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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笔者发现,消费者与商家对于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法条“不宜退货”的规定存在巨大争议。

大部分商家通过在网购页面中贴出店铺告示或作出具体说明的方式,试图排除消费者的后悔权。

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是明显不恰当的。

由于此类申明多数较为隐蔽,消费者在购买时难以察觉,造成消费者实际上对于相关条款并无了解。

因此,商户通过弹出对话框或提出声明的方式并不符合“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要求。

笔者认为,若因商品性质不适用第二十五条是,商户应在消费者确认订单使作出明确的提示。

当消费者同意时交易继续,否则,交易终止。

这样一方面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提示不明显而造成的后续纠纷。

(三)运费承担存在争议尽管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权力,但条文同时也规定,在一般情形下运费应有消费者承担。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消费者是否行使后悔权与其行使后所带来的“成本―收益”问题紧密相连。

一方面,大件物品高昂的运费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指出;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价格低于运费的低价商品时,往往因为运费大于商品价格而放弃维权。

不难看出,退货时所产生的运费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消费者的“沉没成本”。

而某些投机取巧的商家也因此而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合理的运费承担规则对消费者维权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交易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

但笔者认为应依据公平原则,结合退货原因对运费承担问题进行调整。

第一,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退货运费应由商户自己承担。

《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亦做了详细规定。

二,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引发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

三,当消费者与商户都存在过错时,应依据双方过错比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运费。

此外,我国同样可以借鉴外国,引入退货运费保险制度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在大宗购物或低额消费时的合法权益仍能受到充分的保护。

(四)特价促销商品、赠品不予退换的规定商家以商品为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为由不予退换的例子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笔者发现,商家多以“已做出明确提示”为理由默认消费者同意放弃后悔权的行使。

但笔者认为,商家的这一行为是极为不恰当的。

一方面,此类条款并不符合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之标准。

特价促销并不会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因此并不构成性质特殊。

同时,这样的的规定更违背了后悔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

另一方面,此类条款存在着“霸王条框”之嫌。

在笔者看来,商家此类申明并不构成双方协商排除适用。

消费者此时并没有协商与选择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特殊性质”应做出相应的原则性的说明,使得法条更具操作性,以防约定排除后悔权的规则被滥用。

三、强化第三方平台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现实中,网购平台成为消费者最为常见的维权方式。

与消费者协会与工商行政监管相比,网购平台能够迅速的介入相关纠纷。

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充分重视第三方平台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加强与网购平台的联系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各类网购平台只有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

早在新《消法》实施前,淘宝网便推出了“七天退货”的政策。

国内几家大型的B2C网站更在新《消法》实施前便对自己的退货政策进行了具体细化。

由此可见,充分的市场竞争带来的是商家自我的不断革新与服务的不断优化。

此外,阿里巴巴更是凭借自己庞大的消费者容量与强大的技术团队支持向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阿里云图”的大数据资源库。

充分与网购平台展开合作,一方面,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对法规政策进行调整,为稳定的经济秩序保驾护航。

另一方,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进一步优化自身的各项工作。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网购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联系。

首先,通过合作建立买卖双方诚信体系。

一方面在卖方信用体系的构建上,我国几大网购平台都有着良好的运营模式。

这使得买方在购买商品前便能对卖方有初步的了解。

但近年来,也出现了卖方诚信制度造价的问题。

以淘宝为例,201X年便被爆出可以通过金钱购买的方式获取更高的信用评级。

此时,若通过加强网购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合作,则有利于打击此类行为,进而维护与完善卖方信用体系。

另一方面,我国买方信用体系仍未完全构成。

网购平台只能通过对注册账号进行管理的方式对买方不诚信行为进行监管,而不能够对真是个人进行规制。

这使得在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出台后,恶意退货的现象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制网络平台用户实名的方式对真实个人进行监管。

网购平台原有的卖方信用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买方信用体系。

使得买卖双方都能够更具体的了解对方的诚信指数。

在减少恶意退货的同时,构建和谐的交易市场。

其次,进一步强化网购平台对商户的监管责任。

一方面,与政府监管部门相比,网购平台对商户的监督与管理更为便捷与直接,由其对网络商户进行监督更为有效。

另一方面,网购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契约。

消费者在特定网购平台进行消费,是基于其对网购平台管理能力与购物环境的信任。

而网购平台的盈利与消费者的信任紧密相连。

即消费者为网购平台带来利润,网购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

基于此两点,笔者认为网购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对商户的监督。

在与监管部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构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最后,应建立网购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数据交换机制。

如上文所述,网购平台与监管部门都有着自身不同的优势。

网购平台能够及时为监管部门提供第一手数据,反应买卖双方在网购交易时所面临的问题,以便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对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进而提高执法效率。

而监管部门则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与实施能力,在网购平台反映问题后能够及时对问题进行解决。

(二)充分发挥网购平台的纠纷解决功能网购平台作为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桥梁,其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亦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

