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真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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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真题答案

2012-2013东华行管真题答案(补充)

2012行政管理学

一、1.政党分账制(补充):

就是竞争获胜的政党,将行政职位分配给本党主要骨干的做法。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很明确的,首选它是对本党干部做出贡献的赏赐,否则党务人员将没有动力为政党服务。

其次,政党通过让本党主要领导成员占据主要行政职位,达到了控制行政体系和国家机关的目的。

最后,本党干部占据国家机关的重要职位,在政党执政期间,极大地加强了本党的各方面实力,更加巩固了政党的合法统治地位。

又称政党分肥制。

它最早出现在美国,具体是在纽约州。

从政治理论的观点考虑,政党分肥制就在于把所有被赋予执行法律权利的官员,主管的或从属的,委任的或选任的,都置于在美国政治体制中承担承担协调政治与行政功能任务的团体---政党的控制之下!

他有两个缺陷,其一:

他被运用与政府委任的官员时,他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

其二:

“政党分赃制”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弊端就是导致权力腐败。

在两党制“轮流坐庄”的政治格局下,执政党一上台便尽力利用掌握的权力攫取资源,以巩固自己的政治基础。

在“政党分赃制”之下,不仅执政党要谋一党之私,各级官员个人的腐败更是变本加厉。

即使把他用于选举的官员,除了出与维持政党组织的需要以外,他没有任何理论上的正当理由。

他有助于政党机器的形成,而这种机器的组成与其说是为了有利于国家意志的表达,不如说是为了保证政党执政。

因此,他有助于使政党成为一种目的,而非一种工具。

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政党分肥制,党逐渐不在象他应该作的那样,全力履行有利于国家意志的表达的功能。

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他都成为一种障碍,而不是一种帮助!

4.委任制(补充):

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优点在于:

程序简单,便于操作;权力集中,责任明确,指挥统一,行动迅速,利于治事和用人的统一,效率高、省时间。

缺点是:

容易因领导个人的好恶,而出现“任人唯亲”等不正常用人现象,也容易使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带有个人色彩,形成宗派主义;或因领导本身的视野与精力的限制,而造成在没有全面了解下属的情况下错误委任的现象。

另外,对不胜任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的弊病。

(补充:

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

聘任制:

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聘任制,可以克服委任制的不足,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合理流动和新陈代谢,疏通出口,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四、2(影响因素—补充)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不力的原因.

一、长期受轻视法律否认法治的“左”的思想的影响

主要求政府以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其最高准则。

人民既然是主人,政府既然是人民的政府,它就必须遵守和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

一个民主国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使是党的政策,它也只通过法定程序和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以后,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至上地位。

如果最高权力机关不是人民代表机关而是个人,至上的普遍行为规范不是法律而是个人指示,那么,国家的民主政体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1957年以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在行政领域不说完全无法可依,即使有法,也不依法,在行使职权中往往依言不依法,以领导人的指示而不是以法律作为办事的依据。

有的执法人员在没有领导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甚至看领导人的眼色行事,凭猜测揣摩领导人的意向行事,这样,在行政领域,自1957年以后,有法可依向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甚至向完全不依法而只依政策,依指示办事转化。

时至虽然,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和法制监督力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仍大量存在,受历史影响颇深,民间有句俗语“民不跟官斗”意思表达就是“官”就是法,他说“对”就“对”,他说“错”就“错”,或者为“官”大于“法”你是告不倒他的,在我国,很多为官者,往往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职位“拟人化”。

在闲谈中,能经常听到某些“官”这样说:

在╳╳地方,我说了算,没有办不了的事,╳╳不听话,我撤了他等等,简单讲,这和我国人事任免机制有很大关系,监督的要听被监督,监督的是受被监督任命和领导。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大大制约了依法监督的行使。

二、人为因素人的文化素质

“万事皆旧人操纵”人的文化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只你对法律的认识、理解程度,只有充分地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才能认清那些是该作的,哪些是不该做的;哪些是自己的权力;哪些是自己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职责或者说权力范围内的事;哪些是越权了,才能认清我能怎样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督别人。

我国人大政协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其代表的文化素质决定着能否真正承担得起法律赋予你的监督职责。

代表文化层次较低一直是制约我国依法监督行政权力的障碍,使其监督作用成为了摆设,老百姓流传着“人到老,当代表,人大、政协管养老”的顺口溜,足以证明其监督作用发挥的程度。

