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B级许可鉴定评审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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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B级许可鉴定评审细则模板

附件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B级)

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基本程序和要求...........................................1

4鉴定评审前的准备........................................1

5现场鉴定评审.........................................3

6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4

7鉴定评审结论.........................................5

8鉴定评审报告.........................................6

9换证、增项、变更鉴定评审.................................6

10附则...................................................8

附件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

附件2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附件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附录A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

附录B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

附录C资源条件评审要求

附录D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要求

附录E产品安全性能评审要求

1目的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指导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申请单位做好鉴定评审前的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B级许可(含首次申请、换证申请、增项申请和变更申请)的鉴定评审。

3基本程序和要求

3.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E中E2)规定的许可条件。

3.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实施。

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期间,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单位,或者伪造许可证书的,不予受理,并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的,自撤销或吊销许可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3.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承担。

3.4首次申请(或增项)的单位和换证申请无业绩的单位在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压力管道元件试制造。

3.5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

4鉴定评审前的准备

4.1申请单位在试制造期间,应对照许可条件的要求,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质量计划、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的适应性进行完善。

4.2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对试制造或持证期间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

4.3申请单位应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以前提出鉴定评审需求。

鉴定评审机构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完成鉴定评审或不能接受预约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报告发证机关。

4.4申请单位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二份,见附件1)。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已签署受理意见)。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保证手册(一册,纸质或电子版)。

(4)申请单位的自评报告(盖章)。

4.5鉴定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

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时间;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填写《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6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应在实施鉴定评审5个工作日以前,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3),同时报送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7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确定的时间派出鉴定评审组,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

评审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并且与申请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8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人员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认为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在鉴定评审前2个工作日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评审组人员予以调整。

4.9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准备附录A和附录B要求的文件材料、法律法规和标准。

4.10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申请项目处于生产状态,并提供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和见证资料。

5现场鉴定评审

5.1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鉴定评审工作接受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表(以下简称观察员)的监督。

5.2鉴定评审基本程序:

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5.2.1首次会议:

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商定评审程序、日程安排。

(1)参加人员:

评审组成员,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命的责任人员,以及观察员等。

(2)会议内容:

①评审组组长介绍评审组人员和观察员,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企业相关人员;

②评审组组长说明鉴定评审日程安排依据、鉴定评审依据、内容、分工、方法和要求、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③申请单位负责人汇报本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B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情况等;

④观察员讲话。

5.2.2现场巡视

实地查看申请单位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和设备。

其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焊材库、理化试验室、无损检测室、热处理设备、起重与必备的工装设施、制造现场,耐压试验、其他特殊试验场地和设备等。

5.2.3分组审查:

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座谈交流、实际操作或理论知识考试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评审要求(见附录C)、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要求(见附录D)和产品安全性能评审要求(见附录E)的内容,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级别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5.2.4情况汇总:

各评审小组介绍评审情况,确定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汇总需要整改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不满足条件的事项进行讨论确认。

5.2.5交换意见:

向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鉴定评审初步结论,申请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解释并出示有效证据。

评审组可根据申请单位解释的合理性和出示证据的有效性,最终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4)。

5.2.6总结会议:

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1)参加人员:

同首次会议。

(2)会议内容:

①评审组组长宣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如有);

②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发言;

③观察员讲话。

6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

6.1鉴定评审结束后,申请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且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资料。

6.2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采用资料确认和现场核查两种形式,对申请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确认工作一般仍由原评审组组长组织实施。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有两名以上评审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观察员参加。

6.2.1评审组组长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结果确认,整改后仍不满足条件的,允许申请单位继续整改,但必须符合本细则6.1条规定的时限。

6.2.2采取资料确认的,申请单位应按以下方式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有关见证资料:

(1)场地、设备(关键设备必须到现场确认)及记录表单等的整改见证以视频或照片、付款凭证及定货合同复印件及修改后记录表单的方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

(2)人员资质条件以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权益记录)及聘用合同复印件方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全面修改的,应提供再版后的原件(版次应有变化)以及发布执行的文件;若仅对局部进行修订,则应提供修改状态变化的整个文本文件,修订部分应当用显著标识标注清楚,并注明“修订后”。

7鉴定评审结论

7.1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

“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7.1.1申请单位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7.1.2申请单位部分条件不能满足许可条件的,但在本细则6.1条的时限内能够完成整改,全部满足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7.1.3申请单位有以下具体情况之一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1)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

(2)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许可条件的。

(3)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和程序文件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

(4)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立案查处期的。

(6)伪造制造许可证书的。

(7)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许可条件的。

(8)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的。

(9)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10)不接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的。

(11)有其他违反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7.2申请单位申请多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级别子项目的,应当分别作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8鉴定评审报告

8.1鉴定评审结束(或者对整改结果确认符合条件)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并对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8.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发证机关。

8.3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鉴定评审资料妥善保存归档,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9换证、增项、变更鉴定评审

9.1换证鉴定评审

9.1.1申请单位换证时,持证许可周期内应当有持证级别产品的制造业绩,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

许可周期内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9.1.2换证鉴定评审的要求、方法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重点核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情况:

(1)资源条件:

持证期间人员、场地、设备、仪器等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质量保证体系:

其运行是否能够满足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是否持续改进。

(3)产品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现行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9.1.3换证鉴定评审除首次申请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有超出制造许可范围的情况。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制造许可证的情况。

(3)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4)是否发生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责任事故。

