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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

(简称“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包人相关管理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总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土石方开挖及内转、石方破除及外运。

二、分包人资质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3、工期和进度要求:

四、质量标准:

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优良标准,分包工程质量标准按照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2、本工程确保达到优良质量奖项的评比标准。

五、合同价款

1、(人民币金额)大写: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含淤泥)

2

土石方开挖及内转(运距1.3km以内)

合计

暂定合价(人民币大写)

说明:

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时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如材料由甲方提供,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规格结合图纸据实计算工程量,连接的焊块不计重量;如材料由乙方提供,工程量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按照就少原则据实计算工程量,特此说明)。

2、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且不得以此数量与承包人发生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

3、单价中含机械进出场费、停滞费和材料上下车费用及场内转运费。

(人民币金额)小写:

2、合同价款采用②的形式

②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3、以上综合单价为含税包干价,分包人除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约定工作内容外,并负责履行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合同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

3.1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设备材料运输及保管费、机械进出场、停滞费及材料场内转运、成品保护费、材料试验和工程检测试验费用(不计构件增值税)、零星用工、安全文明施工费、维修费、维护费、临建费各类与施工相关的财产、设备、人员的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3.2分包人向政府各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施工中发生的环境保护、治理及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最终结算价的1%计取。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方代扣代缴的,由承包方代为扣缴后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3.3分包人住宿用的床铺自带并应保证床铺的统一,床铺费用分包人自行承担,临建住房由分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

2、在分包人不拖欠工人工资的前提下,且业主按照承包人与业主工程合同约定比例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按照不超过与业主主合同付款比例且按承包人审定完成量的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3、工程完工验收并办理完最终结算后,在分包人无拖欠工人工资的前提下,根据业主支付承包人工程的实际情况支付至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在个月内支付至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承包人预留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作为工程保修金,若无质量扣款事项于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4、分包人的收款银行:

收款帐号:

领款经办人姓名:

分包人提供的收款单位为本合同中分包人全称。

若领款经办人非合同签订人或合同约定“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由分包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本合同附件4)原件一份并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领款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以证明领款经办人身份。

分包人收取尾款时向承包人出具承诺书。

5、当分包人收款账号发生变动时,应以函件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若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的书面通知之前已按原账号支付工程款,则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分包人发票提供和税金缴纳执行以下规定

7.1分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专用发票并加盖与本合同中分包人名称一致的发票专用章(如税务部门要求合同、发票等备案登记的,分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7.2分包人办理完每期进度结算后应向承包人提供与结算金额相一致的发票,作为承包人付款的依据,承包人有权根据其资金要求安排付款。

分包人承诺,若其未能提供本条所述发票时,承包人有权暂扣结算款直至发票开具之日,分包人在此期间放弃要求承包人付款及追究承包人任何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七、承包人、分包人管理人员

1、承包人项目经理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负责施工管理、向分包人发出指令、签署函件、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

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2.1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2.2分包人项目经理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2.3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土石方工程。

2.4分包人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若经发现,承包人可立即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承担万元违约金。

2.5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如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的应支付承包人五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有权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2.6分包人需向承包人出具经分包单位盖章确认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3)并认可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收发文件等行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变更现场管理人员,经承包人同意变更管理人员后需重新向承包人出具管理人员名单。

若承包人发现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与分包人提供的名单不一致,分包人需在七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供新的管理人员名单,同时需要向承包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

2.7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开一天按照500元每人每天处以违约金。

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1.1进行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

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和违约的行为,有处罚和终止合同的权力。

1.2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1.3承包人有权要求其认为无法胜任工作的分包人员离开本工程,分包人必须组织该人员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扣除分包人人民币500元,同时,分包人应在3天内用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2、承包人义务

2.1按合同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2.2审定分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做好工人入场教育和技术交底。

2.3承包人有偿向分包人提供必要的临时设施和垂直运输机械或其他设施。

2.4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确保分包工程施工通道的畅通。

(4)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二)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分包人权利