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关键阶段,各种问题、矛盾层出不穷,人民对滥用、胡用行政权力深恶痛绝,因此,加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尤其重要,代表的素质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提高,特别是基层人大、政协的代表们,他们贴近人民,了解人民生活,如何反映群众呼声,如何监督基层行政权力的行使,作好监督工作是他们的职责。

最近,我听了一场关于基层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全都是个人的工作成绩,对其监督工作只是一笔代过,由此可见,其对“代表”的理解。

亲情因素:

中国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注重礼节、注重亲情。

中国社会也被称之为关系社会。

亲朋好友、战友、同学、老乡等等各种关系,在社会各部门、各阶层错综复杂,因此,在处理监督事件中,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立法的影响

从监督方面来看,没有完备的监督制度是无法实现法治的。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特性决定了对行政监督的重要性、多元性、繁重性和难度大。

与人大和司法机关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即拥有执法权又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具有较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理、强制、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行政执法程序简便、迅速等等这些特性,一方面适应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存在容易违法之机。

我国目前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国家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完备,尤其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威力效力较弱特别是在公开制度方面,虽然近几年,随着依法行政脚步的加快,有些地方正在对政府某些领域实行行政公开化,比如上海前期出台的政府公开化条例,政府文件全部公开化,大大加强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但还不够,须建立《公开法》规范公开,规定那些必须允许公开公示,该公开的不公开的罚则以及责任追究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更法制化。

 

2012政治学原理

一、1.《利维坦》:

《利维坦》是英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代表著作。

书中强调指出,统治者的权力是不受契约限制的,国家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这种君主专制主义学说具有反民主的性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问题,具有反封建的意义。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

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腐朽,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地志,服从他的判断。

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

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主要谈及自然法、社会契约和国家的产生以及主权者的权利和臣民的自由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看徐大同笔记)

2.地缘政治学:

地缘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地理学中创立较早、影响较大的核心理论。

它历经兴衰,至今仍通行于西方世界,成为各国制定国防和外交政策的重要依据。

“地缘政治学”一词最早由瑞典政治地理学家哲伦(1864—1922)在所著《论国家》(1917)一书中提出。

他将地缘政治学定义为“把国家作为地理的有机体或一个空间现象来认识的科学”,着重研究国家形成、发展和衰亡的规律。

地缘政治学实际上是地理和政治的结合体,故又称地理政治学。

它把地理因素(如地理位置、国土面积、人口、民族、资源、经济实力及战略军备等)视为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对外政治决策的一个基本因素;并依据这些地理因素和政治格局的地域形成,分析预测世界或地区范围的战略形势及有关国家的政治行为。

地缘政治的研究对象,目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_地缘政治的研究对象是国际上各种政治力量及其相互关系.

2,_地缘政治的研究目的是判断一国在国际上各种政治力量中所处的战略态势,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制定外交政策.

3,_地缘政治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1,实力的地理基础;

第2,实力的地理结构;

第3,实力间的利益关系.

4,--地缘政治的主要特征:

第1,国际性:

指地缘政治主要研究国际上各种政治力量的地理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正如斯派克曼所言:

"地缘政治学的专门范围在对外政策方面.";

第2,整体性:

指国际社会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任何或加或地区实力的变化必然影响到整个区域乃至全球力量平衡;

第3,动态性:

指"地缘政治区域并不是由恒定不变的地形所规定的地理区域,而是一方面由地理所决定,另一方面由实力中心的动态的转移所决定的一些区域.——斯派克曼";

第4,政治性:

指地缘政治是为一定阶级,国家以及政治集团服务的,是一个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因而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4.反对党:

反对党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中与执政党相对应的政党。

反对党一词已为两党制和多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中与执政党相对应的政党。

在多数国家在野党就是反对党。

但在英国等实行两党制的内阁制国家,反对党是指在议会竞选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又称法定反对党。

18世纪上半叶,英国形成了由议会下院多数党议员出任内阁大臣,其领袖担任内阁首相的制度,于是议会中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为争取执政相互攻讦,开创了在野党反对执政党的先例。

1826年K.霍布豪斯创“英王陛下的反对党”一词。

1830~1840年,在野的托利党激烈地反对执政的辉格党,被人们称为“忠诚的反对党”。

反对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它反对的只是执政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不反对国家的根本制度。

它的存在有利于协调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集团、党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障其共同利益不受损害。

1937年英国内阁阁员薪给法规定,反对党领袖可以得到相当于内阁成员的高薪,这实际上承认了反对党的法律地位。

反对党一词已为两党制和多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

反对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执政党的行为,同时也为在将来的选举中获胜从而成为执政党积累政治资本。

