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输变电资产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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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输变电资产租赁合同

 

工程

输变电资产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输变电资产租赁合同。

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

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第1条租赁资产1

第2条租赁期间1

第3条资产租赁费1

第4条租赁资产保证金1

第5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1

第6条租赁资产的使用、维修和保养1

第7条租赁资产的毁损、灭失1

第8条违约责任1

第9条合同变更、解除1

第10条不可抗力1

第11条争议解决1

第12条通知1

第13条合同生效1

第14条合同附件1

第15条签订日期1

第16条份数1

第17条特别约定1

工程输变电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鉴于出租方同意将其输变电资产租赁给承租方使用,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租赁资产

出租方将(以下简称“租赁资产”)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租赁资产的明细情况详见《租赁资产明细表》(附件一)。

第2条租赁期间

2.1租赁期间为(月/年),即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

2.2租赁期间届满,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应在租赁期间届满前30日签订租赁合同。

2.3租赁期间届满,若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而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且出租方又未提出异议的,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续租期间,本合同对双方继续适用,但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60日通知另一方后终止该租赁关系。

第3条资产租赁费

3.1资产租赁费以租赁资产的价值为基础计算。

对已经竣工投产,但尚未正式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输变电资产,以工程概算数(或资产暂估数)作为依据计算资产租赁费。

资产租赁费包括年折旧费、资产回报等。

3.2本合同下的年资产租赁费为人民币(大写)(¥)(含税)。

3.3双方约定,承租方按照下述方式支付资产租赁费:

3.4承租方应当按照第3.2款、第3.3款的约定,按时将资产租赁费足额汇入出租方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5在租赁期间,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资产租赁费变更时,出租方应于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含本数)书面通知承租方具体调整情况,并提出新的资产租赁费标准,经承租方确认后,从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之日起按新标准结算资产租赁费。

调整前的资产租赁费按原标准执行。

第4条租赁资产保证金

4.1租赁资产保证金是指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的,用以在承租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使用租赁资产,或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违约责任时,实现出租方权利的保证金。

4.2就租赁资产保证金事项,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无需缴纳租赁资产保证金;

(2)缴纳租赁资产保证金(大写)(¥)(含税),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含本数)将租赁资产保证金一次性足额存入本合同第3.4款所指定的账户。

租赁期间届满,经双方结算后,出租方将租赁资产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承租方,或折抵资产租赁费。

第5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5.1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

承租方不得对租赁资产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5.2承租方应按出租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资产管理义务,遵守出租方有关固定资产购置、资产报废清理等资产管理的规定,并按出租方提供的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使卡、物一致。

5.3由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等出租方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并计入下一年度租赁资产的总额。

5.4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有责任将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的日期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方。

第6条租赁资产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6.1承租方负责租赁资产的运行和管理,运行管理范围的分界点如下:

原则上变电站以围墙为界;输电线路以进线架构线路侧绝缘子串T接线夹外1米处为界。

6.2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有关规定以及输电线路和变电站有关设备检修、事故预防与应急抢修处理、运行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负责租赁资产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事故抢修和技术改造工作,及时上报租赁资产的运行检修情况、大修技改总结、事故及抢修报告等,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处于完好运行状态。

6.3承租方应于前向出租方报送第二年的租赁资产技术改造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项目计划。

出租方应按项目实施时间支付有关费用,并监督项目实施和费用使用情况。

承租方负责按出租方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改造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编制工程决算、资产清单等有关资料;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完成后,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提供资产清单等相关资料。

6.4当租赁资产出现重大事故时,承租方应及时组织抢修,切实保障安全稳定运行;同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出租方视情况参加事故分析调查工作。

事故抢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6.5当租赁资产发生紧急缺陷时,承租方应该及时处理,包括更换设备,同时将故障情况及处理情况通知出租方,并于事后书面报出租方,必要时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报告给出答复。

6.6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是租赁资产的安全和技术考核的责任单位,有关考核工作按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6.7出租方委托承租方办理租赁资产的投保工作,投保险种应包含机损险、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等。

租赁资产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承租方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总部财产保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协助出租方做好索赔工作。

6.8租赁期间租赁资产在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和税款,包括运行维护费、修理费(含日常修理和特殊大修)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

第7条租赁资产的毁损、灭失

7.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及自然损耗,致使租赁资产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该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7.2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资产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出租方可选择且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将租赁资产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资产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资产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按该资产的净值赔偿出租方。

第8条违约责任

承租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8.1承租方不能按期缴纳资产租赁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1日支付相当于延期缴纳资产租赁费数额0.3‰的违约金。

8.2承租方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经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资产租赁费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资产,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第9条合同变更、解除

9.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法律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0.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0.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1条争议解决

11.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仲裁:

提交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

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2条通知

双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将本合同履行相关事宜通知对方。

12.1出租方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2.2承租方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13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14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条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6条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出租方执份,承租方执份;副本份,出租方执份,承租方执份。

第17条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出租方:

(盖章)

承租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附件一:

租赁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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