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红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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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红皮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所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
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本合同条件的标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
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
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2.1(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则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进而认为,工程师所行使的权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指定,并对工程师负责。
工程师代表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按第2.3款可能委托给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权力的委托
2.3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任何已授予工程师的责任与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以随时撤回这种委托。
任何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而且只有将文件副本送给雇主和承包人后才能生效。
工程师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件,都和工程师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
(a)工程师代表由于疏忽未能对某一工作,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对这一工作,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效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而工程师应对此函件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更改。
助理的任命
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完成第2.2款规定的工程师代表的任务。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向承包人通知上述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
上述助理无权向承包人签发任何指令,除非此类指令对他们履行本身职责和保证他们能够按合同规定对材料、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
他们任何人为了上述目的发出的任何指令都应认为是工程师代表已经给出的。
书面指令
2.5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必是书面的。
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发出任何口头指令,则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
工程师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无论是在该指令执行之前或之后,都应认为是本款含义之内的指令。
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就工程师的任一口头指令,向工程师提出确认,而工程师在7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定,则该指令应该视为是工程师的指令。
本条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工程师代表所出的指令,并适用于根据第2.4款规定任命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所发出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凡是合同要求工程师以下列方式行使职权时:
(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所采取的行动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考虑各方面情况,公正地行使上述职权。
任何上述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价值或采取行动,都可以按照第67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改。
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转让
3.1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规定,这种同意必须由雇主自行决定),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本合同中及名下的任何收益和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指定银行托管的属于或将属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
(b)将承包人从其他有责任的当事各方取得减轻损失的补偿金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在担保人已经免除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的情况下)。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没有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同意也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对于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包人应完全负责,并应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
但是,承包人在下述事项上,不必要求取得工程师的书面同意:
(a)提供劳务;或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或
(c)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合同已指名的分包人。
分包人的义务转让
4.2如果某一分包人已对承包人承担了工程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责任期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时,则在该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根据雇主的要求,由雇主付手续费,向雇主转让分包人在超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责任期限承担的义务而带来的利益。
合同文件
语言和法律
5.1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应写明:
(a)用以拟定该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以及
(b)适用于该合同,并据此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此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那种语言也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予以指定,作为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该认为是彼此互为解释的,但在出现含糊或互不一致的情况下,工程师应该向承包人发出有关指令,以便对此做出解释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的优先次序应依次如下:
(1)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条件第1部分;
(5)本合同条件第1部分;及
(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文件。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6.1图纸应仅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免费提供两份复印件给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更多的复印件时,应自费复制。
除非为了本合同目的而需要外,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工程师的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交流。
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合同规定提供的所有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根据第7条规定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四份,同时对无法用复印机复制达到同等标准的资料提供一份可复制的副本。
此外,工程师可以根据雇主的需要,书面要求承包人提供更多的这类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费用由雇主自理。
一份图纸保存在现场
6.2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在现场保存一份,以便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工程进度干扰
6.3工程师如果未在合理的时间发出进一步需要的图纸和指令,就有可能延误或干扰工程的计划和进度,则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该通知应包括所要求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则有可能造成工程进度的拖延或干扰等详细说明。
图纸延误和延误所造成的费用
6.4如果由于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3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按上条通知所要求的图纸或指令,而使承包人蒙受进度延误和(或)造成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要作出以下决定:
(a)按照第44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延长工期;
以及(b)在合同价格上增加的上述费用金额;并且要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
6.5如果工程师不能发出图纸或指令,其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交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提交的图纸、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在根据第6.4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该将承包人这种失误因素考虑在内。
补充图纸和指令
7.1为使工程正确施工、完成及修复本工程内的缺陷,工程师应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
承包人应按此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7.2合同明文规定由承包人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则承包人应将以下文件提交给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程度感到满意而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计算书和其他资料;以及
(b)已竣工的永久工程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及永久工程的竣工图纸、其详细程度应使雇主能够使用、维护、拆卸、重装及调整该永久工程。
只有当上述使用和维护手册与竣工图纸一起交出并经工程师批准,才能认为该工程已竣工,可按第48条进行接收。
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
7.3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所发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应负的责任。
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8.1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要细心和勤奋的进行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任何缺陷,承包人应当提供上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和其他物品,不论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只要上述各项在合同内有规定或暗示的要求,皆应及时提供。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8.2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完全性完全负责。
但是,承包人对不是他所制订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但合同中写明的或可能另有协议者除外)。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部分永久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完全负责。
合同协议书
9.1如果雇主有此要求,承包人应同意签定并履行合同协议书,其格式需按照本合同条件所附的格式,必要时可作修改。
准备与完成合同协议书的费用由雇主承担。
履约担保
10.1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常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担保证书提交给雇主。
承包人向雇主提交担保证书时,应将此事通知工程师。
