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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和员工(下简称乙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根据<劳动法>及省(市)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甲方与乙方用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协议,也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文本。

第三条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临时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级别,变职务管理为岗位管理。

甲方用工以定岗定员、职位分析为准则,实行竞聘择优上岗并按劳付酬。

第四条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统一使用广东省或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范本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凡符合国家用工条件及甲方聘用条件,经批准录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员(包括原国家干部身份、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交通系统内部商调流动人员、社会就业人员等),愿意为甲方服务,履行本人的岗位承诺书,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合理调配,接收甲方给予本人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规定要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明确的工种或岗位,合同期内由于工作、生产需要而变换工作岗位时,为简化手续,只要双方同意,不再另行补签合同,以书面通知为依据,只要乙方到新岗位工作即视为有效。

第七条甲方实行岗位结构工资制,并制订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维护乙方合理的劳动报酬。

合同期内,乙方工资支付的标准变动,不再另行补签新的合同,按甲方统一制订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续签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经甲方批准录用的,在到职30日内,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劳动合同书并交本人,经乙方确认合同条款内容无意见后签名,然后送公司法人代表审核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完毕。

(二)乙方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部门根据其工作、思想、学习、身体等方面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考核后提出是否转正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上述第

(一)点程序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期限及工龄计算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实际需要,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之内),具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则由甲方确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员工按1年一签原则签订。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按其职务聘用文件发布之日起3年一签。

(三)关于改制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满十年者,经商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按1年一签原则签订。

(四)对子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公司本部只与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部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子公司其它人员则由子公司总经理签订。

(五)非上述情况或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

(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今后无论任何情况,任何人员(包括甲方兼并、重组和收购行为接收的人员),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公司在兼并、重组和收购时,如有关收购协议、合同中有明确对人员的处理条款的,按收购合同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员工的工龄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本企业工龄:

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运)系统内各单位商调进入本公司的人员,其在省直交通系统的工作年限,视同本企业工作时间连续累计。

兼并、重组和收购行为接收省直交通系统的人员,没有发放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视同本企业工龄连续累计。

在社会上招聘及辞职后重新招聘到公司的,从到公司之月起计算本企业工龄。

(二)基本工龄: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凡属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开除、除名及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已领取补偿金的,不再计算连续工龄。

第四章试用期管理

第十二条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新进入公司的员工(含本系统商调人员),一律按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如下规定执行试用期:

(一)商调即停即招及招聘区域经理及以下人员:

试用期为3个月。

(二)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

试用期为6个月(见习期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实行试用期,急需专业及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面谈时商定,并报公司批准是否实行试用期。

第十三条试用期满,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交工作小结一份,逾期者,作放弃转正处理。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接到转正申请后,按岗位不同对乙方进行考试及考核,并根据乙方各方面表现及业务能力,做出是否给予转正的决定。

第十五条转正决定分为三种:

(一)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正式履行劳动合同。

(二)经考核不具备转正条件,延长试用期(但以不超过3个月为限),延期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考核不符合甲方聘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四)凡做出上述任何一项决定,甲方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乙方的转正考核考试办法由甲方另行制定,转正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所在部门进行,然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拟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内容及其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

(四)工资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十二)调解与仲裁。

(十三)其它。

第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一)甲方根据市场变化和其它原因需要转产或转换经营范围的。

(二)乙方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三)一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参加另一项工作任务或内部机构调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改变工种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能够单方解除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乙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它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二)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学历教育、业务技能培训等)没有达到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三)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甲方重要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

(三)乙方死亡。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辞退、开除、除名、劳教、判刑及本规定另有其它特殊情况,甲方能够直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本人。

除此以外,任何解除、续签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退休人员按退休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由甲方出资培训学习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根据员工培训开发办法,签订<培训与开发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达到退休年龄或被辞退、开除、除名、劳教以及判刑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自行解除。

第六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或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一)乙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按广州市地税局穗地税发[]246号文规定执行。

(二)乙方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处理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三)合同期满,甲方不与乙方续签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劳动合同终止前的标准下不愿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的,甲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双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它能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按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能够减免。

但属培训开发费、住房或保守甲方投资经营秘密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第七章在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保险福利制度,分配制度,确定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执行广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员工生育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员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省(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期终结,经指定医院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乙方因公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或甲方分别计发。

第三十七条另外,甲方还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相应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等制度配套执行。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甲方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中,乙方不愿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作辞职处理,不发生活补助费;甲方不愿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分别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乙方提出辞职,甲方应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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