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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宪法练习题答案整理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单选题

1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选项A、D是从宪法阶级本质的角度阐述的,并不是宪法的价值。

选项B属于宪法的外在本质,是存在的事实,并非宪法的真正价值。

选项C正确。

仅现代意义的宪法,其主要功能是通过控制公共权力机关权力的行使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核心价值在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2.答案A

本题考查宪法规范特征。

四个选项都是宪法规范区别于普通法律规范的特点。

但本题考查的是“首要特点”,即决定其他特点的基础。

正是由于内容的根本性,所以才有后三个选项表述的特点。

3.答案A

本题考查我国宪法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宪法进行不同的分类。

我国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民定宪法。

所以选A。

4.答案A

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所谓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与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根据外国宪法的历史知识,1830年法国宪法是由法国人民代表与君主协商制定的宪法,是协定宪法;1830年美国《邦联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属于民定宪法。

1889年日本宪法是以日本天皇名义颁布的宪法,属于钦定宪法。

故本题答案为A。

二.多选题

1.答案AB

本题考查的是宪法规范的最高效力表现。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以上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

因此选A、B。

因为“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必须明确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并且必须关注“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总之,该四个选项共同构成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但是读者需要辨明本题选项间的逻辑关系,他们之间是相互平行的,不存在谁包括谁的问题。

所以不选C、D。

2.答案ABCD

本题考查的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宪法的最高性,普通法律的内容具有具体性、效力低于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简单、解释和监督方面也不同于宪法的特点。

3.答案CD

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分类方式。

从形式上可以对宪法进行多种分类。

本题即是其中的一种。

根据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可以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是否具有同一的宪法典形式,可以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可以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等。

4.答案BD

本题考查修宪提议权主体。

包括修宪提议主体、修宪程序、历次修宪的内容等与修宪有关的知识点是考研、司考的热点。

根据现行《宪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所以本题选BD。

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但是无权提议修改。

还有,中共中央属于政党组织,无权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法案,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

但是我们不得不关注我国宪政生活中的一个宪法惯例,该惯例肯定了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权;1954年制定宪法时,由中共中央先提出宪法草案初稿,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此为基础进行讨论,提出宪法草案。

以后的宪法修改都遵循了如上惯例,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1/5以上的代表提出修宪建议。

5.答案AD

本题考查修正案内容。

全国人大对我国现行宪法的4次修正,内容繁杂,需要认真甄别记忆。

B选项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所涉及的内容;C选项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涉及的内容。

第二节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单选题

1.答案C

1988年我国首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通过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

2.答案C

自1982年宪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对其进行了修改。

3.答案A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改时宪法修正案第1条通过的。

4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首次写入宪法的。

5.答案D

我国在2004年修宪时,在序言的第7个自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多选题

1.答案AC

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和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第2条的内容。

2.答案AD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这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故AD项正确,BC项错误。

B项是1988年修正的内容,C项是1999年修正的内容。

3.答案CD

根据宪法修正案第21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答案ACD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故A项错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私人财产权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没有“神圣”二字,因此C项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有关土地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并非D项所说的土地所有权,故D项错误。

5.答案ABD

ABD分别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第三节国家的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

一.单选题

1.答案D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政体主要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程序和方式。

国体决定政体,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国体相同的国家,由于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不同,也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

政体不是可有可无的,一定的国家政权必须通过相应的政体来体现,没有一定的政体,就不能实现国家权力,离开作为表现形式的政体,作为内容的国体是不能存在的。

2.答案B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国家性质在阶级性或政治性这一个方面的表现,是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3.答案B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中国的革命统一战线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称谓,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中国的革命统一战线在解放战争时期的称谓。

现在还没有社会主义统一战线这个专门称谓,它是干扰项。

4.答案B

在1999年修改宪法之前,宪法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样最具干扰的A选项就被排除了,B是正确的。

5.答案C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依据宪法规定,A、B、D都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因为公民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6.答案B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5.答案B

C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D是我国的国体,都很容易排除。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包括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所有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还包括有关这些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各个政权机关之间、各个政权机关同人民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

