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单位考勤及休假管理组织办法度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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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单位考勤及休假管理组织办法度修订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观念,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考勤管理办法和休假管理办法组成。

第二章考勤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司执行国家法定工作制度。

特殊岗位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第四条公司采用考勤机打卡,月度考勤期间为当月实际工作日。

第五条员工上、下班必须本人亲自打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

发生代打卡现象时,每次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予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六条员工因公事不能打卡的,须事前提交书面说明或电子说明(OA流程),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办理上述手续,可在次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否则视情况按迟到、早退、旷工处理。

第七条员工下列情况视同出勤:

(一)因公出差的;

(二)经公司批准脱产、半脱产业务学习的;

(三)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的;

(四)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的;

(五)经公司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迟到、早退

(一)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半个小时内到岗的视为迟到。

(二)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半个小时内离岗的视为早退。

迟到、早退处罚: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二次(含)以下者,予以公告提醒;三至四次者,每次罚款50元;四次以上者,每次罚款100元。

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二十次(不含二十次),不享受年终奖金,年度考核结果为“需改进”;超过四十次,可予以辞退。

第九条旷工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旷工论处:

1.超过公司规定上、下班时间半个小时到岗或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时间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

2.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勤的,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工时间;

3.请假超期,又不及时补办续假手续的,按实际超假时间计算旷工时间;

4.不服从工作岗位调整安排,逾期仍未到岗工作的,按实际逾期时间计算旷工时间。

5.提出离职的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工作及物品交接期间擅自脱岗的,按实际脱岗时间计算旷工时间。

(二)旷工处罚:

对一个月内不同次数旷工,分别作如下处理:

1.旷工半天,扣除两天基本薪酬;

2.旷工一天,扣除五天基本薪酬;

3.旷工二天,扣除半月基本薪酬;

4.旷工三天,扣除一月基本薪酬,并通报批评;

5.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辞退。

员工年度内旷工次数超过一天的,均不享受年终奖,年度考核结果为“需改进”;超过六天的,可予以辞退。

第十条出差

员工因公出差不能考勤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或电子说明(OA流程)。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抽查考勤执行情况,发现有迟到、早退、不假外出、代打卡、擅自脱岗或串岗行为的,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加班

(一)公司要求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日内完成本职工作;

(二)员工加班须事前通过书面或电子(OA流程)报批,如遇公司临时安排等情况来不及先行报批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原则上,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

经批准的加班,给予对等时间补休。

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补休的,计发加班费。

(三)加班报批流程:

1、加班前: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电子(OA)流程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2、加班后:

人力资源部凭当事人所属部门负责人核实的加班记录统计实际加班时间→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执行。

(四)员工出差、培训、开会、考试等恰逢节假日(含双休日)的,原则上不计入加班。

第三章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规定的假期包括:

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病(伤)假、事假。

第十四条法定节日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有:

●元旦1天

●春节3天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

●“十一”国庆节3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上述节日如适逢周末公休日等法定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补假。

第十五条年休假

公司执行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可用于探亲、学习培训、旅游、就地休息等。

(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三)新入司员工符合本条款

(一)所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四)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按照下列情况享受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每年年初,由员工所在部门制定员工年休假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年休假计划可根据工作安排作适当调整。

年休假应一次性使用或以“一天”为单位分期使用。

(六)当年未能休年休假的员工,可延至次年休假。

确因工作原因预计次年无法延休的,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补助(方案另行下发)。

次年内仍未使用上年年假的,该年休假失效,且不再补发上年未休假补助。

(七)员工一年内旷工2天以上(含2天),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八)本年已请事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累计超过20天(不含),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含)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如果当年年休假已休,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强制休假

公司对营业机构负责人、电脑部、财务部负责人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需强制休假的人员,实行强制年休假。

其中营业机构负责人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离岗时间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营业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由公司指定专人临时负责营业机构管理工作,稽核审计部对营业机构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七条婚假

公司正式员工登记结婚之日起,可休婚假13天。

第十八条丧假

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可给丧假3天;前去外地处理丧事者,另加亲属去世地点来回路程假。

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享受一切待遇。

第十九条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可凭医疗部门出据的证明办理产假手续;

(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政策生育的,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部门的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超产假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四)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劳动时间;

(五)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六)产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照发,奖金发放标准同病、伤假期间的奖金发放标准。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津贴福利及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看护假

夫妇双方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在配偶休产假期间,男方可凭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15天的看护假。

看护假期间享受一切待遇。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凭医院证明,享受计划生育假。

(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休假3天;取宫内节育器,准予休假1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21天;

(三)怀孕未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4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30天。

(四)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五)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休息40天。

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照发,奖金发放标准同病、伤假期间的奖金发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病、伤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的,可请病、伤假。

(一)请病、伤假3天(不含3天)以上须出示工作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病、伤假期间,若员工提交工作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相关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费用清单、药品清单等证明文件,经公司到相关医疗机构核查属实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病、伤假岗位基本薪酬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标准扣发,享受原有岗位级别待遇;医疗期病、伤假奖金、津贴福利按本条第六、七款规定标准计发;

(三)病、伤假期间,若员工不能提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连续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的,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原岗位自然解聘,执行内部待岗待遇;连续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履行销假手续后要求上岗者,重新定岗定薪;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的,执行内部待岗待遇;

(五)病、伤假期间岗位基本薪酬的扣发标准如下(时间分组含下限不含上限):

扣发工资

比例

司龄

病假天数

3天以下

3-10天

10-30天

1-3个月

3个月以上

5年以下

0

10%

20%

30%

40%

5-10年

0

5%

10%

20%

30%

10年以上

0

0

5%

10%

20%

注:

病、伤假天数的计算以一次性连续请假的天数为计算标准。

(六)病、伤假期间津贴福利的发放标准:

1、一次性连续请病、伤假3个月(含)之内的,津贴福利全额发放;

2、一次性连续请病、伤假3个月以上的,自病、伤假天数达到之日起,停发津贴,福利全额发放。

(七)病、伤假期间奖金的扣发标准:

当期病伤假累计天数/当期日历天数×年度奖金

(八)员工病、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工伤及患职业病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事假

除上述假期之外,员工因其他事由需请假的视为事假。

(1)员工请事假,事假工资按本人日基本薪酬×实际事假天数扣发。

日基本薪酬=月基本薪酬÷月计薪天数(21.75天)

(二)事假期间津贴福利发放标准:

1、年度内事假累计天数1个月(含)之内的,津贴福利全额发放;

2、年度内事假累计天数达1个月以上的,自事假天数超出之日起,停发年度内以后各月津贴福利。

(三)事假奖金扣发标准:

年度事假累计天数/年工作日(250)×年度奖金

(四)员工连续请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执行内部待岗待遇。

员工履行销假手续后要求上岗者,重新定岗定薪。

(五)员工连续请事假天数超过1个月的,续假申请未获公司同意,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六)员工因特殊情况(如家人生病需照顾等)产生的事假,经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核实后,由公司另行研究,不适用于本办法中关于事假扣款和请假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员工休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的,不影响员工待遇。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年休假的,可用于冲抵当年病、伤假和事假。

第二十六条请假程序及基本规定

(一)总部:

●总经理请假需报董事长审批。

●经营班子成员请假需报总经理审批。

●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部门副总、总助请假,3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4至10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0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其他人员请假,10天以内(含)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0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分支机构:

●分公司、营业部正副职请假,经总部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分公司、营业部电脑、财务经理请假,3天以内(含)的,由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总部主管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其他人员请假,由所在分公司、营业部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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