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与对公存款账户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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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与对公存款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客户信息与对公存款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1概述

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证明文件种类、行业分类、注册地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是银行管理客户的重要依据。

系统中的客户信息以客户编号为标识符,客户在系统中的客户编号是唯一的。

系统通过客户编号将客户的账户归集在一个客户编号下进行管理。

客户首次来我行开户或者办理其它业务时,应按规定采集客户的基本信息,用于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单位客户必须凭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文件来建立客户信息。

本规程适用的业务包括:

客户信息的建立、修改、查询及注销。

主要描述客户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基本信息修改、客户其他信息维护、客户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查询、按客户名称查询客户编号、按证件查询客户编号、按客户编号查询账号等交易实现的功能。

对公存款账户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规定。

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银行对结算账户的管理方式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2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信息建立

基本规定

1.单位客户在邮政储蓄银行首次办理各类公司业务前,应先申请客户编号,建立客户信息。

2.客户编号是单位客户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公司业务的基础,系统根据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和组织机构代码判别客户编号是否在系统中存在,若不存在,系统随机生成10位客户编号,生成规则为:

1位对公业务标识号+8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

一个客户只有一个客户编号。

3.单位中文全称、证明文件种类、行业分类等系统经常调用的重要信息由柜员调用[02001客户基本信息建立]完成系统登记,单位客户的其它信息的录入,在客户建立基本信息后,系统联动[02003客户其他信息维护],或由柜员直接调用[02003客户其他信息维护]进行录入。

4.客户信息建立分为客户基本信息的建立和客户其他信息的建立,客户基本信息建立由A/B级柜员办理,客户其他信息建立只能由客户基本信息维护机构的A/B级柜员办理。

客户信息建立需由业务主管授权。

2.1.2操作流程

1.客户提交资料

1)单位客户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详见开户相关文件资料)。

尚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在建立客户基本信息时可不提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但开立完毕后应调用[02002客户基本信息修改]进行补录。

组织机构代码是判断客户信息存在唯一性的重要条件,因此,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客户的经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

1)经办柜员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各类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2)审核无误后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交由业务主管审核确认。

3.系统录入

1)经办柜员调用[02101按客户名称查询客户编号]或[02102按证件查询客户编号]交易,查询该客户编号是否存在,若存在,则核对单位名称等资料是否一致,若不存在,方可办理在系统中为该客户建立基本信息。

2)经办柜员调用[02001客户基本信息建立]交易,根据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录入相关信息。

(1)“单位中文全称”栏录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客户全称。

(2)“基本账户开户行”、“基本账户号”、“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在单位未开立活期基本户前不输入,在活期基本户开户完成后,开户行需办理[02002客户基本信息修改]交易,补录相关信息。

(3)“注册日期”录入证明文件上记载的注册日期。

(4)“地址”是联系客户和寄递对账单的基础,单位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完整、准确地录入。

(5)其他栏位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

(6)经办柜员录入完毕后,业务主管审核授权,提交主机。

(7)交易成功,系统回显客户编号。

经办员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内部通用凭证。

(8)客户基本信息打印成功后,系统联动[02003客户其他信息维护]交易对客户其他信息进行新增。

柜员也可以单独调用[02003客户其他信息维护]交易进行事后补录,具体操作流程参考客户信息修改部分。

(9)交易成功,根据系统提示,插入内部通用凭证打印客户其他信息。

(10)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内部通用凭证的附件随当日业务档案一并上交事后监督。

客户信息修改

基本规定

1.单位客户信息的修改只能在客户信息维护的网点办理,由A/B级柜员操作,由业务主管授权。

2.修改客户基本信息时,除客户编号外,其余单位客户基本信息均可修改,也可通过修改客户状态将已注销的客户编号重新激活。

修改客户其他信息时,除客户编号、客户状态、客户名称外,其余客户信息均可修改。

操作流程

客户基本信息修改流程

1.客户提交资料

1)客户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相关联的客户信息如需一并修改,客户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提供单位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客户还需提供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账户资料修改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经办人员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审核

业务主管审核申请人递交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单位公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交经办柜员办理。

3.系统操作

经办柜员调用[02002客户基本信息修改]交易,录入客户编号,核对客户名称与申请书(或公函)及证件一致后,办理客户基本信息的修改。

录入修改的客户信息。

客户地址变更后,其账户对应的账单寄递地址随之变更。

经办柜员需提示单位客户,也可通过单位活期存款账户资料维护交易确认。

经办柜员交易完成,经业务主管审核授权后,发送。

交易成功,打印内部通用凭证。

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内部通用凭证的附件随当日业务档案一并上交事后监督。

客户其他信息修改流程

客户其他信息修改调用[02003客户其他信息维护]交易完成,操作流程同客户基本信息修改。

注意事项

[02003客户其他信息维护]实现客户其他信息的新增和修改两项功能。

客户信息注销

基本规定

1.单位客户在所有账户均完成清户处理后,方可注销客户信息。

2.客户信息注销后,系统仍提供查询、激活功能。

3.被注销的客户编号处于注销状态,不能重复使用。

4.客户基本信息注销后,其它信息同时注销。

5.单位客户基本信息注销必须在客户基本信息维护的网点办理,由A/B级柜员操作,业务主管授权。

操作流程

1.经办柜员根据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客户信息注销的批准文件调用[02006客户信息注销]交易。

