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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代中国的无讼思想

内蒙古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

浅析古代中国的无讼思想

学生姓名:

杨光

学号:

200541202234

专业:

法学

班级:

2005级2班

指导教师:

张万军讲师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第一章中国传统“无讼”思想概述2

一、“无讼”的涵义2

二、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2

(一)社会根源2

(二)政治根源3

(三)思想文化根源4

第二章无讼思想的表现形式5

一、无讼思想在政治统治层面的具体表现5

二、无讼思想在社会民众心理层面的具体表现6

三、无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7

第三章对无讼思想的评价9

一、无讼的消极意义9

(一)无讼思想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9

(二)无讼思想造成个人权利意识淡薄9

二、无讼的积极意义10

(一)无讼思想可令“法治”更加完善10

(二)无讼思想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11

第四章无讼思想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12

一、建立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12

二、当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2

结语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7

浅析古代中国的无讼思想

摘要

“无讼”的观念最早始于孔子,他曾说过: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孔子的无讼思想是通过听讼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通过利用法律达到消除法律的目的。

这表明了儒家期待的是个没有争端,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

现如今中国工业化、城市化、陌生化发展迅速,但农村有着8亿人口的现实却告诉我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仍然是二十一世纪国人重要的生活模式,传统的无讼思想仍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本文拟在分析无讼思想的涵义、产生根源和具体表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情况,对无讼思想加以阐述。

关键词:

无讼思想和谐社会调解制度

SimplyAnalysetheThinkingofLitigationoftheAncientChina

Abstract

The"Non-litigation"conceptfirststartedfromConfucius,whoeversaid:

"AstotheJudgeoflitigation,Ihavethesameopinionwithothers,andthepurposeofitisrealizingNon-litigation"ThethinkingofNon-litigationofConfuciusisachievedthroughthejudgeoflitigationtoachievethepurposeofeliminationoflitigation,andthroughtheuseoflawtoachievethepurposeoftheeliminationofthelaw.ThisshowsthattheConfucianislookingforwardtoaDatongWorldofnodisputeandharmonioussociety.

IncontemporaryChina,despiteindustrialization,urbanization,defamiliarizationisdevelopingrapidly,therealitythattheruralareahasapopulationof800milliontellsusthat"seetheriseofbowsight"socialacquaintanceisstillanimportantwayoflivingofthetwenty-firstcenturypeople,andthethinkingoftraditionalNon-litigationstillhasaprofoundideologicalandsocialbasis.Thepurposeofthispaperbasedontheanalysisofthemeaningoflitigation,thecausesandthebasisofspecificperformance,alsocombined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iselaboratingthethinkingofNon-litigation.

Keywords:

ThinkingofLitigationHarmoniousSocietyMediationSystem

引言

中国古代在解决纠纷上,向来追求无讼是求,恕让为先的至高境界,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伦理思想便是其产生的根源。

曲阜孔庙碑刻“忍讼歌”就很好的说明了这种文化的本质,即反对冲突和对抗。

正如张晋潘先生所说一样,“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

自从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文化作为一种主流文化影响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思想理念及行为方式。

于官方,这是出于统治的需要,儒家的思想更利于麻痹百姓的思想也有益于统治者的统治;于民间,这是因为儒家文化的伦理道德观念更符合人们的价值取向,更容易为大家所接受和实行。

作为儒家代表人物的孔子所提出的“无讼”作为自己的政绩,把诉讼视为官吏德化不足的表现和腐败现象的原因,围绕着“无讼”还产生了封建调解制度,地方官员在办案时也极力宣传教化,和息争讼。

第一章中国传统“无讼”思想概述

一、“无讼”的涵义

“无讼”思想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在中国历史上绵延了几千年,并始终影响着社会意识、政治文明以及思想文化等诸多方面。

“无讼”思想源于诸子百家的哲学思想,并随着历史发展的进程形成了其特有的内涵。

秩序与协调证明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在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们从未停止过对文明、秩序与和谐的追求。

几经历史的锤炼,这种对和谐的追求,伴随着儒家“中庸之道”、“天人合一”与“以和为贵”的思想逐步演化为“无讼”这样一个具体原则。

“无讼”从其字面上来看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己有的纠纷,使不成讼;二是以道德教化人们无争无讼,使任何纠纷都得以及时化解,甚至使讼无以发生,禁之于未然。

