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范围形成特征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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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范围形成特征的研究

文献综述

张伟君认为: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权利冲突在法律领域无所不在,侵权、违约等对人们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的行为均可视为权利冲突的表现。

王春燕认为:

专利制度通过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充分调动人们创造和采用新科技术的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活动的蓬勃发展,最终实现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胡开忠认为: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一些公司和个人正通过各种途径来侵占公有领域。

冯晓青认为: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特别是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

1知识产权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1.2知识产权的范围

1.2.1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1.2.2专利权

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独占性。

又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地域性。

是指依照一国的专利法所取得专利,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性。

是指专利的法定有效期限。

专利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该期限届满,专利权及丧失效力,该项技术即成为人类社会的共有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

1.2.3商标权

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1.2.4商业秘密权

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从古罗马时代的“奴隶诱惑之诉”到当代竞争者对未披露的商业信息的争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虽历经千年,却历久弥新。

在信息革命纵深发展的今天,竞争优势越来越取决于竞争者所独有的高新技术及具有价值的新理念。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披露的商业信息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一个制高点。

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竞争优势,有望成为市场竞争的大赢家。

但同时,商业间谍的出现、猎头公司的挖墙脚行为以及企业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使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成为摆在当代法学研究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1.2.5植物新品种权

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1.2.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

布图设计权的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人,通常称为专有权人或权利持有人。

1.2.7商号权

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1.3知识产权的形成

1.3.1主体的产生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凡是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都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它的范围比一般的民事主体的范围宽,因为这种权利诞生以后并不必然地要和第三人交易,所以,对承担责任的能力要求要底。

事实上,学龄前儿童的绘画也体现着一种创作思维和创新,只要这种构思本身是完整的就应该享有知识产权,这个儿童就应该是合法的权利人。

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权利的直接主体应该是具有脑力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1.3.2 内容的产生

内容的实质是信息。

信息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脑力劳动产生,这是信息产生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天然的信息,这是一类特别的信息,目前主要有地理标志这一形式,这种信息主要是结合特殊的地理条件产生的。

由脑力劳动产生的信息代表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脑力劳动产生信息的场所在人的精神中,信息产生以后可以借助各种物质载体把信息记录下来,并借助物质手段来传播和使用该信息。

与脑力劳动相比,简单的物质劳动只能为脑力劳动创造条件,或者为信息的记录、传播和使用提供手段,这些过程既不会磨损和消耗信息,也不可能增加和改变信息。

  一段信息应该是完整的,这种完整的含义应该是这段信息至少包含着一个可以被第三者正常理解的清楚的概念,好让他明白你至少在说什么。

在个人的精神中产生了完整的信息以后,包含这种信息的内容就产生了。

1.3.3确认的过程

有了明确的主体和由他劳动创造的内容以后(即使他不是直接的劳动者,他也至少应该是这一内容的实际控制者),主体可以提请社会和国家对其本身的资格,以及内容所包含的信息的状况进行确认,如果达不到社会的基本要求将首先被淘汰,符合社会的基本要求以后,可以再按照法律的更高一步的标准进行确认,通过了法律的确认以后,社会和国家等于承认了这一主体和由他实际控制的内容。

这样,主体、内容和确认就共同构成了一种新的权利。

确认阶段完成以后,随着新的权利的诞生,权利内部也要发生一些变化,此时,权利的主体成为了新的权利的权利人,经过确认以后,内容包含的信息加入到了精神世界中,成为了精神世界中的一份子,它不再专属于权利人,而是属于整个社会,属于了全人类。

1.4知识产权的特征

1.4.1无形性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判断起来,比一般的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在技术判断上更为严重复杂。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虽然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相同的侵权法机理,但因知识产权并不像有形财产那样通常被权利人实际占有,所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式具有隐蔽性,对权利人的损失也具有不确定性,救济起来较为困难。

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必然使知识产权质押权受到影响,不利于促进与激励知识产权质押交易。

尤其是在虚拟的信息网络时代,通过网站、博客等现代新型媒介进行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这又不得不引起我们更为密切的关注。

