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须知及资产转让合同拍卖专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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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须知及资产转让合同拍卖专用

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第2013001期拍卖会

竞买须知

拍卖日期:

2013年2月1日15:

00时。

拍卖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4楼拍卖厅。

拍卖标的:

东莞塘厦振兴商业城兴民楼1C号等29套住宅、振国楼1号等50号商铺。

参考价:

人民币485.42万元。

拍卖须知

1、本竞买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

2、竞买人为该标的在拍卖公告截止日2013年1月31日16:

30前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或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交纳拍卖保证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竞买人凭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及相关文件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竞买人进场竞买即表明其同意并接受本《竞买须知》和转让公告期间所公示的相关条件及规定。

4、本次拍卖会的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最后成交价不包含拍卖佣金和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发生的关联费用。

产权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品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对现有的资料进行解释,资料不足部分,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

竞买人应认真咨询、详细了解标的物的现状,联交所和产权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签署本竞买须知的同时,即表明联交所和拍卖公司已告知竞买人该标的的全部瑕疵。

竞买人一经应价,产权拍卖公司即视为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包括瑕疵),不得反悔。

未经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拍卖成交后,竞买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本次拍卖采用升价方式,竞买人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每次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

竞买人口头出价和举牌示意均可,每次举牌即表示价格递增一档。

口头出价需同时举号牌,但不受递增一档限制。

竞买人按照要求自由出价,以拍卖师落槌确认成交。

6、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领取号牌;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牌,在拍卖会场,出现他人代举、冒举的情况,由领取该号牌的竞买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竞买人竞拍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须按该拍品成交价款的4%向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拍卖佣金,同时须按该拍品成交价款的1%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鉴证费。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当日与拍卖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文本与委托方签署《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保证金200万元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剩余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户名: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337040100100032678,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科技支行)。

买受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能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情形视为根本违约,委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委托方可以委托拍卖公司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次拍卖产生的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部分,由原买受人补足差额。

9、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应于拍卖结束后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其缴纳的保证金于退款手续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进款方式全额无息退还。

10、竞买人如有违反本须知条款的行为,将被取消竞买资格,同时拍卖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诉的权利。

11、产权过户:

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

续。

12、费用承担:

有关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各自承担。

没有规定的,双方各承担50%。

13、竞买人已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文本,并接受该文本中确定的所有条款。

14、优先权:

拍卖标的带有租约,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方于2012年11月15日发函告知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回函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15、特别提示:

拍卖标的在挂牌期间所披露的相关内容作为本

竞买须知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让方均需遵守。

15、本须知如有未尽事宜,按《拍卖法》有关规定办理。

本须知我(单位)已阅读并认可,同时我也了解该标的的全部情

况,也收到了委托人提供的《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文本,并愿意

在成为买受人时按照该《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签

署《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

(签字、盖章):

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

《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

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

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25、26层法定代表人:

刘爱群

电话:

82089000邮编:

518001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的振兴商业城兴民楼1C号等29套住宅、振国楼1号等50套商铺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塘厦物业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的振兴商业城兴民楼1C号等29套住宅、振国楼1号等50套商铺。

1.2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中评报字[2012]第(房)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1.3转让标的承租人已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已就本合同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

1.4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转让的前提条件

2.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2.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2.3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2.4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3.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资产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

人民币(小写)万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四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4.1甲方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并且甲乙双方所签本合同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鉴证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

4.2转让标的交割之日为权益与责任转移之日,在该日前(不包括该日),甲方享有该物业资产的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该日起(包括该日),该物业资产的权益与责任转移至乙方。

4.3如果发现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披露之外的债权或债务,该转让价格不受影响,甲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交易税费、服务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各自承担。

没有规定的,双方各承担50%。

第六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6.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6.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七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7.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7.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7.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

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4乙方已完全知悉和了解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评报字[2012]第(房)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内容,知悉转让标的的现状和产权情况。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丄

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转让价款的每日千分之_±_计算。

逾期交割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0.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八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0.3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本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通知

12.1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函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件方式送达对方。

12.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送达;挂号信件自邮局出具邮递回执之日起经过3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保密

合同一方对因本次物业资产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页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深圳市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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