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420766 上传时间:2023-07-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docx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的约定

  篇一: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何约定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何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篇二: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用途的限制)

  四、借款数额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五、借款利率

  2

  《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本条指商业借贷的利率,如果是民间借贷,按照两线三区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息的预先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

在计算上,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有所不一样)

  商业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民间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3

  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六、借款期限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展期)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七、还款方式

  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4

  八、违约责任

  主要表现为逾期利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

  九、担保条款

  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另外,商业贷款中,对借款人的限制(可以了解):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

  篇三: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蒋贤铮

  (作者单位: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

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

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

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借贷主体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2)贷款利率不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

  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

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

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

可见两者的联系是,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

  2、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金与罚金的联系就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

详言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罚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定或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利息(包括罚息)的性质到底是作为损失赔偿金还是作为法定孳息,法学界与司法界均有争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的规定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利息(包括罚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的。

  二、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

  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

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三、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

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

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

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

否则会为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笔者认为,从上述分析看罚息区别于违约金,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罚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行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方式,法院仍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

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的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

  四、民间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罚息部分,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只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

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虽前述分析利息或罚息的性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精神可以认定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所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别无其他参照标准。

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

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即在处理上以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贷款人的违约金请求。

也就是说,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

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