1.1分包人有权依据该分包合同主张价款

2、分包人义务

2.1分包人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于发现后2天内通知发包人。

2.2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承担费用,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2.3分包人承担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

2.4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2.5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按承包人的具体要求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

如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2.6分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十天内向承包人递交两份施工组织设计,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施工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十天内提出改进意见。

2.7分包人需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劳动保障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遵守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2.8分包人全权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

2.9办理需分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2.10分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

2.11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并为之提供方便。

2.12分包人应负责已竣工未交付的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如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双方另行约定采取特殊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2.13分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进场施工以前将其进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进现场工作时间、工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至发包人备案,过程中新增加的工人必须在进场后一天内补充备案。

2.14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九、工期管理

1、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期,分包人须在造成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

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费用的调整。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程延期,或分包人未在该期限内按合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报告,则认定为未影响分包工程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十、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

1.1工程完工,分包人向承包人交齐相关的完工资料后应立即书面通报承包人,承包人确定初步验收日期。

分包人负责清理现场所有杂物,若10天内仍未清理完毕的,承包人可以进行清理工作,分包人负责全部费用。

1.2承包人、监理、质检三方共同对分包人分包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签字认可。

对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分包人应无条件进行限期整改或返工,在限定日期到达后,分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最终验收,达到合同标准后予以签字认可,否则,承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十一、结算

1、进度结算程序

1.1分包人进场后自次月起,每月日,向承包人递交进度结算书,由承包人相关管理部门复核批准后,作为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唯一依据。

每月办理的进度结算书只能作为承包人内部记帐和办理分包人进度付款的依据,仅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的参考。

2、最终结算

2.1在工程验收后20天内,分包人编制最终结算书并报承包人签收,项目所在地分公司经理   和分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的结算书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唯一有效依据。

此后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均不得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分包人不得以此要求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2.2若分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进度结算资料与分包人办理工程最终结算,分包人不得对结算金额有异议。

2.3如分包人通过努力从业主结算的工程量超过实际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超过部分5:

5分成,如果承包人(分包人)从业主结算的工程量少于实际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时,分包人将承担减少部分的工程费用。

(本条适用于业主指定分包或只收取管理费的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应用或删除,分成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十二、工程变更及索赔

1、工程变更

1.1分包人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承包人项目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经承包人书面授权人员确认该变更事项,变更部分的价款需要经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确定,如未经发包人确定价格分包人自行施工变更内容时,承包人在结算时不接受此结算单,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变更价款只能在双方办理了最终结算后方可支付。

若分包人未及时提出变更,视为分包人放弃该部分变更价款调整的权利,并不得与承包人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1.2施工中若出现工程变更,分包人必须在收到经设计院、业主、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洽商单后方可按变更内容施工。

如业主在与承包人的结算中不不予确认变更部分的相关费用,则该部分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本条适用于业主指定分包或承包人仅收取分包造价管理费的合同)

1.3确认工程变更价款

确认工程量变更价款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索赔款项增加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仅对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进行增加。

工程变更款项减少的,按实调减。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承包人批准后按承包人认可单价计算。

2.索赔

2.1承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变更分包人的承包范围或增(减)分包人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按发包人变更内容组织施工,同时分包人须在报承包人同意后自行调节劳动力及机具、材料,并同意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与经济有关的索赔要求。

2.2如果因业主原因,工程出现停(缓)建,承包人、分包人共同向业主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在业主认可索赔的基础之上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才能协商损失的赔偿事宜,承包人单方面不予认可任何损失的赔偿事宜。

2.3如果工程做法的工序被取消,承包人有权据实核减合同综合单价,分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和要求赔偿费用。

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而延误工程进度和降低工程质量。

2.4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索赔资料,如因分包人原因使得发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十三、违约及争议

1、违约责任

1.1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应承担本分包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

发包人损失。

1.2工期延误超过3天,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或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扣罚所有工程款,分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及业主带来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分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退场通知书的当日,应无条件退场,如不按时退场,发包人按每天5000元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