(5)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情况。

(6)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9.1.4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申请单位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产品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的品种(产品)的生产业绩不少于5批,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的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自我声明承诺书的内容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6.3.2条。

9.2增项鉴定评审的要求、方法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9.3变更鉴定评审

9.3.1仅改变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9.3.2制造地址等许可条件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遵照本细则的要求、方法和程序接受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9.3.3存在其他变更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根据变更的内容,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评审或专项评审。

10附则

10.1本细则与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10.2本细则中给出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或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要求表述为“以上”“以前”“不少于”“不小于”等的,均包括本数。

10.3本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10.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

我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现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月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专用章)

注:

本表一式二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附件2

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预约函及材料收悉。

经审查,需要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你单位于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补正材料,以便安排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鉴定评审机构(专用章)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接收人:

年月日

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编号:

兹定于年月日至日对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_____项目(受理号:

)进行鉴定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现场鉴定评审期间,你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须在现场。

2、你单位接此通知函后,与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系,邀请其派观察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申请项目处于生产状态。

4、对鉴定评审日期安排、人员组成如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后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专用章)

年月日

附:

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鉴定评审组中职务

职称

注:

本通知函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发证机关,一份送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请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通知函后,主动与评审组组长联系。

申请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

评审组组长/电话:

鉴定评审机构电话:

地址:

鉴定评审机构联系人:

附件4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由派出的现场鉴定评审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许可现场鉴定评审,现就本次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如下记录:

一、评审中发现的需要整改项:

 

 

二、整改确认方式为(选择项为“■”,不选择项为“□”):

□见证资料确认□现场确认

三、所提出的需要整改项,应在6个月内且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以前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组长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资料。

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组已就上述问题与申请单位交换了意见,并且得到了确认。

鉴定评审组组长:

日期:

申请单位负责人:

日期:

申请单位的权利和申诉的途径: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有权在评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申诉。

鉴定评审机构:

地址:

邮编:

电话:

附录A

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

A1营业执照;

A2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及持证期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清单;

A3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A4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质量计划、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他工艺文件;

A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任命文件;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聘用文件、权益记录等;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记录;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A6设备、工装、仪器、计量器具、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帐、档案、购买凭据及租赁合同等;

A7检验与试验装置所用的仪器仪表检定校准记录;

A8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

A9申请单位合格外委(包)方名录、外委(包)方评价报告;

A10管理评审、内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A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现行有效版本);

A12试制造、持证期间制造情况自评报告。

注:

以上文件和材料均为原件。

附录B

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

序号

法规标准名称

标准号或文件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549号令

4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07-2019

5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

TSGD7002-2006

6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D0001-2009

7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T20801-2006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Z6001-2019

9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TSGZ8001-2019

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Z6002-2010

11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注: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附录C

资源条件评审要求

C1法定资格的审查

查阅受理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等证书,核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与申请书相符。

C2申请项目的核查

查阅受理的申请书,核查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范围。

C3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人员明细表,查阅申请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权益记录、学历证、职称证等资料;查阅任命文件是否任命了质量保证工程师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是否有材料、工艺、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是否具备适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体要求见表1。

C3.1审查质量保证工程师,是否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应提供工作经历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其履行岗位职责通过现场交流或理论考核(试题由评审组命题)进行验证。

C3.2审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抽查2~3人,验证其是否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并且通过了岗位培训。

C3.3质量保证工程师不能兼任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表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专项要求

无缝钢管

工艺、理化检验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无缝钢管制造工作经历

焊接钢管

工艺、焊接和理化检验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焊接钢管制造工作经历

无缝和有缝管件

工艺、理化检验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管件制造工作经历

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

材料、工艺、理化检验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锻制管件或钢制锻造法兰制造工作经历

金属阀门

设计、工艺、检验与试验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阀门制造工作经历

金属波纹膨胀节

设计、工艺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金属波纹膨胀节设计或制造工作经历(B1);设计、工艺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和金属波纹膨胀节制造工作经历(B2)

非金属材料管

工艺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非金属材料管制造工作经历

聚乙烯管件

工艺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聚乙烯管件制造工作经历

元件组合装置

设计、工艺、焊接质控责任人员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

C4技术人员

C4.1审查制造单位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见表2。

表2技术人员数量

无缝

钢管

焊接钢管

无缝和

有缝管件

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

金属阀门

金属波纹膨胀节

非金属材料管

聚乙烯管件

元件组合装置

≥5人

≥5人

≥6人(B1)

≥3人(B2)

≥3人,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6人

≥5人

≥10人(B1)

≥3人(B2)

≥4人

≥3人

≥4人

C4.2焊工:

审查焊工是否持证,资格证聘用单位是否签字盖章,且持证项目是否满足制造需要。

持证焊工人数见表3。

表3持证焊工人数

无缝

钢管

焊接钢管

无缝和

有缝管件

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

金属阀门

金属波纹膨胀节

非金属材料管

聚乙烯管件

元件组合装置

≥3人(埋弧焊机)

≥2人(焊条电弧焊或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6人(B1有缝管件)

≥2人(B2有缝管件)

≥3人,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6人

≥2人(制造过程有焊接工序)

≥10人(B1,其中自动焊接操作工≥2人)

≥4人(B2,其中自动焊接操作工≥1人)

≥2人,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6人

C4.3无损检测人员

审查无损检测人员是否持证并进行注册,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的,必须配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项条件要求应满足表4。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

(2)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按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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