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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湖北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综合性大学。

办学历史溯源于1931年创办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历经国立湖北师范学院、湖北省教育学院、湖北省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师范专科学校、武汉师范专科学校和武汉师范学院等时期,1984年更名改制为湖北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逐步凝练了“日思日睿、笃志笃行”的校训和“自强不息、克难奋进”的“习坎”精神,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取得了一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

学校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提高质量、强化服务、凝练特色、凸显优势,使办学水平居全国同类高校先进行列,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向国内一流大学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大学”(简称“湖大”),英文译名为HubeiUniversity,网址为。

学校现有武昌主校区、汉口校区、阳逻校区等3个校区,分别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新建村1号和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东路630号。

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纠正不当办学行为等职权。

举办者和共建者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鼓励和支持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职称,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及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二章学生

第八条学生是被本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中国学生和国际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四)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帮助,公平享有受表彰权利;

(六)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七)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八)在学习和研究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九)对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和学校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和学校尊重,权利的行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不得对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及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

第九条学生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尊敬师长,完善人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五)学校规定应由学生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人才培养以学生为本,学校重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不服从学校处分及其它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校长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由本校或本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二)知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或涉及切身利益有关事项,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等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类奖励;

(五)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获得救济;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遵章守纪;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应由教职工合理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教师的创造性活动。

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提供与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和条件保障。

建立科学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教职工。

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任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对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表现失范的行为,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纪委监察处、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教职工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行办法由教代会讨论并通过。

第十九条学校自主聘用兼职教师。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其中,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的决议采取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对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采取票决制。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审议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由校长主持,全体校领导出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实行一题一议,采取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议决方式,若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协调、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授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对有关人才培养、学术评价、学位授予、学科建设和学风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咨询、评定、审议、决策和监督,教授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论证和决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教授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设常任委员和专职秘书,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特邀委员,采取“固定+流动”的模式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常任委员按教授比例由各学科性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常任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常任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由全体常任委员推选。

第三十条学科性学院是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学校视教学科研的需要及具体情况,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科性学院。

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责权利捆绑、目标责任考核、党政共同负责、多种监督并存”的原则,对学科性学院实行目标管理,扩大学科性学院人财物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规范治理结构,完善保障条件,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科性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院级教授委员会或各种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科研、学位授予、职称评审、学科建设等相关事宜。

学科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二)负责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负责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资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课部或学系,以及其他直属学院,参照学科性学院的管理模式,与学科性学院享有同等的职权。

学校根据师生生活服务的保障及其他有关工作需要设置附属单位,附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学科性学院和其他直属单位设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和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确保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工作实际设立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学科性学院设院长1名,由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声誉良好、行政管理能力强和群众基础好的教授担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院长对本院各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校核定职数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三十三条学科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党政工团等工作中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可根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一般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讨论的问题和通过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行使权利并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所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它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并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

通过的决议应得到执行,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并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各级共青团组织、学生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支持共青团湖北大学委员会、湖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尊重和支持青年师生参与民主管理。

共青团湖北大学委员会通过思想引领、组织建设、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方式,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和凝聚青年师生的作用。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学生利益。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会议议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章人才培养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人才培养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依法合理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不断拓展国际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构建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融通、协调发展的办学体系。

第三十九条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教师爱教、学生乐学”的良好教风学风,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的育人途径,着力培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创新素质和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与自我发展能力的人才。

引领学生承担社会责任,推动时代进步,立足湖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四十条学校大力推进“一流本科教育”,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地方高校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使人才培养质量在湖北省属高校中发挥示范效应、在全国同类高校中居于先进行列。

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积极建设网络远程教育培训服务平台,推进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

重视和支持汉口校区的应用转型发展。

学校健全科学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实行督导和评估制度,对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等教学各环节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二条学校加强学位授权体系建设。

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科学研究

第四十三条学校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倡导学术自由。

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和成果应用,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提升学校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促进教师主动与政府及行业产业合作,提高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培育和推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学校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协同创新。

设立若干研究机构,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和服务地方的科研平台,促进交叉学科研究和重大项目的诞生,并加强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学校不断改革科研评价方式,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健全有利于创新创造和服务社会的激励机制,实施人文社科和理工科教师科研分类评价制度,完善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

第七章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重视和支持大学科技园区与校办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大力推进科技开发及合作项目建设,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联合开展多层次合作研究、技术开发及社会实践活动。

重视汉口校区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的提升,支持和鼓励学科性学院与校外科研机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办学与对口支持,共建教学实体、实习实训和产业研究基地,联合培养学生,实现产学研一体化。

第四十九条学校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学科专业特色,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与培训,培养大批应用型人才,提升在职人员素质,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八章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十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增强文化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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