2.录入需注销的客户编号后提交主机,系统回显原记录的单位客户基本信息内容。

3.核对系统显示的客户编号、客户名称与批文中所列客户信息一致后,将相关材料交业务主管。

4.业务主管审核无误,授权后提交主机。

5.交易成功,打印内部通用凭证,随当日业务档案一并上交事后监督。

客户信息查询

基本规定

1.户编号。

理B03客户信息的查询可由营业机构的A/B级柜员办理。

2.客户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查询,只能在客户信息的维护机构办理。

客户基本信息的查询需由业务主管授权。

3.按客户名称和证件查询客户编号,可查询到系统内所有的客户编号。

按客户名称查询客户编号不支持模糊查询。

4.按客户编号查询客户账号,营业机构只能查询在本机构开户的客户账号。

本交易不提供客户账户详细信息查询。

该交易需由业务主管授权。

操作流程

客户基本信息/客户其他信息查询

1.经办柜员调用[02004客户基本信息查询/02005客户其他信息查询]交易,输入客户编号,提交主机。

2.查询成功,系统回显客户信息建立时的各项内容。

3.交易成功后,可插入A4纸,按ctrl+p选择打印。

按客户名称查询客户编号

1.经办柜员调用[02101按客户名称查询客户编号]交易,输入客户基本信息建立时录入系统的单位中文全称客户名称,提交主机。

2.查询成功,系统回显客户编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维护机构代码等信息。

3.交易成功后,可插入A4纸,按ctrl+p选择打印。

按证件查询客户编号

1.经办柜员调用[02102按证件查询客户编号]交易,输入基本信息建立时录入系统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提交主机。

2.查询成功,系统回显客户编号、客户名称、客户状态、组织机构代码和客户维护机构代码等信息.

3.交易成功后,可插入A4纸,按ctrl+p选择打印。

按客户编号查询账号

1.经办柜员调用[02103按客户编号查询账号]交易,输入客户编号,经业务主管授权,提交主机。

2.查询成功,系统回显客户名称、客户账号、账户类型、账户状态、账户名称等信息。

3.交易成功后,可插入A4纸,按ctrl+p选择打印。

存款业务

单位存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一般规定

1.系统目前仅办理单位人民币存款业务。

2.单位客户的印鉴卡可以多个账户共用,但账户名称必须一致。

印鉴卡最后一个关联账户销户时,应收回印鉴卡并加盖“作废”章。

3.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必须有业务部门的保证金存款开户通知书和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

保证金存款账户开户时,可以约定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存款期限;保证金存款账户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保证期间,保证金只能用于保证项下的支付;对保证金存款账户的收款、支款凭证,必须经业务部门签字授权后,会计部门方可办理转账手续。

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基本处理

单位活期存款开户

单位活期存款开户是指银行审核开户单位根据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系统调用[03001活期账户开户]进行开户,并登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息录入,然后将需人民银行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核准的过程。

另外由于我行使用电子验印方式,还需登陆电子验印系统进行账户建档;支控方式使用支付密码单和支付密码器的,还需登录支付密码检验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需登录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进行验证。

在账户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银行柜员需调用[03002活期账户资料维护]更改账户申报状态,账户方能办理付款业务。

2.1.1.1基本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主要特点为:

1)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单位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各种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一般账户不能与基本存款账户开设在同一个银行(指同一银行系统的同一个银行机构)。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

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含展期2年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分为:

临时机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和非临时机构因临时经营需要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2.核准类和备案类账户的划分:

1)核准类: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货币互换业务和相关支付结算业务在政策性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时,应将有关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其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

2)备案类:

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应完成行内系统处理,再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完成向人民银行的备案工作。

3.有关期限的规定:

1)由于待核准信息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是有时间限制的,商业银行在录入待核准信息后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至人民银行。

备案类账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完成向人民银行的备案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3)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在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出具开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

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5)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4.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其他人民银行规定详细参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1)需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的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

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的相关问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3)存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4)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5)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变相作为基本存款户使用。

6)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8)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5.账户正式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他付款凭证。

