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核心精华密押必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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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2015年教材简介
2015年教材仍然为十二章,但是有些章节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第一章,名称由“导论”修改为“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共三节。
第一节原名“法律的一般知识”,现改为“法律基本概念”。
除一些文字性调整外,本章其他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共三节。
在2015年教材中,增加“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区别”及对代理的解释性内容。
本章其他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共五节。
在2015年教材中,根据新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规定,增加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范围。
本章其他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共九节。
在2015年教材中,本章主要是在代理、担保等地方增加一些表述。
其他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共四节。
在2015年教材中,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共六节。
在2015年教材中,本章在内容的叙述顺序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新增公司的定义、股东的有限责任、出资制度与股权确认、股东的义务以及公司决议制度。
其他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共六节。
本章每年都会因为推出新的法律和法规而有较大的修改。
在2015年教材中,本章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股票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首次公开发行禁止配售的对象和监管”;“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主动退市制度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共九节。
在2015年教材中,本章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共三节。
在2015年教材中,本章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共七节。
在2015年教材中,本章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共五节。
在2015年教材中,本章对经营者集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本章其他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本章共三节。
在2015年教材中,本章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备案制度”和“人民币汇率管理”等。
本章其他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二、关于解题思路
1.对于解答选择题,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答案之外,备选项中的其他答案,也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正确性”,要注意区分。
例如2013年考试单项第7题:
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
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
C.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D.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A
(2)注意是否反方向提问。
选择题多数是从正面提问,例如“正确的是”或“符合规定的有”,但是有时候是从反方向提问。
审题时应注意是否有“不”或之类的字,一字之差答案全变了。
(3)有时可以运用排除法。
如果正确答案不能一眼看出,应首先排除明显不正确的答案。
例如2012年考试B卷多项第5题: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且人数须为单数
B.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C.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D.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正确答案』CD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董事人数应为单数,一般股份公司没有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对于多选题,排除了选项A和选项B,正确答案就是选项C和选项D。
(4)对于纯记忆的题和实在不知道确切答案的题,也不要放弃,如果运气好,猜测一下也可能得分。
2.对于案例题的解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弄清题目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有什么关系,提出的问题是什么;也可以反过来进行,即先看清问题再带着问题阅读案情。
方法因人而异,在复习过程中应明确自己适合什么样的方法。
阅读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文字、句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简单的关系图标出来。
(2)针对案例提出来的问题,考生应运用已知的条件和自己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得出答案。
要在头脑中尽快调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规规定,准确地与试题中提出的问题对号入座。
案例题的提问一般有以下方式:
①标准提问。
案例题提问的标准格式是:
“……?
并说明理由。
”,这样的提问占90%以上。
例如,2013年综合题1第
(1)问:
“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答题的标准格式是:
“……。
根据《××法》规定,……”。
此处注意:
“根据《××法》规定”可以简写为“根据《××法》”或“根据规定”,不影响得分。
②单纯提问。
例如,2011年案例题3第
(2)问:
“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没有要求说明理由时,可以不写。
③统一提问。
这样的提问方式通常是:
“……?
……?
”或者是:
“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并说明理由。
”例如,2013年综合题4第(6)问: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回答这样的问题,考生应当按照案情叙述顺序一一作答,例如:
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①、②、③……。
此处注意:
这样的提问方式一般会要求“分别说明理由”。
④补充提问。
这样的提问方式是:
“如果……。
”例如,2013年综合题1第
(2)问:
“
(2)如果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并说明理由。
”这实际上相当于扩展了原有的案情。
⑤要求叙述。
这样的提问方式一般包含“试述”和“如何”等字样。
例如,2012年B卷案例题3第(7)问:
“(7)A公司拟要约收购B公司股份总额的5%,而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8%,A公司应如何处理?
”对此应将有关规定叙述清楚。
(3)有些问题可以脱离案情,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看明白案情也可以正确解答。
例如,2013年考试中的综合题第4题问题
(2):
“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
并说明理由。
”答案是:
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总经理,并不需要理由。
(4)评分标准是解答出要点即可得分。
答题与标准答案不一致,文意正确的也可以得分,例如:
“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正确的。
考生回答问题应直截了当,不必过多展开说明,切忌画蛇添足。
(5)如果确实不会,也不要完全放弃。
案例题是按点给分的,如果说不出理由,仅对答案判断(或猜测)正确的,也可以得分。
(6)回答问题,要注意简洁、直接、准确、避免错别字。
考生应当先答出结果或处理方案,然后根据题目要求展开理由或说明根据。
需要计算的,注意题目是否要求将计算过程写出来。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主要内容有:
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等。
本章是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点掌握“法律关系”和“法律渊源”内容,考试重点突出,分值较少,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2015年分值在3分左右。
第一节 法律基本概念
本节包括两个知识点,其中“法律渊源”出现过考题。
【知识点】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则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用语中属于任意性规范的是( )。
A.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B.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C.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分类。
“可以”表明赋予当事人自主权,故属于任意性规范。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准用性规范的是( )。
A.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B.新股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C.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适用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分类。
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选项A属于委任性规范;选项B、选项C属于确定性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及其逻辑关系。
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
指法律规范中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包括行为人的身份、行为发生时空条件等。
模式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包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禁止作什么。
后果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表达法律规范对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后果分为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两种。
【知识点】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还包括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如《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三)法规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运用。
【考题·单选题】(2004年)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渊源。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本题中,A选项属于法律;C选项属于地方性法规;D选项属于规章。
(四)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就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五)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六)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考题·单选题】(2012年)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就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法律关系
本节包括两个知识点,全部出现过考题。
【知识点】法律关系及其基本构成
人们根据法律规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 )。
A.甲公司
B.张某
C.乙公司
D.李某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主体。
在本题的票据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
权利能力
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法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提示】《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相关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考点2】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考题·单选题】(2013年)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
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相关考点】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行为。
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
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
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货币
B.法人
C.公民的姓名
D.政府采购行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选项B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一)事件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
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二)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
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考题·多选题】(2014年回忆版·多选题)下列情形中,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 )。
A.人的出生
B.自然灾害
C.时间的经过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
选项A、B、C均属于事件的范围,选项D属于人的行为,都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的有( )。
A.甲请求乙代理购买一台电脑
B.甲委托乙修理一部手机
C.甲看到乙发布的一则招聘广告
D.甲听说乙丢失了一辆自行车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选项C、选项D不能够引起任何法律后果。
第三节 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本节内容略。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讲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涉及的内容在历年考试中主要有法律渊源和法律关系主体有关规定,题型均为客观题,内容比较简单,考试分值较少。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除斥期间等。
本章是基本理论章节,对理解学好合同、票据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有非常重要作用。
重点掌握“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内容。
考试多以案例形式考查,分值较少,考试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2015年分值在3分左右。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本节包括五个知识点,其中“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出现过考题。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合法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小张给自己制订了复习《经济法》的计划
B.小李向同学表示要参加《经济法》考试
C.小王报名参加了某网校《经济法》的课程学习
D.小赵请老师解答一道《经济法》的考题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本题中,选项A没有意思表示;选项B和选项D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能生效
①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效力。
②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
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没有构成意思表示的是( )。
A.甲决定明天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B.乙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丙签发一张支票赠与好友
D.丁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意思表示。
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
而表示则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
本题中,选项A没有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或者多数决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