因此A也应该排除,答案是B。

6.答案B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一种可操作的规则,首长负责制一般是在行政机关中适用,如我国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就实行总理负责制,政治协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项基本职能,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7.答案C

虽然香港是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但一国两制的方针其实最早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的。

8.答案D

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9.答案C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发行货币等权力,但是国防、外交等权力由中央人民政府享有。

二、多选题

1.答案ABD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显然,选项C即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答案是ABD。

2.答案BCD

该题考查的是对宪法中有关土地制度规定的准确把握程度,《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显然,答案是BCD。

3.答案ABCD

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答案ABD

从哲学的角度看,国家形式属于内容与形式中的形式问题,而国家性质是内容问题;或者在质与量的关系中,国家形式被认为是一个国家量的规定,而国家性质则是质的规定。

内容与形式,质与量都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只重视一个方面而轻视另一个方面是错误的,国家形式对特定的国家本质具有反作用,有时国家形式问题也会转化为一个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因此应该高度重视二者的统一。

选项C认为国家形式是处于次要位置的,这是错误的。

5.答案AB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可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单一制是指以普通行政单位(省﹑县﹑乡等)或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

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

所以答案是联邦制和单一制。

6.答案ABD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选项C所称的民族自治是不准确的,应是区域自治。

7.答案ABC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此外,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8.答案AD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这样选项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

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选项A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这样选项B是错误的。

9.答案ABC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的实行集体负责制,有的实行首长负责制,例如国务院。

因此选项D错误。

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单选题

1.答案C

根据《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可见,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前提是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故选C项。

2.答案C

本题考查宪法修正案的规定。

根据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我国宪法上对私有财产权的表述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采取相对保障的模式,私有财产权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可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甚至征收或者征用。

因此,笼统地说“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显然是武断的。

故选C项。

3.答案A

本题考查宪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章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分为五大类,具体包括:

第一,平等权。

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获得赔偿权。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3)住宅自由;(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3)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4)受教育权;(5)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特殊人群的权利。

由此可见,BCD都属于我国宪法上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A项尚未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4.答案D

1991年10月,中国政府公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份人权白皮书,即《中国的人权状况》,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并指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所谓生存权即公民享有的维持其身体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

我国宪法下的生存权的具体性,是通过把生存权作为特定权利(即退休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权利)来加以规定和保障而得以实现的。

5.答案A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当然公民可以放弃。

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是必须履行的。

6.答案C

宪法包括四章:

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7.答案B

《宪法》第33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8.答案D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而不是基本权利。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全体公民的权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增加规定到宪法中的。

9.答案C

《宪法》第41条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0.答案A

《宪法》第5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1.答案D

《宪法》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12.答案A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条规定: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13.答案A

《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4.答案B

《宪法》第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5.答案A

《宪法》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6.答案D

《宪法》第49条第4款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17.答案D

《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多选题

1答案ABCD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在调整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形式,它是宪法遵循的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本题全选。

2答案ABD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另外,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故C项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其他均不属于,AB项属于公民的文化权利,D项属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所以C项正确。

3答案ABD

本题中,刘某虽然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对其仍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乡村干部破门而入,侵犯了其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其强行教育一天,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将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在公共场合进行教育,侵犯了其人格尊严。

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故ABD正确。

取消刘某女儿“三好学生”称号的行为,侵犯了刘某女儿的荣誉权,也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但并未对刘某本人构成侵害。

4答案ABD

本题考查宪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故ABD项正确。

C项错在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只能由有关机关进行受理,如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诉的机关,而并非所有的机关,对于无权受理或者与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事项无关的机关,不能擅自受理公民的请求,而应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故C项不选。

5答案AB

《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所以,CD不属于诉愿权。

6答案ABCD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有亲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所以全选。

7答案ABCD

《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答案BC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这些权利中,对于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负有消极不干预的义务。

而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

9答案ABC

采用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其立法原则也不一致,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他的父母属于何种国籍;也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其中有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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