总之都是以达到“息讼”为目的,但很明显第二层含义的境界要高于第一层含义。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追求“无讼”的方式虽然各有不同,但是他们提出“无讼”的理论却并没什么本质上的差别,都表现为对社会和谐的追求,都在为实现社会“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外户而不闭”的和谐、稳定、秩序的社会、政治理想而努力着。

正因为如此,“无讼”最终成为中华民族在法律文化上的最高追求和备受历代统治者所推崇。

二、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

(一)社会根源

中国古代在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上,由于“国”与“家”并无明确的界线,对于“化家为国”与“以国为家”的封建统治者来说,“国”既是“公”又是“私”,而“家”也有既“私”亦“公”的特性。

宗法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家国一体化”,即国家、家族与家庭在组织结构和生活生产方面的共同性。

这种共同性是源于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完全、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对人类社会关系的深远影响。

家国一体化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在我国古代国家形成时期就以形成,并随着宗法农业生产方式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加强。

诚如费孝通先生撰写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所阐释的那样: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原因大概说来有下列几点:

一是每家所耕的土地面积小,所谓小农经营,所以聚在一起住,住宅和农场不会距离得过分远。

二是需要水利的地方,他们有合作的需要,在一起住,合作起来比较方便。

三是为了安全,人多了容易保卫。

四是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分别继承祖上的遗业,使人口在一个地方一代一代地积起来,成为相当大的村落”。

[1]在这种社会结构下,一个国家就如同一个大家庭,国家政务实际上就是家务,家国一体就是封建社会的立国之本。

所以,孟子也说“国之本在家”。

(二)政治根源

中国自秦代以来便以一个封建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方式存在,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皇权至高无上。

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的权力,建立了一套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规定针对不同等级身份的人适用不同的刑罚标准,建立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等级特权制度,对人们的诉讼权利进行无理地压制。

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

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

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

同时,统治者对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追求高于其他的一切活动,因而大力倡导用道德教化的手段淡化人们的权利意识,使诉讼最少化,从而达到息讼、止讼的目的。

与此同时,儒家思想主张“贤人政治”,把政治看成个人道德的扩大,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

由于君主都是“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即君权神授,因此他既是教化人民的立法者,又是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的最高裁判者。

由于法自君出,君主口含天宪,使君权扩大至极至,甚至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对其限制。

中国古代每一位君主在登基以后,便会不择手段的巩固自己的权力,不断的加强中央集权,而宰相虽然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权力却不断被君主限制,因此很难形成对君权的制衡,加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行政司法合一,各种权力最终集于君主一人之手,这种政治环境下的法制,自然维护君主和贵族的利益,在严重失衡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下,讼争很难得到公平的裁决。

没有公平的讼争环境,对于处在阶级最下层的乡里百姓而言,也就失去了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这样百姓们对诉讼也就产生了厌烦情绪或是畏惧的心理,并且深深扎根在心里。

(三)思想文化根源

崇尚“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礼法合一的法律意识。

“无讼的价值取向也是以中国传统文化身后的积淀为基础的。

”[2]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便是崇尚和谐。

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

在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中寻求秩序与和谐,并且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

对于中国人来说,和谐的便是好的。

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同时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

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包含了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高超智慧。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种重要的“太和”的理念。

所谓“太和”,就是阴阳对立面力量均衡无偏胜,矛盾双方处于和谐统一的状态,这种“太和”理念可以解释为完满的“普遍和谐”。

《周易•乾•彖辞》中说:

“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

说的是天道的大化流行,万物各得其正,保持完满的和谐,万物就能顺利的发展。

王夫之在《张子正蒙注》中说:

