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环境税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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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环境税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环境税的思考

摘要:

文章通过对环境税的理念界定及国际经验的阐述,并对照我国现实中环境税缺失及有关环保政策存在缺陷的分析,提出了我们应及早开设独立环境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国情,提出了建立一套完整环境税的基本思考。

关键词:

环境税 市场失灵 专款专用

1环境税的概念及我国环境税的概况

1.1环境税的概念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绿色税,是上世纪末国际上兴起的概念。

它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的经济手段。

其有狭义、中义、广义之分,狭义环境税仅指环境污染税,中义包括自然资源税与环境容量税,广义环境税指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税种总称。

基于上述,狭义环境税不能满足遏制环境污染的需求,而广义的现有技术无法达到。

在此我国开征环境税应适用中义的环境税。

1.2我国环境税的概况

1.2.1缺少环境保护专门税种

我国目前缺少真正意义的环境税,税种的缺位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破坏行为的调控力度,很难形成专项税收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保作用。

1.2.2现有涉税政策存在缺陷

我国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政策不尽合理,对环保调节力度不够。

如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等的不合理、消费税改革的滞后、城建税独立性的缺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暂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极低,耕地占用税覆盖范围狭窄且税率偏低,且各税种存在较多免税规定,导致无法有效保护环境资源。

同时,存在部分环境治理的收费制度,如排污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等,这些收费制度普遍存在刚性不足、征收范围偏窄、收费标准偏低、无法体现地区差异等问题外,还各有不同缺陷。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个独立的环境税来起到遏制环境恶化,筹措环保资金的作用。

2环境税开征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1环境税开征的必要性

2.1.1维护生存环境的需要

工厂企业产生的“三废”排放,人口飞速膨胀,私家车迅猛增长等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破坏,由此导致的持续水源危机、洪涝灾害、沙尘暴、台风的极端天气都表明,人类的生存环境出现了恶化。

2.1.2保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通过征收环境税,让税收发挥杠杆作用,用筹集来的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矫正纳税人和生产企业外部不经济行为,促进新兴环保产业的发展,改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

2.2环境税开征的可行性

2.2.1开征环境税的理论依据

庇谷在其《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当产品价格等于生产该产品所用生产要素耗费的边际成本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将达到最优程度。

而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应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来加以弥补。

环境作为纯公共物品应有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或经济手段来提供。

因此通过征收环境税治理环境污染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2.2.2开征环境税符合税收原则

其一,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开征环境税可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其二,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其能矫正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最终使经济得到充分、稳定发展。

2.2.3环境税开征的基础条件

环境税开征具有良好法律保障和技术保障。

我国制定的一系列鼓励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措施,给征收环境税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而国内较为先进、完备的环境监测系统和监理体系,能辅助解决环境税的计征问题。

现行税费政策为环境税开征奠定了基础。

我国现有的一系列环保的税费政策,例如收取排污费、资源税,以及在消费税中设置的利于资源保护的汽车、汽油、柴油等税目,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对纳税人以“三废”为原料所产产品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都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体系奠定了政策基础。

3国外环境税的基本情况及启示

3.1国外环境税的基本情况

国外环境税征收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70到80年代初。

此阶段环境税主要是补偿成本的收费。

主要遵循“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是环境税的雏形。

第二阶段,20世纪80至90年代中期。

此时期环境税种类增多,如排污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

功能上也渗透了引导和财政功能。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各国都推出有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各国开征环境税越来越普遍,环境税费统一的进程也在加快。

现就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为例。

美欧国家: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对硫化物征税的议案,1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排放物征税,至今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体制;征管方面,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再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

因为征管集中,征收手段先进,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荷兰的环境税属特定目的税收,其以小税种为主,且规定十分明确具体,税种多并深入到国民生产生活的各领域,较好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

东欧国家:

波兰属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主要依靠一套环境标准与环境税、资源税相结合的混合系统来应对环境问题,其征收广泛且税率较高,并通过环境基金将税收返还给企业和市政当局来专款专用。