作为第三方,在消费者与商户发生纠纷时,其能够第一时间作为较中立的第三方出面对纠纷进行处理。

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网购平台在网络交易中解决纠纷的功能。

而监管部门则通过对网购平台进行监管的方式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的经济秩序。

一方面,能够高效的解决纠纷,在提高解决速度的同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

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市场通过自身手段解决纠纷的机制,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以网购平台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基础,建立全面的监督调解机制。

通过建立由商家代表、网购平台、消费者协会和政府监管机构共同组成的纠纷快速解决小组,对网购出现的大量小额退货纠纷进行调解与初裁。

买卖双方在将问题诉之行政或司法途径之前,先通快速解决小组对问题进行调解。

这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落实,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新出现的大量退货纠纷。

结语综上可知,在新《消法》实施的一年之中,其出现了许多在立法时难以预料的问题。

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存在着条文模糊、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第二十五条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对条文的不断完善,执法部门实施细则的出台,社会各界对法律的具体实施来逐步解决。

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挥网购平台在推动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并构建相应的制度进一步保证消费者实施后悔权。

尽管新《消法》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在立法上的进步是值得社会各界肯定的。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作为一种新制度引入我国,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的保护机制,更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具有深远意义。

内容简介:

农村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农村中的孤寡老弱病残以及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服务或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

根据其定义可知,实施农村社会救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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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农村中的孤寡老弱病残以及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服务或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

根据其定义可知,实施农村社会救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在实际操作中则对应着的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

政府无疑是农村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逐步优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发展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做政府救助积极的补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非营利组织对农村社会救助的介入及参与

1.起步阶段。

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第一,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活动范围在不断地扩大,组织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救助范围从传统的扶贫济困,灾害救助逐渐地向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等方面拓展。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管理得到完善。

201X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与非公募,规定除个人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立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明确规范了企业设立慈善基金的行为;201X年《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实施,结束了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长期沿用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历史。

3.飞跃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非营利组织社会监管力度加大。

近年来陆续出现的郭美美事件和诈捐门事件都充分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力度在不断增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会救助的过程中加强自身组织能力的建设,使之能更好的在农村社会救助中发挥作用。

二,中国志愿队伍不断壮大。

201X年的汶川抗震救灾激发了大众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彰显了国民慈善意识的觉醒和蕴藏在民间的力量。

汶川地震后,志愿者队伍在短期内迅速发展,成千上万的志愿者奔赴抗震救灾第一线,参与赈灾宣传,募捐物资、灾区救援等服务。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1.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在协作空间和手段方面与政府缺乏有效协作。

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协作空间狭小。

政府过多的干涉救助的微观领域,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被压缩,在协作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常常被当作政府救助资金发放的部门,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机构,在政策制定、人员交流以及信息反馈方面的协作则十分有限;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协作手段单

一、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协作方式,主要包括由政府提供救助对象的范围或名单,由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或物质帮助以及非营利组织直接参与到项目中,提供特定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能够直接参与项目的非营利组织往往是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大型组织,实力较弱的或草根性的非营利组织只能通过提供救助服务或资金,不能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农村社会救助。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公信力不高。

非营利组织自身先天存在缺陷,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够公开,外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个别非营利组织在开展救助活动时,背离了非营利组织的公益特性和社会职能,使得非营利组织难以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社会公信力不足。

近年来出现的郭美美事件,对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度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基金会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等,是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主要法规。

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立法层次不高,且明显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其次,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使部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够规范,甚至偏离了原有的宗旨,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形象,制约了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

最后,对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领域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法规。

三、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改革与完善

1.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协作机制第一,形成共同的治理空间。

政府应当减少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控制,抛开繁琐的手续规定和制度性框架,给予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农村社会救助中发挥自身优势的自由空间,与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这一共同的治理空间结成管理联合体。

二,形成组织上的互补。

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应当重视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协调,从而在组织上形成互补,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争取更大的活动空间。

三,形成人员与信息的协作和共享机制。

该机制使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之间充分沟通,对问题进行探讨并交流信息,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以增强社会救助的效果。

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建设

3.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加强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立法研究,科学界定非营利组织的身份、性质、活动范围,明确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中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次,对于非营利组织等社会慈善团体的权利义务、慈善基金筹集方式、募集物资使用范围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过制定相关全面合理的法规、政策,使非营利组织等社会慈善团体的活动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最后,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充分考虑政府、非营利组织、救助对象的根本利益,建立三方的共同决策体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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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创新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

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

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

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

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

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

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

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

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

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

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

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

交通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

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

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

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

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

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

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

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

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

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

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

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

创新内容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

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

创新硬件与软件,提高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

要加强高校校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

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

二是要建立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阶,强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中的功能。

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X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X

关键词:

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

关键词:

制度建设,逻辑,价值

近年来,我国的人

关键词:

区位,常态,银行业

 

附送:

我国煤田地质勘探中的主要问题与技术

我国煤田地质勘探中的主要问题与技术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国家对能源的需求逐年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能源经济的发展,同时煤炭作为工业发展的基础性能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煤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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