“太和,和之至也。

……未有形器之先,本无不和,既有形器之后,其和不失,故曰太和”。

在宇宙未分化出具体事物之前,宇宙本来就是和谐的,没有什么不和谐;在宇宙分化出天地万物(包括人)之后,如果不使和谐丧失,这才叫做“太和”。

[3]在这种状态下,事物可以得到稳定的发展,故曰“乃利贞”。

古代的人们在整个自然界中寻求秩序与和谐,而“无讼”则是和谐的家庭、和谐的家族、和谐的社会在司法领域中的要求和反映。

第二章无讼思想的表现形式

一、无讼思想在政治统治层面的具体表现

社会要想达到和谐无争的局面,统治者在进行德化教育的同时,就必须使用各种手段去消除纷争。

中国古代统治者的“息讼”之术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中国历史上延存了数千年,是历代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首先,统治者通过提倡“政简刑清”的官吏考评制度来约束官吏。

在封建统治者看来,诉讼的减少是吏治清明表现。

反之,讼狱纷繁则毫无疑问地说明了该地方官不尽职责或无能。

诉讼的多少与否与官吏的升迁直接联系到了一起。

官吏为了稳固官位甚至得到升迁的机会会千方百计减少所辖之地的诉讼。

于是官方就会拖延或拒绝诉讼,使其长期得不到解决,最终使诉讼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撤诉。

这种制度既成为官吏们“息讼”的动力,也达到了统治者“息讼”的目的。

其次,对民众进行德行教化和严惩“兴讼”之人。

这是儒家以“仁恕”思想教化民众在诉讼文化中的必然体现。

传统中国的调解制度也是从这里汲取丰富的养分,使人们充分感受到社会人情冷暖的同时自然明白,诉讼有时候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

同时,自唐律开始,“教唆词讼”在法律上就以犯罪行为论处,对鼓励、帮助人们进行诉讼的“讼师”予以严厉的打击,也成为一种颇为有效的息讼方式。

统治者痛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争讼,特别是鼓励、教唆、帮助当事人“兴讼”的讼师。

因为更严重的是争讼危及到其统治的稳定性和长久性。

再次,传统的诉讼形式,使官府的威严通过严酷、残暴的诉讼制度凸显,民众因“惧讼”而“息讼”。

统治者对“兴讼”给予了身份和诉讼时间上的限制,如《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七》规定:

“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互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

”[4]这样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减少诉讼的作用。

再者,传统司法领域所奉行的重刑主义、有罪推定原则以及公堂上刑讯逼供的情况也使得人们对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而止步。

二、无讼思想在社会民众心理层面的具体表现

第一,自然经济下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得人们选择远离诉讼。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然经济,在这种农业生产活动下人们必然要求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对于和谐与秩序的追求就成了必然。

自然经济下的生产方式也使中国古代社会向封闭的经济形态发展。

在这种经济形态下生活的人们,几乎很少与家族以外的人打交道,人们之间也就很少发生冲突和纠纷,即使是发生纠纷也都要在家长的主持下内部解决。

同时,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社会,纯朴的百姓之间的纠纷一般不会超脱农业生产和生活的范围,也就无需跨出家门解决纠纷了。

千百年来农业社会形态使人们形了成一种知足、忍让的品格,这些因素作为一种最原始的伦理价值取向,也导致人们的“厌讼”心理。

第二,传统诉讼制度自身的不合理也使人们耻于诉讼。

首先表现为经济上的得不偿失。

民众一旦涉入诉讼,必然要受到讼师、官吏的勒索和盘剥,甚至有可能因诉讼时间过长支付太多的费用而使现有生活难以维继。

所以,说到底民众是因为害怕而选择“无讼”。

其次,低下的诉讼效率,过高的诉讼成本和统治者对无讼的打压都共同促成了百姓“屈死不告状”的原因。

在这种社会中,法律很难发挥作用,人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则是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强调的是一种秩序与和谐。

就在这种思想的笼罩下产生了“以讼为耻”的心理状态。

[5]

第三,统治者对诉讼的无情打压和官方的严格控制诉讼途径使人们对于诉讼产生畏惧。

对于生活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的普通百姓而言,诉讼不仅意味着使人耗尽钱财,还有可能要面对残酷的刑讯,漫长的羁押过程,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无非意味着一场物质和精神双重打击的开始。

因此就有了那些恒古不变的古训:

