时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咨询建议或指导。
5.如果企业名称,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发生变化、随时通知导师和工作站/办公室。
(三)特别提醒创业青年和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