日本:

为保护本国环境,依据“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日本的环境税包括对汽车燃料征税、对废水排放征水污染税、噪音税、碳税、垃圾税、污染税、温室气体排放税及相应环境税等。

3.2国外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

3.2.1尽早建立环境税

从当前各国情况看,环境税已成为保护环境不可替代的工具。

美国经过多年环保措施使其环境有了根本改善,其中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都聚减。

而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预计2025年前后将居世界第一,若总是坚持先污染后治理,将会得不偿失。

3.2.2保证税收的专款专用

从各外实践经验看,将环境税收入作为地方税种,并专款专用于环保事业,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提高税收对环境保护的效率。

3.2.3征管须合理有效

从国外情况看,环境税征管难度大、层次多,因此,须配合现代化技术加强征管。

首先在税源计量上要依靠现代仪器准确测定应税范围,其次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纳税人污染的监察和统计,最后通过电子网络实现征纳的双重便利。

4我国环境税制的设计

4.1环境税设立的原则

4.1.1法定原则

环境税的课征必须有法可依,这是税收分配活动的本质要求。

征税权的法定使环境税的征收有法律保证,纳税义务的法定既保障了政府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又保护了纳税人合法利益,而课税要素和征税程序也要法定。

4.1.2公平原则

环境税制的设立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完全纳税”原则,使环境污染者付出的代价与其对环境污染程度和治理污染所需大体相当的费用,以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

4.1.3环保原则

环境税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减少污染的排放,在税制设计上不能过多地追求财政收入目标。

4.1.4税款专用原则

环境税收入应建立环保专项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4.1.5税收优惠导向原则

为达到环保目的,支持企业对污染排放治理和生产工艺改进,应鼓励生产单位与科研单位挂钩,把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

4.1.6与相关税制相结合原则

把已有对环境有利的相关规定发生的税收收入划分到环保专项资金里,避免新旧税种交替产生的矛盾和问题。

4.2环境税的征收范围

环境税的开征应根据当前国家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目标分期、分批进行。

而当前最大的环境问题是各大江河水质污染和城市空气污染、能源消耗及温室效应问题,其次是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当前最主要的环保政策目标就是扭转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及能源消耗问题。

4.3环境税的纳税人

4.3.1水污染税目的纳税人

水污染税目的纳税人应是我国境内排放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工业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4.3.2二氧化硫税目的纳税人

二氧化硫税目的纳税人应是在我国境内向大气中排放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硫气体的单位和个人。

4.3.3碳税税目的纳税人

碳税可通过对燃煤和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其纳税人应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燃料的单位和个人。

4.3.4垃圾税目的纳税人

垃圾税目的纳税人应包括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工业固体废物和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4.4环境税的课税依据

环境税课税依据应是污染物的排放量,水污染以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为课税依据,二氧化硫以纳税人排放硫的数量作为课税依据,碳税以应税燃料的碳含量比例为课税依据,垃圾税以对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课税依据,对生产应征环境税的垃圾产品,以其销售额为课税依据。

4.5环境税的税率

由于环境税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故在设计税率上必须先考虑污染所造成的成本,然后根据污染数量及治理污染的难度确定税率。

最适率应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成本或损害,税率形式应尽量采用累进性质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

4.6环境税征管需注意的问题

4.6.1征管科学

征收管辖权上,环境税作为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征管模式上,应由税务、环保部门相配合,环保部门负责测定,税务部门负责税款征收;在征收方法上,可采用源泉扣缴法、定额征收法和自行申报等方法;在税收分成方面,地方掌握70%左右,其余上缴中央,由中央在各地间调剂使用。

4.6.2税款专款专用

政府应对环境税款专门管理,设立环保基金,主要用于污染源的治理和为环保科技部门提供科研经费。

4.6.3加强违法惩处

对违法者的惩处一定要严厉,使拒缴、偷逃和挪用环保税款者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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