“饿死不可做贼,气死不可打官司”。

长此以往,诉讼必然使人与阴森恐怖的官府衙门联系在一起,也导致了人们宁可通过家族内部的长者调解纠纷,也不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由于法律独立性的欠缺和其具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也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丧失信心而产生“惧讼”心理。

三、无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在古代中国人眼中,“讼”是不光彩的同义语。

古人在谈到诉讼行为及其参与者时,通常要加上含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厌恶。

如“滋讼”、“兴讼”、“讼棍”等等。

尤其“滋讼”,是用得最多的一词,而且一字之缀,厌恶、鄙弃之情溢于言表。

既然一般争讼者已被视为道德败坏,那么靠诉讼为生计的“讼师”自然就更是无耻之人了。

梁治平先生对此作过精辟的阐述:

“我们古代法律,也象其制度一样,服从文化的根本追求,乃是实现社会‘绝对和谐’的手段。

法律设施被建立在究治违礼的行为之上,官司的职责便不仅是明辨曲直,扬善抑恶,更要教民息讼,使民无讼,从根本上取消‘狱讼’之事。

由这里,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何以古人对于讼师从来都是深恶痛绝,绝无宽贷的”。

[6]正因如此,“讼师”、“讼棍”、“好讼之徒”等就是“道德败坏之徒”;与他们有关的“讼学”、“讼术”、“讼辞”等则是“卑鄙伎俩”、“害人之术”;到明清时期出现的各种“讼师秘本”更被视为专事“架词唆讼”的坏书而被禁;于是,“滋讼”、“兴讼”、“聚讼”、“健讼”、“好讼”、“包揽词讼”等等几乎就成了犯罪的同义语。

[7]

“耻讼”、“贱讼”观念在中国始自何时,不得而知,但其流行的时间却是伴随“无讼”之始终的。

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时,为培育司法人才,曾设“明法科”,要求士子们学习了当时的法律知识后前来应试。

此事遭到了司马光的强烈反对。

他说: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

非所以长育人才,敦厚风俗也。

”在司马光看来,法律知识只不过是讲怎样施刑、怎样逼供、怎样陷人于法网或怎样狡辩以逃脱罪责的“学问”,不是什么好东西,它只会使人道德败坏。

清光绪年间,陕西秦中有一刚去世的文官之遗孀投状官府,告亡夫前妻之子不孝,要求分家析产。

被告亦呈词申辩。

知县樊增祥在被告的呈词上批道:

“士族涉讼,且系男女涉讼,男女而又系母子涉讼,此等官司,本县所不忍问也。

”因为如果依常规“过堂”,就“致伤颜面”,特别是“孀妇跪堂,大不好看。

伊即不为现在之子顾声名,亦当为已故之夫留体面。

”在原告的呈状上,他又批道:

“况翁氏又系体面人家,两造到堂,母子对讦,成何事体?

”这就是说,公堂跪质之类的诉讼程序使人体面扫地,只有不顾脸面的人才会做。

正因为参与诉讼就如此丢人现眼、丧失尊严,所以哪个家族有人涉讼,当然就成了“门户之羞”、“门户之辱”,因为古时家族之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

[8]在这种司法领域中所形成的潜规则,无疑压制了人们的诉讼心理。

使人们产生了“厌讼”、“耻讼”的情绪。

第三章对无讼思想的评价

一、无讼的消极意义

“无讼”法律思想的弊端,说到底无非是压抑了人们对于权利的渴望,以及由于古代法制不健全,造成的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以至于司法腐败严重的情形,最后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而敬而远之。

这些弊端并不是“无讼”法律思想的本意,也不是推行“无讼”法律思想所必然会带来的缺陷。

因此,对于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思想,我们应当结合当今社会实情来批判地继承。

(一)无讼思想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所谓法治信仰是认同、尊敬、依赖法治,赋予其神圣性,并将其奉为最高行动准则的一种理想。

[9]在古代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法是“王法”,源于“王权”,是王权的象征。

它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不是民众权利的保障。

由此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在公众的心目中没有任何神圣感和权威性,人们根本不会产生对法的认同、尊敬和依赖之情,全无发自内心的深处的敬畏和自觉接受。

