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管理制度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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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链管理制度
1.遵照执行《北京市冷链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冷链系统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2.凡发到我单位的冷链设备和器材,所有权归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我单位具有使用权并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冷链设备的正常运转。
3.冷链设备和器材只为免疫预防接种门诊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任意调换。
4.冷链设备由专人负责,每台设备必须建立档案卡及设备维修记录,做到帐物相符。
5.每台设备专室摆放符合要求,专物专用,必须设置温度计,温度应控制在各种疫苗所需范围内,每天上下班各测记温度一次,完整填写温度记录表,发现温度不正常时及时寻找原因,并快速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停电时要记录停电时间,并要保证疫苗存放在所需温度环境内。
6.冰箱内不得存放尿、便、血等检验品,严禁存放私人食品、药品等其它物品。
7.要保持冰箱内的清洁卫生,冰箱内结霜要定期清除,结霜厚不得超过5mm,清除结霜时疫苗应存放在适宜温度的冷藏设备内。
8.运输疫苗时,必须使用冷藏设备,包括有疫苗冷藏箱、冰包、冰瓶等;现场进行接种时必须使用冷藏包存放疫苗,同时要记录运输温度和接种点温度,以便备查。
9.冷链设备负责人要对冷链设备进行监测,随时了解冷链设备运转状态,确保冷链系统良好运转。
10.冷链设备的使用、维修、报废和更新要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2、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遵照并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规范》的有关管理规定。
2.每年应根据北京市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本地区各年龄组儿童数、新生儿出生率、不同制品的规格、每针次使用量及各疫苗的损耗系数,合理制定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3.进货渠道遵循“市→区→医院”的原则,专人负责运输、储存和管理。
4.建立建全生物制品领发登记,出入有账目,做到帐苗相符;每月做好生物制品使用量统计,汇总后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领发登记要记清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领取日期等,若出现异常反应则有据可查。
6.疫苗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避免阳光直射。
7.疫苗应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码放,并按照进库先后、效期长短,有计划地分发,严防冻结、受热、过期或造成失效浪费。
8.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
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瓶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9.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10.安瓶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一小时未用完时,应将疫苗废弃。
11.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时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告知,推荐制品必须执行自费自愿的原则,家长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接种。
3、免疫接种服务管理制度
1.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儿童基础免疫,合理安排接种周期和门诊日接种量。
2.及时建卡、建证,及时预约接种通知,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3.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儿童免疫程序,于接种日前确定好应接种对象,并提前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
4.根据本次各疫苗应接种人数计算好疫苗用量,同时准备好一次性注射器,并做好其它接种器材的消毒和准备工作,包括药匙、水杯、碘酒、酒精等。
5.接种现场要准备好体检用品,包括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等,同时要备1:
1000肾上腺素针剂及抗过敏药物,
6.接种室外标志醒目,室内应宽敞、明亮、清洁、保暖、通风,并设候诊和观察区。
优先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与其它疫苗联合免疫,保持正确的时间间隔。
7.接种要按操作规程进行,核对接种对象、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包括既往病史、过敏史和接种疫苗的反应史,凡有禁忌症的儿童不予接种或暂缓接种,并在接种证和卡上做好记录。
常规疫苗与季节性疫苗分日接种,卡介苗转日、专室接种。
8.掌握各种疫苗接种操作技术和注意事项,接种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即:
检查接种卡、接种证、接种禁忌症,核对接种对象姓名、性别、年龄、疫苗名称、接种针次、接种剂量和接种部位。
接种时穿戴工作服、帽、口罩,佩带上岗证
9.接种完成后,告诉儿童家长接种后可能出现的反应和注意事项,同时接种对象要在现场观察15—30分钟后方可离去。
10.正确记录接种疫苗的年、月、日,批号、剂量及接种医生签名。
11.若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除应及时做好必要的处理外,同时要立即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指定专人每年将各种资料整理分析,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收集的技术文件材料要及时、准确、完整,收集技术文件要有计划,有目的,有统一要求。
3.收集的技术文件材料在时间上要连续,内容上完整,数据资料要准确,不得擅自转移和销毁。
4.档案要按卷、册或盒等形式存柜存放,按分类、编目和编制的档案目录来管理。
因工作需要更换管理人员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5.要根据档案不同价值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一般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6.档案资料项目应包括文书资料、基本资料、专业总结分析、疫情资料、免疫接种资料、生物制品管理、冷链、简报、业务培训及杂文等与免疫规划有关的资料。
7.所有资料禁止使用复写纸、铅笔、圆珠笔,可以打印、钢笔、签字笔填写。
8.要用统计学和流行病学的方法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写出总结,提出科学依据以指导工作。
9.每年二月底前免疫预防工作人员要将上年的各种资料按时归档,装订成册,规定上报的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到上级单位。
5、免疫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免疫服务工作人员要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并持有行医职业证书、免疫服务上岗证书。