三辨析、1.国家的消亡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加强和扩大实现的。

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消灭国家,也就是消灭任何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消灭任何加在人们头上的暴力。

我们并不期待一个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社会制度。

但是,我们在向往社会主义的同时,深信社会主义将发展为共产主义,而到那个时候就没有任何必要对人们使用暴力,没有任何必要使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使一部分居民服从另一部分居民,因为人们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起码条件,而不需要暴力和服从”。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消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阶级的消灭。

所谓“阶级的消灭”,就是不仅要消灭剥削阶级,而且要消灭一切阶级,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一切根源。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断,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展了,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了,阶级差别才能最终消失,国家也才能真正消亡。

国家的消亡不仅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国家消亡的途径也有一定规律性。

根据列宁的论断,指国家的消亡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这个事物自身发生作用的结果,是国家在充分发挥了自己职能之后的必然归宿。

也就是说,国家不是被废除的,而是自行消亡的。

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

列宁根据恩格斯1875年3月28日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关于“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

以及“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国家就会自行解体和消失。

既然国家只是在斗争中、在革命中用来对敌人实行暴力镇压的一种暂时的机关,那末,说自由的人民国家,就纯粹是无稽之谈了:

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之所以需要国家,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

因此,我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Gemeinwesen》‘公团’,这是一个很好的德文古字,相当于法文中的‘公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972年5月第1版第30页)的理论,对“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作了如下的表述:

  “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当资本家的反抗已经彻底粉碎,当资本家已经消失,当阶级已经不存在(即社会各个成员在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的时候,——只有在那个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

只有在那个时候,真正完全的、真正没有任何禁止的民主才有可能,才会实现。

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民主才开始消亡,道理很简单:

人们既然摆脱了资本主义奴隶制,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制所造成的无数残暴、野蛮、荒谬和卑鄙的现象,也就会逐渐习惯于遵守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自动地遵守这些规则,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不需要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特殊机构。

 ‘国家消亡’这句话说得非常恰当,它既表明了过程的渐进性,又表明了过程的自发性。

只有习惯才能够而且一定会发生这样的作用,因为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剥削,如果没有某种令人气愤、引起抗议和起义并使镇压成为必要的现象,那末人们是多么容易习惯于遵守他们所必需的公共生活规则。

4.亨廷顿:

“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

”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首要问题在于保持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权威。

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的国家,政府如果不能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就无法完成国家权威合理化的改革任务。

因此,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

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公平正义的公共秩序是自由的保证,但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公平正义,那么就没有权威可言,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就失去意义,人们就不会去遵循,这样必然会造成混乱,无法可依,无法律来保障正当合理的社会生活。

所以秩序是自由的前提,自由是秩序的结果。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西方学者亨廷顿在比较自由和秩序不能兼得时曾说过:

“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

问题是很清楚的,即对于一个政权而言,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

所以问题不是要不要民主和自由,而是要在稳定和秩序中推进民主和自由。

他指出,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

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

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

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他又指出,怎样去设计一个有最大权力和权威的政治体系,美国人没有现成的答案。

其基本公式就是政府应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之上。

但亨廷顿认为,问题不在举行选举,而在建立组织,等等。

证诸近些年来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实际,难道不正证明了亨氏是正确的吗?

又如在改革与政治变迁问题上,他指出改革者的道路是艰难的。

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比革命者更为困难。

原因有三。

首先,改革者必须两线作战,同时面对来自保守和革命两方面的反对。

其次,改革者不但要比革命者更善于操纵各种社会力量,而且在对社会变革的控制上也必须更加老练。

第三,如何处理各种形式改革的轻重缓急问题,对改革者来说比对革命者要尖锐得多。

不能不承认,亨廷顿的这些见解是十分深刻的,而这种富有穿透力的见解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可以说俯拾皆是。

这句话就是给独裁强权做粉饰。

这一句话是相当狭隘的,完全从集体的角度来探讨人类的制度,而完全忽略了人的个性。

之所以这样的观念被政府所支持,只是因其在统治上的便利。

自由和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社会中的人,作为个体而单独存在的人是没有的,由人际关系构建而成的人类社会必然要产生维护内部稳定的规范,这就是秩序。

相对于个体的自由而言,秩序就是支配人的社会异己力量。

从哲学的高度来看,自由与秩序是辨证统一的。

在客观世界中的自由必然是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上的。

没有秩序,自由也无从谈起。

同样,秩序也是相对于自由而存在的,没有对自由的规范和约束,秩序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