担保证书应采用本合同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雇主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提供担保的单位应由雇主批准。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要到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之后为止。
根据第62.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即不应对此项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
此担保证书应在上述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发出14天内归还给承包人。
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
10.3雇主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关此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
现场考察
11.1在承包人送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状况的资料,但是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应该认为承包人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已经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并在投标前对以下几点已经自行查明(已考虑到费用和时间的实际可能):
(a)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状况;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实施和完成工程和修复工程内任何缺陷所需做的工作和材料的性质和范围;以及
(d)进入现场的方法和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供应条件。
总之应认为承包人对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情况必要的资料。
应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是以雇主已经备有的资料和他自己进行的所有上述考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投标书的完备性
12.1应认为承包人在投标前对自己的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用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上述文件应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在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义务;以及需支付暂定金额的不可预见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该工程和修复工程缺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
不利的障碍或自然条件
12.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障碍或自然条件,而且承包人认为这些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发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果认为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应作出以下决定:
(a)承包人按照第44条规定可延长工期;以及
(b)承包人因遭受这种障碍或条件而可能造成的费用金额。
该费用金额应加到合同价格上。
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做上述决定时,应该考虑工程师为此可能发给承包人的指令,并应考虑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能已经采取的被工程师接受的合理而又恰当的措施。
工程要符合合同要求
13.1除非在法律上和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复工程内任何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对涉及或有关工程的任何事件(无论这些事件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所作的指令。
承包人应只从工程师或者按照第2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各项指令。
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
14.1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格式和详细程度均符合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便工程师审定同意。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随时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以备工程师查阅。
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
1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根据第14.1款已经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拟定一份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表明其对工程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的修改,以保证在竣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现金流动估算的提交
14.3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的详细的季度现金流通估算表,以备工程师查阅。
其后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提供修订的季度现金流通估算表,承包人必须满足工程师的这一要求。
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14.4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或向其提供的总说明或现金流动估算,并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并不解除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负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的监督
15.1在工程实施期间以及其后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一段时间内,为使承包人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承包人或一名经工程师批准的(该批准可随时撤回)有资格的授权代表,必须用其全部时间进行本工程的监督,此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照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在接到该撤回通知后,考虑下文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应尽快地将该代表调离本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代表担任本工程的任何职务,并同时委派另一名经工程师批准的代表接替了包人的雇员。
16.1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进行正确的工程监督的工长和领工。
(b)为了保证承包人正确而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非熟练工人。
工程师有反对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那些由承包人提供的,但工程师认为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认为在现场工作不合格的人员,而且上述人员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从事本工程工作。
任何上述从本工程撤掉的人员,应尽快更换成称职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人员。
放样
17.1承包人应;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工作;
(b)根据上述基准,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轴线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c)提供与上述职责有关的所有必要的仪器、机具和人力。
在本工程进展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如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轴线方面出现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差错,直到工程师满意为止。
如果这些差错是由于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雇主一份副本。
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任何轴线,或标高的核查,决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应该仔细保护和保持一切水准点、龙门桩、测桩和工程放样用的其他标志。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18.1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探孔取样或进行勘探开挖,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含有这类工作的一个支付项目,或含有关于这类工作的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工程师按第51条发出指令。
安全、可靠和环境保护
19.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取得现场工作权利的人员的安全,使现场(在承包人的管理下)和本工程(包括尚未完成或未被雇主占用)保持井然有序,以免使上述人员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本工程,或为了保障公众与他人的安全和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当工程师或任何合法的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和维护全部照明、护栅、围栏、警告牌及看守;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承包人的操作方法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人身的伤害或公众或他人财产的伤害或妨碍。
雇主的责任
19.2如果雇主按照第31条的规定,自行雇用工人在现场工作,则雇主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应该:
(a)充分关注所有授权在现场工作的全体人员的安全;以及
(b)使现场保持井然有序,以免对这些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如果按照第31条规定,雇主可在现场雇用其他承包人,则雇主应同样要求在现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注意安全和避免危险。
工程的照管
20.1从开工之日起,直到整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和设备,此后,上述照管即交给雇主。
但是:
(a)如果工程师就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部分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对该工程区段或部分的照管,此时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雇主;以及
(b)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本工程及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内的材料和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将该未完成工程完工为止。
20.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内的材料或设备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除第20.4款规定的风险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坏,以便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和使工程师满意。
为了履行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的义务,承包人在进行任何作业的过程中由他造成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时,应自负其责。
由于雇主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0.3由于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造成的、或与其他风险合并造成的任何上述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该在工程师要求时或其范围内修补损失或损坏。
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决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在若干种风险合并造成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任何上述决定都应考虑承包人和雇主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雇主的风险
20.4雇主的风险包括: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引起的压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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