1.3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分包人承担元/天工期延误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增加的引桥支架租赁费等所受的一切损失。

1.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合同造价的违约金,承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5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工程师的指令。

每出现一次分包人并承担本分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分包人不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或违反发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7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分包人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不及时整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可单方面书面终止合同,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8若因分包人与所雇用的工人引发的劳资纠纷受到媒体曝光,或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分包人处以合同价款10%的违约罚金以及承担因拖延发放工人工资而导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发包人的处罚等一切责任。

2、争议

2.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竣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分包人应最大限度控制扰民问题,如发生一次扰民事件,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2、分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5、分包人应严格服从发包人的统一指挥,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五、工程保修、返修、工伤、保险及担保

1、工程保修

1.1质量保修期为。

自承包人完成土石方工程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质量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派人维修,如发生需分包人紧急抢修的事故,分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12小时内达到事故现场,如果分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派人进行维修,承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队伍维修,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分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另扣除该项分包工程保修金总额的10%作为承包人管理费。

 

2、返修

2.1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或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分包人需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修,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2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本工程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分包人返工,分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承包人有权更换分包人,并将按合同金额的10%追究分包人违约责任。

    

3、工伤

3.1分包人的工人无论是在上班期间或是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在施工场地内或是在施工场地外,不论是意外事故还是第三方责任事故造成的伤亡均与承包人无关,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3.2发生伤亡事故,分包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以最快的手段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承包人。

3.3若分包人的工人发生伤亡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分包人应当为工人办理工伤保险赔付手续。

若分包人未为其工人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当自行向工人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4、保险

4.1分包双各自方负责办理各自人员、材料、物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如分包人未按时足额投保,承包人有权代为支付保费,并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保险费用。

5、履约担保

分包人于中标后三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分包合同造价5%的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分包人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经过承包人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

工期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双方办完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且分包人按规定交齐有关分包工程的技术经济

资料后,如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扣款事项,由承包人在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办理完后一个月内全额无

息退还分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十六、材料设备

1、分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

(1)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供自购产品的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因分包人使用自行采购物资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承担因材料达不到要求而引起的费用支出,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分包人应与供应商每月结算一次,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如果分包人延期支付材料款,则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的0.5%向支付发包人滞纳金,如延期超过两个月,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留材料款并支付给供应商。

2、承包人供应材料

2.1分包人若需使用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其应在施工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及电子邮件通知形式同时通知承包人,以确保承包人及时供货给分包人使用。

因分包人计划提供不及时导致的承包人供材不及时,由分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2.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现场使用的发包人供材料有优先的控制、管理权,如发现分包人浪费材料,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分包人负责及时清理运回现场材料仓库,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2.3分包人严禁擅自使用发包人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承包人申报,待承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

擅自使用的,按材料两倍的原值返还。

十七、其他

(一)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5、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6、除总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总承包合同条件;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11、廉政协协议书;

12、授权委托书(如有);

13、双方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分包人投标文件与发包人招标文件不符之处,以承包人的招标文件为准,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在签约时未对投标文件提出反对意见为借口,在结算时向承包人提出该不符之处视为变更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

分包人需保证其提供的施工工艺、采购的材料、设备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因分包人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需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三)承包人指令

1、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可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无条件签收,如拒收应向承包人承担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也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电子邮件地址向分包人发出邮件,如分包人在邮件发出后24小时内未回复视为分包人已经确认邮件相关内容。

2、如分包人对发包人指令认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如未及时发出书面申告视为接受发包人指令。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必须立即执行。

(四)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保修条款继续有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

(六)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分包人负责合同备案,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

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分包人应将交易备案注册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

(八)附件

附件1、尾款承诺书

附件2、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3、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4、授权委托书

(九)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按行现行的工程验收标准及要求。

 

承包人:

(公章)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1

尾款承诺书

我公司于年月日与贵司签订了编号为:

专业分包合同。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给我单位的尾款元(大写:

),我单位收到此笔尾款后,就该合同下的全部结算款项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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