因此,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质押管理中,应该首先重视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法规,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法律制度。

1.4.2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

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

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1.4.3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1.4.4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1.4.5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1.4.6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

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

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

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

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2.知识产权质押

2.1知识产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标的设定的质押形式。

多年以来,为加快科技、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的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贷款质押贷款操作办法等文件。

另外,为了统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

2.2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

2.2.1出质人的权利的限制

《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知识产权依法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对于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应以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质押合同所规定的为限。

出质人不得对已设质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取得质权后也不能对该项权利任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如果允许出质人转让或他人使用,不论是有偿,或无偿,都是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因为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都将使出质的权利中的财产权之价值减少。

2.2.2留置证书权

质权的设定,以出质人交付质押标的为必要。

知识产权质押权的设定,也应交付有关权利证书,免其他第三人受损,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有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留置权利证书并无必要,但本文不敢苟同。

2.2.3质权人的转质权

在质押关系存期间,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向其他第三人履行债务,有权以出质的知识产权为自己的债权人设质。

此种设质,应当经出质人同意,或告知出质人。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项权利中之财产者,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将转让的相关事宜载于协议上。

《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2.2.4质权人的义务

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将被质押的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价佥扣除其他费用和清偿债务尚有余额的,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应将该项转让费或许可费返还给出质人,质权归于消灭。

2.3知识产权质押的特征

2.3.1质押权具有附随性。

质押权本质属于担保物权而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

即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依据,主债权消灭,质押权即不存在。

这时如果他人占有一方的物品,即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

另外,质押权随主债权的移动并不一定导致质押物的移转。

2.3.2质押权属于他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它是在对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权。

质押权是在他人之物品或权利之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3.3质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质权标的物的价值在于担保全部债权。

并不因债权的部分清偿而受影响。

如果债务人仅履行了一部或大部分债务,只要全部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债权人也可以对质押物之全部标的行使权利在质押物部分受损(灭失)时,尚存部分仍得担保全部债权,而质权的担保范围不受影响。

2.3.4质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物权的一般共性。

在质押物灭失或毁损,可以得到赔偿的,或价值形态改变的,质押权的效力即可及于质押物的代位物上。

质押权人在质押物的价值受有危险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以其价金取代质押物。

《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全,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3.5质权具有优先性。

优先性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受偿。

在债务已后履行期,债务人仍不为履行时质权人即可实现质权,其有权将出质人提供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从转让所得价金中受偿。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价款优先受偿。

三、知识产权的质押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3.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

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

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3.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

3.2.1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010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浦东、徐汇、闵行、杨浦等四个城区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在过去一年里,上述四个城区有62家企业获得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7亿元,其中浦东新区有36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7561万元;徐汇区有14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7000万元;闵行区有9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750万元;杨浦区有3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700万元。

在62家企业中有6家企业是直接从银行获得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921万元。

3.2.2武汉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武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自2007年开始起步,在政府引导推动下,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2010年,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开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同时,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政策,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这一做法不仅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更重要的是最大限度放大了有限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了银行、中介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

据初步统计,2010年盛佳电器、德丽宝、华丽环保等3家企业共获得28万元知识产权贷款贴息,带动了银行对企业1500万元贷款支持,而3家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85亿元,上缴税收2032万元。

3.2.3湖南湘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通过两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湘潭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额度由一、两百万元增加到一千多万元,质押物由单一的专利扩大到专利商标并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区域由市区扩展至县(市)区,融资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较试点前明显提升。

截至2010年12月末,全市共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余额5825万元,受益科技型中小企业10家,其中,专利权质押贷款余额4100万元,受益企业6家,商标权质押贷款余额1725万元,受益企业4家;以知识产权与其他抵押担保方式捆绑发放的贷款余额2.045亿元,自2005年以来,经办银信机构累计向这10家科技型企业发放此类捆绑贷款60笔,累计发放金额达8.1455亿元

3.2.4温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温州市财政每年拨付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温州城区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贴息,贴息以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利息总额的50%为限。

