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9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予已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
予已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予已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予已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较轻,违法行为能及时停止的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或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停止的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收缴载体,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停止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或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停止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一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
(三)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停止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或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停止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不予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赔偿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赔偿损失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3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九
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违反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处1千元至5万元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等处罚;违反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的个人,可给予警告,5百元至5千元罚款,没收设施,吊销许可等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单位,可处警告,处1千元至3万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可处警告,处1千元至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违反本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轻微的
单位可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给予警告,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设备,吊销许可等处罚;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单位可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设备,吊销许可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
单位可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给予警告,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设备,吊销许可等处罚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3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九
条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
情节特别严重的
单位可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给予警告,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设备,吊销许可等处罚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情节轻微的
可处警告,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可处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3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九
条
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
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情节严重的
可处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情节轻微的
可处警告,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可处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处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4
辽
宁
省
有
线
电
视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没收播映设备;违反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许可证;(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封存前端设备,并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五条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入网的设备,须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符合我省有线电视入网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先审批后建设;设置共用天线系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规定,情节轻微的
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
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节轻微的
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铁岭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4
辽
宁
省
有
线
电
视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统,必须先申报后建设。
第七条有线电视台、站按其设立单位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城市内的,只设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不准超出其覆盖范围发展用户。
第十一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非行区域