而不被民众所认同、肯定的法律只能形同虚设,失去了其作为法所应有的价值。

对法的信仰的丧失,促成了中华民族对法的价值的忽略和广大人民对法律的不信任。

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对法律的这种观念至今仍严重地影响现代社会的人们,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人们特别是落后地区的人们害怕法律,害怕诉讼,无法对法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

[10]所以,民众宁愿把希望寄托于人情和伦理上,也不到官府去告状,做打官司这种可耻之事。

至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拜,在这里更是荡然无存了。

“无讼”的传统在注重教化、提倡和解的同时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从而阻碍了法律的健康发展,但真正的影响还是它促成了中华民族对法的价值问题的忽略和广大人民对法律的不信任。

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缺乏和不信任,为滥用权力与专横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无讼思想造成个人权利意识淡薄

古代中国的法律在儒家传统无讼思想的影响下逐渐道德化,法律沦为实施道德的工具,道德则成为法律的内在精神。

“无讼”使社会看起来平静、稳定,但因为社会纷争在诉讼中得不到公正的审判而抑制人们权利的争取,妨碍人们行动的自由。

传统无讼思想强调用道德教化民众,旨在建立无争无讼的和谐社会。

古代中国的人们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其含义就是求道言义者是君子,求利言利者是小人,而诉讼往往被认为是人们贪图利益的行为,通过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可耻的小人行为,是与礼和德所不能容忍的,会被人们鄙弃的。

人们耻于将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将希望寄托在基于伦理和道德而进行的调解之上。

因此,人们的当权利因没有保障而失去生产的积极性,社会发展的基础必然受到威胁。

这种影响知道现在还存在于广大的民众之中,特别是在农村社会中,人们的权利观念仍然极度缺乏,权利意识极度淡薄,严重阻碍了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无讼的积极意义

中国古人将“礼”置于法之上固然有其弊端,但是对道德的推崇和重视,却使人们互相尊重,每个人都时刻感受到对他人所负有的义务,社会大众彼此信任和依赖,人际关系更多了一份温情,体现了“礼仪之邦”的风范。

(一)无讼思想可令“法治”更加完善

孔子的弟子有子曾经说过,“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小大由之,有所不行。

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其含义为礼的作用,以恰到好处为可贵。

古代圣贤君王治国之道,可贵的地方就在这里。

不管大事小事,都要做得恰当,但也有行不通的时候。

如果只为恰当而求恰当,不用一定的规矩制度来加以节制,也是不可行的。

这里,有子既强调礼的运用以和为贵,又指出不能为和而和,要以礼节制之,可见孔子提倡的和并不是无原则的调和,这是有其合理性的。

法律和道德作为控制社会和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两种主要手段,既相对独立又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叉、融合,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其中任何一种都不可或缺。

但遗憾的是在当代中国,在“依法治国”的大旗下,法律的作用却常常被无限地夸大,“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已被严重庸俗化,甚至把法律万能化。

事实上,人类的法制史已充分证实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

而且在“法律万能”论的思路下,很容易激化社会的各种矛盾。

所以,儒家重视教化的引导,舆论的鞭策、道德的追求、风俗的熏陶可以里令法治更加完善。

(二)无讼思想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无讼思想强调人的“和为贵”,并规定了良好的价值判断标准,执政者颁布了不少与此相关配套的制度,从而在整个国家形成了耻讼、贱讼、惧讼、息讼的法律意识。

由于大量的案件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加以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极大的被压缩。

相比较与和解、调解等方式,诉讼方式的成本是高很多。

诉讼的案件减少,带来了司法成本的降低,整个国家的司法资源也得到了有效的利用。

无讼思想作为伦理道德与法律刑惩、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和实践,对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启示与借鉴意义。

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无讼思想有利于民众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纠纷的迅速解决。

如果能通过非诉讼的途径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在财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从合理保护当事人自身权益的角度考虑,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从社会整体上来说,“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

在中国,无讼的理论和实践贯穿于整个法制史的发展过程中。

在无讼价值观的影响下,法律体系的发展艰难,法律的权威下降,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其负面影响之大、之久,是不容忽视的。

[11]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无讼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承性,更应该看到这种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合理因素及优良传统。

传统无讼思想是先人留给我们的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否认其存在的各种弊端和它对现代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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