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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管理制度.docx

危大工程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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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本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相关管理程序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安全措施备案制度

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制度

(一)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而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审查具体的安全验算结果,审查是否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字确认,需要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2人工挖孔桩桩基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5支模架、脚手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二)监理工程师在审查以下方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重点对各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编制内容的完整性、强制性标准的合格性以及施工单位内部审批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时,首先应落实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是否到岗,严禁无证上岗管理。

专职安全员人数配备要满足政府文件要求。

4、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中与方案不符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5、发现不符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求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向专监或总监报告,采取监理指令或通知单的形式督促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向业主或相应政府部门报告处理。

同时从承包人的安全保证体系上查找原因。

整改不合格影响施工安全的,应以工程暂停令的形式进行处理。

6、对承包人编制的各专项方案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留存备案。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论证:

1、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监审批通过后实施。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将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2、监理部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二、现场公示制度

项目部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等。

三、开工报告制度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部对工程安全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后,项目部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监理部审批。

四、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项目部逐级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项目部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登记造册,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五、验收制度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制度。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和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7、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8、监理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工。

9、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还应当通知1~3名参加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专家应当签字。

经验收合格的,还应通知工程安全监督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验收工作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方可浇筑混凝土。

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验收,确保本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制度:

(一)隐患划分为两大类,即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

在安全检查中能够现场落实整改,投资较小的对人员安全没有直接威胁的事故隐患。

重大隐患:

在安全检查中不能现场落实整改,投资相对较大,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

(二)督促总包单位安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日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快整改,及时消除,做到“五定”原则,即定人员、定责任人、定时间、定经费、定预案,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验收备案。

(三)督促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自查的安全隐患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监理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所查隐患组织检查验收,上级部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除整改后自检合格后,还应报上级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四)监理督促总包单位对重大隐患或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单,被检查的分包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上报。

(五)总包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对其进行处罚。

(六)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或制定预案,加大防范力度,确保不出事故。

(七)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又不能确保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上报上级及相关部门。

七、工地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原则上安全生产生产例会与监理例会一同召开,时间定在每周二的上午九点,如有特别需要,如遇到突发的安全隐患,则另外安排专题安全生产会议。

参加人员为: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栋号长(施工员)、分包负责人、安全主管、技术主管。

2、安全生产例会内容:

(1)总结一周安全生产情况;

(2)检查上周安全问题整改情况及未整改完成的原因;

(3)分析一周安全生产动态和形势,及时调整工作重心;

(4)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技术整改措施;

(5)对特殊部位的施工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讨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传达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令。

(7)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3、会议指定专人记录(资料员),议决的事项要求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在指定的时限内落实。

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整理并下发(和监理例会纪要合并一起)。

八、安全生产资料归档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的管理。

(二)职责:

1、安全工程师负责制定本制度,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2、监理部负责本项目部的文件档案的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3、监理部负责本项目部的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和保管。

(三)内容:

1、文件资料收集

安全生产文件档案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件、领导指示材料及会议资料等。

(3)本工程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领导指示材料等。

(4)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5)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6)供应商、承包商相关材料。

(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记录等。

(8)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2、立卷归档

(1)文件资料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反映安全生产主要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2)应根据文件资料的重要性,立案时间分永久、长期和短期等三种进行时间整理,分类归档。

(3)监理部每半年要对上半年度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统一保存。

(4)各种文件资料按一定特征进行排列和系统化,应层次分明、编写页码、填写卷内文件资料目录。

(5)不同价值,不同性质的文件资料应当区别管理,单独立卷。

3、档案保管

(1)档案应入架科学排列,避免暴露和捆扎堆放。

(2)应采取防潮、防虫措施,防止档案损坏。

4、档案销毁

对于过期并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必要时做好销毁记录。

九、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必须经过考试合格,登记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2、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3、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

(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不少于20小时。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且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5、定期培训各及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6、安全教育内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主要从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方法、危险区、危险部位及种类不安全因素和有关安全生产防护的基本知识入手,安全技能教育,这就是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实施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的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技术;事故教育、法制教育,事故教育可以使其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可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法制教育可以激发人们自觉地遵纪守法,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这类教育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施。

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以及成效性、发展性、经常性。

7、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书画剪贴、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当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对于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负责汇报,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建设系统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四)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报告单位;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须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六)、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

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

2、重伤事故:

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

3、死亡事故:

公司会同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七)、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工伤事故必须按事故分析的处理规定,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八)、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查以及拒绝提供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XXXX项目监理部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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