打个形象的比喻,自由与秩序正如火车与铁轨的关系一样,两者是互为存在前提的。

 

2013行政管理学

一、1.恩赐官爵制(补充):

封建君主制度下的一种任官现象。

亦称恩赐官职制或封建委任制。

君主和贵族将官职赏赐给下属的任官制度。

它是封建君主制度下普遍存在的一种任官现象。

在君主制度下,官职、爵位是君主的私产,君主掌握着任用官职的权力,可以凭自己的主观好恶任用下属官吏。

西方国家,如英国,在封建社会中一直实行恩赐制。

在等级君主制下,国王以恩赐的方式分封大小诸侯,君主和各诸侯以恩赐的方式任命自己的下属官吏。

在君主专制制下,国王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政府各级官吏由国王及其枢密大臣亲自任免。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国王及其枢密大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仍保有任免政府官吏的实权,即所谓“恩赐官职”权。

18世纪80年代后,虽然规定文官录用要先由各部门负责人或高级官员推荐,再由国王、首相任命,但最后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国王和首相手里。

直至19世纪中叶实行文官制度之后,恩赐制才被废除。

中国历史上也长期存在恩赐制。

从先秦时期起,重要官吏由君主直接任命。

进入封建社会后,这种现象一直存在着,如在秦汉时期宰相、将军以下的官职,由皇帝随时任命;在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以后的科举考试制度下,皇帝和大臣仍有例外的赏赐。

在恩赐制下,用人唯亲,卖官鬻爵,吏治腐败,效率低下的现象十分普遍。

3.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然而,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

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

  因此,今日社会中,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

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

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

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

类型:

(1)动员资源型:

非营利组织为了能够生存和发展,必须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包括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

随着这种社会功能日益发展和成熟,动员资源在少数非营利组织身上会逐渐专业化,出现一些以动员资源为核心功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一些专业筹款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一些专业开展资助活动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一些专业招募、培训和派遣志愿者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公益服务型:

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益服务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公益慈善、救灾救济、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农村和城市的社会发展及社区建设等许多领域。

它们与各级政府和相关各个领域的政府公共服务相辅相成,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

  (3)社会协调型: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越来越成为公民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实现价值最为广泛和直接的形式,这是中国非营利组织近年来在数量上急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这种社会功能的发展,推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治理成为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

  (4)政策倡导型:

非营利组织不仅积极参与各级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以各种努力倡导和影响政策结果的公益性与普惠性,而且往往作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通过积极的倡导活动影响政策过程。

作用:

  

(1)社会服务。

为社会成员提供中介服务和直接服务。

(如出国留学的咨询服务和各种养老院、民办学校)

  

(2)社会沟通。

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充当桥梁。

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业、社会的意见、建议,为政府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协助政府作好宣传、指导、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如各种行业协会)

  (3)社会评价。

对生产、消费品作出公正的评价(如各种调查机构)。

  (4)社会裁断。

调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基本的政治作用:

  

(1)政府合法性的资源供给者,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们的地位的承诺和对其命令的服从。

  

(2)政府权力的监督者。

非赢利组织为人们的自由结社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这些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保护人类整体利益为宗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唤起公众的公共意识,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

  (3)民主价值观的培育者。

有利于培养公众的正确的参政观。

四、1.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程序规控方法的薄弱

中国法制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新兴的行政法受其影响颇深。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行政权力几乎充斥了社会的每个角落行政程序虚无主义盛行。

我国大力推进市场经济和倡导依法治国以来,先后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的单行行政法律,这些法律中都有大量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而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在推动我国几十年来行政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也同样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的正当程序理念缺失。

正当程序原则已经在理论上获得了认可,个别法律中也把该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认,但是我国宪法中缺少这一根本性原则。

如果不能在宪法中规定这一根本性的原则,那么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是缺少根基的,行政程序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向前发展。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

虽然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存在大量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但是这些规范零乱、分散,没有科学的体系,这既不便于行政程序规则的操作,也不利于发挥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约束功能。

最后,行政程序制度化进程缓慢。

在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许多浸润着现代正当程序理念的行政程序制度,可是仍然有许多彰显正当程序理念,适合在我国应用的行政程序制度得不到我国法律的确认,即使是已确认的一些制度,仍然存在诸如适用范围狭小等这样或那样的弊病。

2.司法救济制度的不足

198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最终确立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然而历时20载之后,重新审视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便会发现它的种种内在缺陷,种种与现代行政发展相悖的弊端,种种与WTO规则相冲突的不足,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司法救济的范围上看,大量本应为司法审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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