从事免疫服务工作时随时佩戴上岗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2.每年制定人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选择培训方法,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3.免疫服务人员每年须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新上岗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取得免疫服务上岗证前不可独立从事免疫服务工作,无免疫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不可从事免疫服务工作,调离免疫预防工作岗位时免疫服务上岗证须及时上交、注销,上岗过期、遗失或损坏的,应立即申请补办。
4.预防免疫专业人员定期参加区疾控中心、卫生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注意更新知识,学习计划免疫基础理论,熟练基本技能操作,掌握工作程序,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工作质量。
5.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进行系统性、灵活性、参与性的培训,学用结合,提高人员的工作能力。
6.根据免疫预防工作目标要求,进行业务工作指导性培训。
7.对新上岗人员首先要进行免疫预防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培养专业素质,使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8.单位领导要重视免疫预防工作人员的应用和队伍建设,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任意更换,更换人员时要告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新接任免疫预防工作人员,前任人员在交接工作时必须要全面负责的、认真细致的、清楚彻底的进行交接,不得出现随意隐瞒或交接不到位现象。
6、预防接种副反应管理制度
1.免疫服务工作人员发现《北京市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方案》中规定的应报告的预防接种副反应,城镇应在6小时内,农村应在12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卡介苗引起的副反应应向区结防所报告,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
2.区疾控中心必须切实有效地做好安全接种培训,免疫服务工作人员按要求参加区疾控中心组织的安全接种培训。
区疾控中心除每年保证对免疫服务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接种工作的系统培训外,对新使用的疫苗或季节性接种制品接种前也要进行培训,并进行安全接种知识和技能考核,新计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接种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特别要做好接种证(卡)、接种对象及疫苗、免疫程序的核对工作,掌握正确的接种部位和途径,做好接种后的登记,使预防接种工作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4.建立预防接种副反应的登记制度。
发生一般反应给予及时处理,对症治疗,作好记录,对儿童家长要作好说服解释工作。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要及时向区CDC进行报告,对病例进行初步诊治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经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
5.在发现和报告副反应的同时,应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填写《预防接种副反应调查表》。
对严重的异常反应或差错事故,应及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必要时提请上级预防接种副反应专家诊断小组确定诊断。
在未经专家诊断小组确诊前,任何医院和个人不能出具诊断证明,不能口头向家属交代与接种有关。
7、免疫接种卡证(簿)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要求每名适龄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凭证入托、入园、入学管理制度。
2.7岁及7岁以下儿童(包括流动儿童和计划外生育儿童)由居住地的医疗单位免疫预防接种门诊负责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
3.儿童出生后,本市儿童在1个月内、外来儿童在2个月内由户口所在地的医疗单位免疫预防接种门诊负责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
4.预防接种证、卡(簿)要由实施接种的医生用钢笔填写,书写要工整,文字要规范,各项内容填写要准确、齐全,时间(日期)栏、项填写均要以公历为准。
5.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遗失要及时补发。
预防接种卡(簿)由各医疗单位接种门诊负责保管。
6.儿童迁移时,由寄居地的免疫接种门诊或预防接种卡(簿)保管单位将预防接种卡或接种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并将接种资料留据存查;迁入地的免疫接种门诊要主动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要及时补建证、卡。
7.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簿)的核查和整理,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免疫接种门诊另行妥善保管。
8.大、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接种时应及时填写接种卡证,接种卡证要长期保存。
8、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1.流动儿童定义:
在本辖区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7岁以下儿童。
2.将流动儿童管理纳入免疫预防工作的管理目标,逐步提高流动儿童各种疫苗的接种率,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
3.在政府领导下,争取与公安、工商、外管办、妇联、村居委员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随时掌握流动儿童的动态变化。
按规定做到对外地进京儿童2个月内建卡建证,同时预约需接种的制品及接种日期。
4.定期开展外来儿童常规查漏补种调查工作,发现漏卡、漏证儿童及时补建卡证,发现漏种儿童及时进行补种。
5.每月按时上报流动儿童接种率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常规查漏补种调查工作汇总表。
流动儿童聚集地每季度上报一次查漏补种汇总表。
6.按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保质保量做好每年的强化查漏补种工作,使各疫苗的补种率达到规定的指标要求。
7.做好流动儿童免疫预防相关疾病及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片的管理,对在京迁移次数较多的外来儿童做好迁出迁入记录和卡片横转工作,确保流动儿童接种记录的完整。
9.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大力开展对流动儿童免疫预防知识的宣传,使外来儿童家长了解国家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程序,主动配合做好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9、相关疾病管理制度
1.以卫生部《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及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免疫预防相关疾病管理方案为工作指导原则,做好免疫预防相关传染病的管理工作。
2.有专人负责免疫预防传染病的监测工作,按要求进行病例报告和登记,并及时上报疫情,发生疫情时与上级部门共同赴现场协助做好病例调查、标本采集和疫原地处理
3.按照AFP、麻疹和新生儿破伤风的主动监测方案要求,定期到门诊相关科室做好主动监测工作,主动搜索相关病例,检查有否漏报,核实疫情,做好“零”病例报告,保证监测的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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