据统计,截至2010年9月末,试点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温州银行采用纯知识产权质押形式已共向7家企业发放10笔贷款,贷款额2650万元;广发银行温州分行采用组合担保形式向1家企业发放12笔贷款,贷款金额8500万元。

另外,温州银行今年还将新增11家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3.2.5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

3.2.5.1核心技术

以核心技术为依据,围绕保护核心技术的一组知识产权的权利作为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以突破知识产

权的形态完整性、边界模糊性和价值不易确定的难点。

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也许比较多,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如果没有核心技术,单项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很有限的,甚至是没有价值的。

企业的核心技术是由若干项发明创造构成的,而每一项知识产权只能保护核心技术的一个侧面或一项发明创造。

如果以其中的单项专利、单项软件著作权去质押,其价值比较小,质押的风险会更大。

3.2.5.2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技术规范

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技术规范,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以突破知识产权价值不易评估、不易衡量的

难点。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易作出准确的评估;知识产权的唯一性决定了缺乏公平交易的参照对象,而难以找到衡量其价值大小的尺度;由于技术进步较快,新技术的出现,很容易使现有技术贬值,甚至一文不值。

另外,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产品市场的估计乐观与否,都会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的评估结果。

3.2.5.3引入高见

引入相关领域的专家、业界代表帮助分析、判断知识产权的价值,以突破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很强,一般机构和人员难以识别其价值的难点。

知识产权是否有价值,取决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核心技术是否有价值,

而核心技术是否有价值,商业银行、担保机构、评估机构、保险机构等都难以作出客观的判断,只有所属领域的技术专家、投资专家才能够作出比较客观的判断。

核心技术的

3.2.5.4政府扶持

政府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托收需变卖的质押知识产权,以突破知识产权专属性强、不易变现的难点。

商业银行比较喜欢采用土地、房产、国债、汽车等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是因为这些资产比较容易变

现。

尽管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但知识产权不是通用性资产,没有找到“识货”的买主,是难以卖出去的,因而不易变现。

不易变现的资产,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都不愿意接受为质押物或抵押物。

要解决这一难点问题,政府可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拨出专款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收回时,补偿商业银行的部分损失,或者在商业银行在企业无法偿还贷款而需要拍卖质押知识产权时,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拍出的,按照市场价格受让该知识产权,并指定相关交易机构持有并继续拍卖该知识产权。

3.2.5.5企业提供资助

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提供一定的资助,以突破因知识产权质押环节多、成本高的难点。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很谨慎的态度进行操作,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商等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业务,而投资机构一般不得从事贷款业务,即我国实行投贷分业经营,因而无法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的做法。

为降低贷款风险,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商业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甚至要求保险机构提供保险。

这就增加了企业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环节,也增加贷款的成本,可能导致企业失去了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

针对这一问题,为支持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可对担保费、保险费等

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

3.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形成

2005年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首次超越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并跻身全球十强。

但当年,全国仅办理专利权质押66件,较上年增加78.4%;质押金额18.9亿元,为上年的4倍;债务金额12.6亿元,为上年的2.8倍。

这个数据表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表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力不强,不仅是多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重要原因,而且已经成为提升中国国家创新能力的重大瓶颈。

十年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在破冰路上前行。

对于企业、银行、政府,我们不能过于苛求,毕竟像汪海粟教授所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全球来说都是一个新课题,而且十年间我们也不是一点成绩没有,至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头等大事,比这更让人欣慰的是一股民间的推动力量正在悄悄崛起。

比如,在政府扶持力度较弱的深圳,一个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计划已经在一群律师和深圳无形资产评估师协会的努力下成型,而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博士后杨延超竟凭一己之力建立了中国首个知识产权交易网——知易网。

3.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征

3.4.1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指出,知识产权价值认定是担保方和商业银行最头疼的问题之一。

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评估,导致了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专利质押贷款产品。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信贷风险和小企业风险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面临着特有风险。

首当其冲便是法律风险,由于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

这种确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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