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要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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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要点归纳.docx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要点归纳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要点归纳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及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作用及特征

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作用

1.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 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 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里的可靠保证

特征

1. 强制性(税收上的强制性)

2. 无偿性(缴纳上的无偿性)

【提示】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 固定性(征收范围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的固定性) 

(二)税收的分类

依据

类别

特点

举例

按征税对象

流转税

在生产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

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体现调节财富、合理分配原则

房产税、车船税

资源税

及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较灵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

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按照征收管理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的最主要工具,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绝大多数,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房产税等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按照税收征收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

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税

收入稳定,及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地

方共享

涉及中央及地方共同利益

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按照计税标准不同

从价税

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从量税

不受价格影响,税负比较固定,计算简便

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复合税

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

标准

类型

要点

功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

确定税种立法,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

如《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纳税程序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外国税法

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税法法

律级次

税收法律

(狭义税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说的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如:

《营业税暂行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

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二)税法构成要素

征税人

即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

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人

征税对象

即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区分不同类型税种的的主要标志

税目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税法的核心要素)

1.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是征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2. 我国实现现行税率: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包括: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

纳税环节(从生产到消费)

一次课征制:

如对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多次课征制:

如在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征收增值税

纳税期限

指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起止时间

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的、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的、报关地等

减免税

1. 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2. 起征点:

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 免征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超过”免征额的,仅就超过部分的数额征税

4. 减免税方式有:

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法律责任

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提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分类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提示】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征税范围

基本规定: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提供应税服务

视同销

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人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及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标准

1. 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型单位

2. 下列纳税人不输于一般纳税人:

(1)年纳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除个体经济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型单位

(4)不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适用税率

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 11%: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3. 6%:

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为17%)、增值电信业务

零税率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税款抵扣制)

销项

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应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提示】以下说法出现时,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零售;价外费用;普通发票

进项

税额

1.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1. 生产型——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 非生产型——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 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

4.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

5. 非企业型单位、不仅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征收率

3%

应纳税

额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申报纳税期限

1.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未开具《外管证》证明的,为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 

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二、营业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税率

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 

【提示】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增值税税率

娱乐业,税率5% ~20%。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该幅度内决定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除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建建筑物后销售,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及他人:

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期限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申报纳

税期限

1.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纳税地点

提供建筑业劳务:

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三、消费税

 

征税范围

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批发卷烟,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征收

白酒、卷烟适用复合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 

自产自用

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生产:

于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

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地点

销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四、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及征收管理

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提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征税

对象

居民企业

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

企业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及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及所设立机构场所无关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提示】上述所得是指: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税率

基本税率

25%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征收

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

企业

一般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

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及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提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乞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准予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

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及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

成本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税金

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捐赠支出

必须是“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相除 

三项经费

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不得扣的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1】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提示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 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及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延续弥补期——“5年” 

【提示】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率、征收管理

纳税人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居民纳税人

在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 

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20% 

【提示】出租居民住用房减按10%税率征税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

纳税义务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自行申报纳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扣代缴

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二)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计税规定

应税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收入(含当月奖金、津贴、 补贴) -3500元(或4800元) 

【提示】单位代扣的“三险一金”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 

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承包经营所得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费用(3500元/月)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额-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收入>4000元:

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于加成征收)

稿酬所得

同“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20%× (1- 30%) 

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800元为限)] ×(1-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每次收入额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种类

设立登记(又称开立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设立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时限要求——30日,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成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停业、复业登记

1.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 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注销税务登记

法定情形:

1.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等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15日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15日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一注销盾30日办理新 的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发票开具及管理

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凭证 

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样式、印制及管理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3.基本联次:

记账、抵扣、发票联(机打发票没有存根联) 

普通发票

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专业发票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发票的开具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无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了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术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纳税申报

直接申报

上门申报,是传统的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

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1.采用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等方式 

2.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收到的时间为申报日期 

3.须报送书面材料 

其他(简易申报、简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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