6.当客户首次开户时,与客户签订“单位客户人民币账户印鉴共用申请书”,约定以后再在本行开户时,以在本行首次开户时提供的证明资料和首次开户提供的印鉴为准,不再重复提供相同的证明材料;首次开户证明材料和印鉴发生变更的,客户应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本行办理变更手续。

7.调用开户交易系统操作之前,应先请客户在印鉴卡上预留印鉴,并在验印系统中进行印鉴采集和建库。

8.开户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实地入户调查。

9.开户银行对存款人调查核实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或备案的账户开立信息。

10.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应登录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验,并在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打印核验结果。

11.客户办理结算账户开户,应提供本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客户编号。

没有客户编号的,调用[02001客户基本信息建立]生成客户编号。

12.关于系统中有关选项的解释:

1)科目代码的选择:

详见会计有关规定

2)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利率依据包括:

挂牌利率、议价利率和浮动利率。

挂牌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利率;议价利率和浮动利率均为与客户协商达成的不同于挂牌利率的利率;浮动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利率加减码)。

议价利率和浮动利率的使用要符合人民银行相关利率的规定。

我行

一般情况下均采用挂牌利率,遇特殊情况需采用议价利率或浮动利率应报一级分行审批。

3)支控方式分为三种:

“凭印鉴”、“凭印鉴和密码凭条”、“凭印鉴和支付密码器”。

选择“凭印鉴”时,能使用支票,但不能通兑;选择“凭印鉴和密码凭条”时,可以购买支票,凡涉及该账户的支票取款业务,必须输入支付密码。

选择“凭印鉴和支付密码器”时,凡涉及该账户的支票、信汇凭证、电汇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的扣款业务,必须输入支付密码。

4)通存通兑标志分为“通兑”和“不通兑”。

目前可通兑的只有转账支票。

选择通兑,客户需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并与银行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密码使用协议》。

5)所有现金支票取款、现金本票付款、汇出汇款、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本票的出票、发出委托收款、发出托收承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均由开户银行办理,暂不得由非开户银行办理。

系统专设参数控制。

现金交款可以在二级分行内通存。

行内转账支票只能在二级分行内通兑,通兑的前提是客户自行选择“通兑标志”,未选择的,只能回开户行办理业务。

现金交款和行内转账支票的通存通兑范围(二级分行内通存通兑特例:

北京、重庆、天津、青岛、大连、宁波、深圳,即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内通兑;总行营业部与北京算一级分行内通兑;其他一级分行营业部与所在地二级分行间算二级分行内通兑)。

不收通存通兑手续费。

6)备用金额度,用于控制客户支取现金的额度,若该栏不输,则客户不能支取现金,此额度为全天累计取现额度。

13.账号编制规则:

账号共18位数字,由4部分组成,包括:

客户编号10位+账号校验位1位+业务种类代码3位+顺序号4位。

业务种类001为活期,002为定期,003贷款。

14.单位活期存款开户交易成功后,不能办理取消,发生差错可通过启用[03002单位活期存款账户资料维护]经业务主管授权后进行修改。

客户资料维护交易可对以下项进行修改:

存款人类别、开户许可证号(核准类账户转为申报状态后应及时填写)

、支控方式、是否未申报账户标志、通存通兑标志、计息标志、计息利率依据、利率(选择议价利率和浮动利率时可修改)、浮动率加减码(选择浮动利率时可修改)、浮动率(选择浮动利率时可修改)、备用金额度、收息账号(目前默认为本账号)、寄对账单标志、对账单地址码、客户经理、账户名称,转账通兑限额和现金通兑限额系统设定为最大值,客户如有特殊需要,经申请后可进行相应额度修改。

15.人民币单位存款账户开立成功后,账户处于未申报状态,此时,该账户只能存入不能支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正式开立之日”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账户正式开立三个工作日后,柜员调用[03002活期账户资料维护]交易,将其账户状态设置为已申报后方可办理支取业务。

16.开户交易由A/B级柜员操作,业务主管授权,不能取消。

2.1.1.2操作流程

3.2.1.2.1客户填单

1.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各一式三份(不需向人民银行报备核准的账户填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填写注意事项:

申请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完整,不得漏填、少填。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名称,应与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不得简写。

存款人有营业执照的,应填写经营范围;有注册资金的,还应填写注册资金金额。

凡是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开户申请人,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审验其代码证书。

但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开户的必备条件。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填写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编号。

存款人缴纳地税的,应填写地税登记证编号;存款人缴纳国税的,应填写国税登记证编号;存款人既缴纳地税又缴纳国税的,应同时填写地税登记证编号和国税登记证编号。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名称。

2.填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印鉴卡片正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背面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在申请书及印鉴卡片上填列有效期限。

3.存款人首次开户时申请与以后开立的账户共用印鉴的,应与银行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客户人民币账户印鉴共用申请书》。

4.为保证支付安全,客户若选择通兑方式,则需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并与银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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